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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江苏中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学校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外文化生活,促进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拉萨江苏中学学生社团是以“营造生动活泼的校园文化生活,构建学生自主管理模式”为指导思想,由在校生自愿组成的,以实现其会员共同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为目标的,有明确的组织章程和活动方式的,非盈利性的、非社会性、自愿参加、自主管理、自觉学习、自我服务的学生群众性团体。第三条:拉萨江苏中学学生社团宗旨
(1)学生社团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2)学生社团旨在丰富学生自我课余生活,提供展示自我的空间和平台,建设健康、活泼、向上的校园文化。
(3)学生社团活动是学校课程设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社团活动来充实、完善我校校本课程的开发。
(4)学生社团旨在发展学生的个性与特长,引导学生回归生活世界,形成多样化的学习方式,提升学生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能力,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拉萨江苏中学学生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第五条:拉萨江苏中学的社团组织及社团活动应当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将学习与社团活动相结合,努力探索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各方面能力。
第六条:本条例是拉萨江苏中学学生社团的基本条例,是所有学生社团在校内、外开展活动的行为准则,也是校团委面向学生社团管理、服务的准则。在社团运作过程中所制定的各项规范、条例等制度性文件,均不得违背本条例所规定的条款,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二、社团的成立
1、发起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
(2)由我校在校学生发起成立,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3)发起人要成立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并指定负责人,所指定的负责人不是其他社团的负责人;
(4)筹备组要负责制定社团章程,社团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及类型、活动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和其它应说明的事项;(5)社团必须具备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必须为校内教师担任。
2、社团成立应履行下列手续:
(1)社团发起负责人到学校学生会办理登记并报学校团委审批备案;
(2)申请登记时,发起负责人应持所在班级班主任签名介绍信,同时要提供社团章程草案、社团发起成员名单、基本情况介绍、社团在近期的活动计划等书面材料。
(3)学校团委负责社团成立审批,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社团发起负责人认真填写《拉萨江苏中学学生社团成立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学校团委、一份存校社联、一份社团自留)。(4)经批准成立的社团应自批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向全校宣布其社团成立。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不予通过:
(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团宗旨、活动范围不符合条例第五条规定的;
(2)校内已经有相同性质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校团委经审核认为没有必要成立;
(3)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4、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简单明了,并能够反映该社团的宗旨和主要活动内容。对于名称与宗旨及主要活动内容有严重差距的社团,学校“社联”有权对该社团的名称作出修改。
三、社团的组织
1、社团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由决定,社团组成人员情况(包括年级、班级、姓名等)应报校团委备案。
2、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成员由会员组成。学生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理事会。
3、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2)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3)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4)根据需要修订社团章程;(5)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4、学生社团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
5、社团的负责人。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社长、副社长及财务管理员,社团负责人从本社团中选举并报经校团委负责老师、社团指导老师同意,由校团委认可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社长不得兼任财务管理员。
6、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是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校规校纪。热心于社会实践,乐于为同学服务;(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4)有高度的责任感,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1)上学期有两门主要科目不及格;(2)曾受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3)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校团委撤职的原社团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4)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中的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5)有其它违反校纪行为者。
8、每个社团须聘请1名或1名以上的指导教师,在教师的具体指导和督促下开展活动。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聘用采取“学生聘请、本人自荐和学校任命”相结合的方式,每学年开展一次。
9、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科学的教育发展观,具有较高的政策和理论水平,品行端正,思想高尚;
(2)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专长;
(3)关心学生社团活动,乐于为学生社团服务;(4)有较为充足的时间,指导学生社团工作。
10、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行使以下职权:(1)培养、推荐与考核学生社团负责人;(2)指导学生社团建立、健全组织机构;(3)活动前协助社团负责人制定活动方案;(4)具体指导、全程参与本社团的活动;
(5)指导本社团做好活动资料的收集与整理(文字、照片、影印资料);
(6)学期末指导学生做好社团活动成果的展示、年终考评等工作。
11、社团根据活动需要可在学校内、外聘请若干政策水平高、学术造诣深或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活动的有关人士担任社团的顾问。社团顾问的职责是在社团登记的宗旨范围内对社团的活动进行指导和帮助;聘请顾问时,社团须向学校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正式聘请。
四、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1、凡在我校就读并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均享有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专长申请加入学生社团的权利,享有依照条例参与社团活动而不受干涉的权利。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2、申请加入某一社团的学生,必须承认该社团的章程,并根据该社团的要求,经过该社团的考察,填写由学校统一制定的《拉萨江苏中学学生社团成员登记表》后,方可成为其正式成员。社团要及时把新加入的成员名单和《拉萨江苏中学学生社团成员登记表》 交到学校团委备案。
3、社团成员可以加入其他社团,但同时加入的社团数最多不得超过3个。
4、社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得到社团理事会的及时通知,参加所属社团开展的各类活动;在社团内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所属社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监督本社团的学生干部和工作人员,如有问题,可直接上诉至校团委,并要求给予明确答复。
5、社团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遵守所属社团的章程,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并在其中认真学习,努力工作,努力发挥自己的专长,热心帮助社团成员,并完成好社团交办的各项工作及任务。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6、社团成员有退出所属社团的自由,社团成员要求退出,必须向所属社团递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并由所属社团报学校“社联”予以除名。社团中的学生干部及工作人员在申请退出社团前应主动完成所负责的工作后方可申请退出(社团内有其他成员愿意接手其任务除外)。
7、对于有违法、违背社会公德、违犯校规校纪行为的社团成员,所属社团理事会有权对其除名。
五、社团的管理
1、社团要进行学期注册,具体要求为:登记成立的社团从登记之日起每学期均要向学校团委申请注册,注册时须向学校团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上一学期社团的工作总结;社团的变更情况;社团本学期的活动计划;社团指导教师的意见。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社团负责人填写《拉萨江苏中学学生社团注册登记表》。学期开学一个月内不进行注册的社团,视为自行解散。
2、各社团每年换届一次,调整充实社团理事会。社团负责人最多只能连任一次,新产生的社团负责人不得是其他社团的负责人。具体的换届办法由社团内部决定,但须由全体社团成员参与。社团负责人要把换届事宜完全办妥后方可离任。换届后,社团理事会需把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学校团委。
3、各社团要建立健全档案,社团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社团章程、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会员登记表、工作计划与总结、活动记录、经费使用的收支记录、活动照片资料、所办刊物样本等。
4、各社团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搜集、管理,每学期末整理一次,上交学校团委以便进行统一管理、存档。
六、社团的活动
1、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各社团在开展活动前有义务及时通知本社团成员有关活动的具体情况。各社团在开展活动时要注意区分参与者是否本社团成员,要以不同的优先级给予对待。
2、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重大过错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社团举办以下活动必须先向学校团委申请报批,其他活动则不受此条的限制:两个或两个以上社团联合举办活动;讲座、报告等活动;与校外团体、单位、个人的联合活动;出游、社会实践、考察等校外活动;取得经济收入的活动;其他有关学校秩序的重大活动。
4、申请举办上述活动须在活动开始2周前提交以下书面材料,校团委审核同意后社团方可开始活动的筹备工作:活动的目的、内容、参加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协办单位、负责人;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指导教师意见;经费来源,组织方式;安全预案;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社团活动的组织者要对活动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
5、社团要按期保质地开展活动,并如实填写社团活动纪录。连同其他活动资料,于每学期末汇总到学校团委。
6、社团由于开展活动的需要,可申请活动场地。需要申请活动场地的社团要提前1周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团委提出申请,学校团委需在3个工作日内(不含星期
六、日)作出答复。
7、学校教职工应该对正常的社团活动予以支持,不得干扰或变相干扰正常的社团活动。如有异议,可向学校团委反映、投诉,但不能擅自采取带有行政裁决性质的行动。
七、学生社团的奖惩
1、学校团委将对学生社团进行星级社团评定。星级等级较高的学生社团,学校团委将优先推荐参加上级有关学生社团评比活动。
2、学校团委将为社团争取校外资源,提供一切便利。对于社团开展的有一定影响的活动,校团委将给予必要的扶持。
3、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团委可对其做出批评警告直至暂停活动限期整改的惩罚:
(1)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的;(2)不接受学校各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的;(3)举行重大校内活动,未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的;(4)未经学校团委批准擅自举办出游、社会实践、考察等校外活动的;
(5)从事盈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财务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的;(6)社团负责人有严重违反国法校纪的行为的;
(7)成员盗用社团名义活动,社团盗用其它组织名义活动的;(8)社员投诉、校内外知情人员投诉较多的;(9)出现其它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的。
4、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校团委可以勒令其解散:(1)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活动范围和内容严重背离社团活动宗旨,与社团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
(3)连续一个学期未进行任何形式的社内外活动,机构瘫痪;(4)盗用其它组织、机构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5)社团财务状况严重混乱;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侵占、私分、挪用社团资产的;
(6)停止活动予以整顿后,未按要求进行整顿;(7)社团出现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形。
5、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自动解散;(1)实际成员人数不足15人;
(2)在学期初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注册,也未在规定时间内说明理由。
6、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向学校团委提出解散申请并及时处理好善后问题。
7、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团负责人及其他负有责任的成员,由校团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告批评等。对情节严重者,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者,由校团委报请校长室予以校纪处分。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并受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校团委同意,不得再组织任何社团活动。被责令暂停活动的社团整顿后重新开始活动者,须重新注册。
8、社团负责人及其他成员在社团活动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校团委报告上级领导部门,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八、本条例由拉萨江苏中学团委制定。解释权归学校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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