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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筑业统计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建筑业统计数据的管理,确保统计信息数据管理的严肃性、规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统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建筑业统计信息系统内全体用户。
第二章统计报表的审核
第三条建筑企业应根据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月、季、年等定期统计报表(企业生产报表和财务报表),并对统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各市、县(区)负责工作的建筑业统计工作的部门应及时对统计报表的数据进行认真复查、核实、汇总并进行全面质量分析,定期发布分析报告。
第五条企业上报数据须经各市具体负责建筑业统计的部门审核、评估后方可使用,省厅建筑业发展与综合处对统计数据有最终审核权。
第三章统计报表补报和数据变更
第六条统计数据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造成漏报的企业,应在报表上报最后期限后6个月内补报数据,递交补报申请、补报工程结算收入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年度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并经所在省辖县(区)、市建筑业统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厅建筑业发展与综合处。
第七条 对误报数据的企业,必须递交情况说明和数据变更申请,重新报送报表,提供工程结算收入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年度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经所在县(区)、市建筑业统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报厅建筑业发展与综合处核实确认。
第八条 厅建筑业发展与综合处定期召开建筑业统计数据管理专题会议,对申请变更数据、补报数据的企业实行集中审核、审批。专题会议形成纪要在《建筑业统计信息专栏》公布。
第九条 各地应加强对经常发生漏报、误报企业的管理监督,定期组织催报。凡发生漏报、误报情况的企业在申请补报数据时,应送县(区)、市主管部门审核,经负责统计工作的人员签字确认,集中报送厅建筑业发展与综合处。厅建筑业发展与综合处不再接受单个企业的申报要求。
第十条 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屡次迟报统计数据或不报统计年报、一年内不报统计定报的企业由当地建筑业主管部门集中组织统计业务知识培训,并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半年,整改期间应对其报表数据进行严格审核。
第十一条 凡变更数据、补报数据不再计入月、季、年报数据汇总;年度补报企业不计入各地建筑业统计月、季、年度报表上报率统计。
第四章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各省辖市、县(区)建筑业统计数据未经当地统计局审核、评估的,不得公布;对擅自公布统计资料、数据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省辖市、县建筑业统计主管部门应当对所辖统计数据管理负全责,具体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加强与当地统计局相关人员的沟通与协调,确保统计数据的一致性、完整性。
第十四条 厅建筑业发展与综合处对全省的数据管理负全责,有权要求各地对统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说明情况。建筑业统计信息系统统计数据是全省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从事行业监管的唯一合法来源,其它建筑业数据填报应与建筑业统计信息系统统计数据相一致。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建筑业统计工作诚信制度,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屡次迟报和不上报的建筑企业列入统计不诚信企业,各级主管部门应定期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省厅将定期对各地建筑业企业统计年报、季报上报情况进行考核,重点考核二级以上企业月报上报情况,三级、不分等级和劳务建筑业企业的考核由各省辖市建筑业统计部门确定。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发展与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8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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