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工作几个基本概念的认识_监狱警察岗位认识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4:05:3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监狱工作几个基本概念的认识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监狱警察岗位认识”。

透视人文关怀下的新理念—— 对监狱工作几个基本概念的认识

文章来源:安徽监狱网 作者:左登豪

【摘要】罪犯因法律而产生,监狱因罪犯而存在。随着我国社会不断地向现代化社会演进,监狱也越来越多地倡导人文关怀,文明治监。从人文关怀的角度诠释罪犯、监狱、惩罚和改造等概念,必将带来监狱理念的全方位创新,推动监狱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人文关怀 罪犯 监狱 惩罚 改造

无论是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还是 “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入宪,都体现了丰富的人文精神。随着我国社会不断地向现代化社会演进,监狱这一特殊的标志物正从“阶级专政工具”走向与“社会管理工具”兼容,从“阶级保护功能”走向与“人权保障功能”兼容。①我国的监狱也越来越多地倡导人文关怀,文明治监。

曾几何时,每所监狱的墙上都有这样三句话,你是谁?这是什么地方?你是来干什么的?每个罪犯都必须回答:我是罪犯!这是监狱!我是来服刑改造的!围绕这“老三句”,信笔所至,不一定都有严密的论证,更不能详尽地引证资料。权作漫谈吧。

第一句话,你是谁?是罪犯。

长期以来,我们对罪犯的认识存在着偏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罪犯身上加入太多的道德情感因素。中华文化不像西方文化那样信奉上帝,但却有着千百年一脉相承、深入人心的道德观念。甚至事事都受道德的支配,没有什么问题不可以翻译成“好”与“坏”、“善”与“恶”的语言。在公众传统观念中犯人都是坏人、恶人,从原始的情感上对犯罪人的态度就是鄙薄他、憎恨他,甚至以打压他、消灭他而后快。罪犯依法律而产生,“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②罪犯只是个法律概念,之所以成为罪犯是因为触犯了法律而不是其他。人民法院判定有罪,不是因为他是坏人,道德低下,而是因为他违法。事实上,犯人中有不少是道德品质良好的人。比如一个公认的品德高尚的人在开车时不注意,而导致入狱服刑,不会因一个判决马上道德低下。过去投机倒把是犯罪,现在是搞活经济,过去犯这种罪的人能说是坏人吗?还有过失犯罪,义愤杀人,交通肇事犯罪,等等。我们生活中有些人,大家十分憎恨的道德上的坏人,可能并不违法,法院根本不管,也管不了。排除道德因素,以“纯文本”的视角,罪犯不就是法律或法官给了一个标签吗?在认识罪犯和评价罪犯时,不能让道德代替法律。

二是在罪犯身上加入了太多的政治因素。在一段时间里对监狱仅仅局限于阶级斗争的工具论认识,剥削阶级作为阶级消灭以后,监狱就是阶级斗争最集中、最尖锐的地方。罪犯是什么?罪犯就是敌人,是专政的对象,罪犯和人民属于敌我矛盾。原先狱情不叫狱情,而叫敌情。犯人之间一场普通的斗殴,往往被认为是狱内阶级斗争的新动向。既然罪犯是我们的敌人,那么怎么对待他们都不为过。对犯人要讲立场,不能讲仁慈,更不能敌我不分。

科学认识罪犯是做好改造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我们可从两个最基本的方面来分析:第一个方面:罪犯是“人”,是我们的同类,我们开除不了他的“人藉”。是人,就具有人性,有着与其他动物相比所独具的内在特质与性状。康德把犯罪看作是一个有理性的人之所为,只有这样才能加刑于他。③人性的内容是极其丰富多彩的。在中国五千年文明的洪流中,尽管人性的本质是什么和人性的同异问题争论了几千年,但人性作为人本主义的核心理念或明或暗地贯彻其中。中国人的理想人性就是仁,相信人生来就具有道德良知、良能,人只要扩而充之,就能展现仁、义、礼、智、信等善良品德。长期以来,在人性问题上我们的态度批评多于尊重,贬损多于赞誉,排斥多于借鉴。人们耳熟能详的一句话就是“抽象的人性论”。将马克思主义哲学误解为一种单纯的冷冰冰的科学理论或阶级斗争的工具,并延伸为“共产党的哲学就是斗争的哲学”的基本结论。即使讲人道主义,前面也要加一个限制词 “革命”。把人性、人权等当成资产阶级的“专利”。中国传统人性立场处处还残留着不平等的痕迹。国人一旦犯了错误,就往往喜欢引用“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这句权威性的格言为自己辩护。一般人往往只注意到这句格言强调人难免犯错的合理性,但却忽略了它所包含的另一层意思,即普通人犯错误是因为他们毕竟不是圣人,而圣贤是不会犯错误的。这也说明了为什么建国后还在神州大地上掀起一场造神运动,把毛泽东推向了神坛,顶礼膜拜。因为在人们的心里像毛泽东这样的圣贤是不会犯错误的。相反的是,在西方文明中人性善恶要素平等分布的人性立场体现得最为充分、也体现得最为一贯,其始基在于基督教的“原罪”观念。一方面,每个人,都是上帝所造,都有灵魂,故都有其不可侵犯的尊严。另一方面,人又有与始俱来的一种堕落趋势和罪恶潜能,因为人性这种双面性,人变成一种可上可下 的“居间性”动物,但是所谓“可上”,却有其限度,人可以得救,却永远不能变得像神那样完美无缺。就人的罪恶性而言,人人平等!陈士涵先生的观点,罪犯改造并不仅仅是刑罚内容,从根本意义上看,它是人类自我认识、自我完善的一种特殊方式。罪犯是人类难以拒分。在罪犯头脑里所形成的各种犯罪动机和他各种犯罪行为无论多么怪异、多么丑恶、多么残忍、多么令人不可思议,体现的却是人类所

我赞赏执行的一项自我改造、绝的一部们所实施的野蛮、多么共有的弱点和缺陷。马克思不也说过,“人一旦离开个人的利益,就会使自己出丑”。我们同罪犯的区别在于:借助于道德文明的力量,我们限制和压抑了人所具有的黑暗的一面、消极的一面、丑恶的一面、病态的一面、动物性的一面;坚持和发展了人所具有的光明的一面、积极的一面、美丽的一面、健康的一面、人性的一面;而罪犯却没有。

第二个方面:罪犯是“公民”,我们没有开除他的国籍,应当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在我们一些民警的意识里,罪犯在监狱里服刑改造有什么权利不权利的,即使有也是低人一等的权利,更多的是要履行义务。民警打骂罪犯被认为不算什么大事,如果罪犯顶撞了民警那就不得了,哪怕是民警有错在先。现在不少民警感叹犯人难管,平时不对罪犯进行权利教育,甚至害怕罪犯知道和掌握权利。有的民警甚至说出“罪犯利用法律,与我们进行合法斗争”这样荒唐的话。这无疑于把自己放在“非法”的地位上。罪犯维权意识增强确实增加了民警管理的难度,但也要看怎样认识这个问题。犯罪是因为不信法、不守法而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通过改造,罪犯能依法保护自己,说明了罪犯法律意识的增强,显示了监狱改造的效果。

强调罪犯的权利,有的民警可能产生这样的疑惑,难道我们的权利就不重要了吗?我们的权利难道就不是法治的内容?这多少有些令人费解。权利都是庄严和神圣的,监狱民警的权利和罪犯的权利同是法治的内容,但由于背景的不同,性质也不完全一样,不宜在同一层面上进行简单的比较。例如,警察如果嫌食堂的饭菜不好,可以不在食堂就餐,而另想办法,甚至也可以不吃;罪犯没有办法可想,如果没有饭吃会闹事的。他完全有理由控告监狱侵犯人权。在罪犯的心目中监狱民警是政府的代表,是法律的化身。联合国的有关规则规定:“监狱长应当服务于囚犯和社会的利益,在涉及职员和外界的情况下代表囚犯的利益。”我觉得这个规定是有一定道理的。

罪犯权利不是监狱及其民警给予的,而是由法律规定并予以保障的,是监狱机关不得推卸和抗拒的义务。罪犯的权利是一种“私权”,法不禁止便自由;监狱机关的权利是一种“公权”,法无授权不行,更不得罚,法有授权必须行。强调保障罪犯的权利,不是将罪犯与监狱及其民警之间的关系致于不适当的定位,更不是不要罪犯履行义务。要解决好民警执法管理权与罪犯维护自身权益的冲突,引导罪犯从初级阶段的国情、省情、监狱现状出发,正确认识和维护自身的权利。使罪犯确立“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思想。对那些不履行义务的罪犯,必须强制其履行;对那些打着维权幌子破坏监管改造的行为,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刑事人道化、文明化,既是资产阶级在同封建阶级斗争提出的响亮口号,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现代国家的立法和司法都应被注入人文主义。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一切法律的基础,都应该是对于人的最基本权利的尊重。法律应体现和实践出这一人文思想: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尊重和关怀,无论他是谁,无论他做过些什么,不分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收入、阶级、地位、职业或其他特点。一个人应受到尊重,没有任何特别的理由,只因为他是一个人。人类对犯罪的研究历史悠久,关于犯罪的理论也很多,但总的来说,应该是对犯罪认识越来越褪去感情色彩,对犯罪反击的思想也越来越人道化、轻缓化,在反击模式上,越来越走向法制的轨道,越来越深入地把犯罪者作为平等的社会公民来看待,而不是相反。监狱机关是掌握国家行刑权的。在监狱这样一个特殊的环境里追求法治是国家法治的要求。监狱民警在依法惩罚和改造罪犯、维护监管秩序的同时,也要给罪犯应有的宽容和尊重。法律的力量,不仅在于法律的刚性,也在于法律的刚性中所包含的对人文关怀的确定性、坚毅。第二句话,这是什么地方?是监狱。

监狱作为报应观念的理想模式,千百年来其价值内核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报应的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的复仇。所谓“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杀人偿命,血债血还”的同态复仇是原始社会中最后的,也是最合理的一种复仇方式,又是复仇向报应演化的前奏。④报应观念一经出现,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在相当长的时期成为主宰着人们行为的一种基本思维定势。监狱,作为人类社会对自身存在条件的自卫手段,是以对等报复揭开自己历史的第一页的。在封建专制社会,监狱只不过是为拘禁犯人使其受苦之所,实行惩罚主义和报复主义。历史上,也曾出现过悯囚、恤刑,体现德主刑辅、宽缓刑狱的封建思想,但封建狱制的落后、野蛮是不言而喻的。大家比较熟知的《苏三起解》里洪洞县监牢、方苞《狱中杂记》所描述的囚犯悲惨待遇,可谓椎心泣血。新中国的监狱改写了几千年监狱的历史,一开始就着意洗去附着在刑罚身上的剥削阶级的灰尘,坚决摒弃一切酷刑,立足于人的本质方面的复归、解放、更新和再造,以劳动改造为基本途径,投入了大量的教育和思想工作,努力使罪犯得到人道的尊重、人格的提升、人生价值的重新体现和追求,得到深层次的人文关怀,体现了更高层次的、更广阔的人文精神。这种的极富人文关怀的刑罚样式,使末代皇帝成为自食其力的公民和全国政协委员,99%的日本战犯成为和平友好人士。

我们肯定新中国监狱工作所取得的伟大成就,同时也不得不理性地面对监狱的现实。有人感叹,建国以来做了50多年的监狱工作,还不知道监狱为何物,听来确实让人伤感。这不是危言耸听,如果说监狱的性质在理论上、法律上是清晰的,那么在实践中确实模糊。新世纪之初不是还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监狱定位问题的大讨论吗?直至今天,我们不是还在强调,监狱要回归本质吗?监狱是什么?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这一项刑事法学定义,反映了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监狱所具有的通过剥夺或限制自由的方法以实施惩罚的功能属性。如果我们从政治或刑事政治学来给监狱定义,监狱则是国家暴力机器的组成部分。这一定义反映了国家将犯罪视为危害其统治的敌对因素而把监狱纳入其镇压手段体系。它表明在国家的立场上,监狱首要的属性乃是其政治保障功能。该定义及其理论根据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国家学说”中获得了明确的分析与表述。我国在很长的时间里将其引为权威定义。其实,我们还可以从经济关系、社会关系、文化关系等方面来揭示它的内涵。⑤

长期以来,在传统的法律工具主义认识论和经典的法律阶级工具主义认识论的影响下,对监狱价值的认识,往往是基于一定阶级的政治利益,而不是基于社会的普遍性的正义、秩序、人权、效益等为取向的价值。传统的监狱价值目标具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政治工具,监狱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代表着统治阶级利益。中国是一个政治氛围比较浓厚的国度,监狱已陷入名为神圣而实质上是政治神秘主义之中,且使得监狱权置于绝对的和封闭的公权的范畴。监狱问题被普遍认为具有 “政治敏感性”,是一个“刀把子”的问题。新中国监狱制度变化的主线是,监狱始终围绕政治、为政治服务,其专政工具的作用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发挥。二是“犯罪人的仓库”,追求监禁范围、监禁数量和监禁能力最大化。“严打”使其他执法和司法机关置于第一线,成为政府和公众关注的焦点。似乎把犯罪人送进监狱、极少量是地狱,“严打”的任务就完成了。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处于同犯罪作斗争的最后一道程序,变成收押犯人的“仓库”,而“仓库”的容量和存量是绝密的。对“仓库”的要求是“收得下,跑不了”。至于罪犯的再教育和再社会化,是否影响未来社会稳定的目标,已不是政府迫切要解决的问题了。三是“罪犯劳动的场所”,追求劳动力总量、生产资料总量、经济总量、经济效益最大化。1995年,全国表彰了50名优秀监狱长,除个别从事改造工作外,青一色是厂长。在很多人的眼里,一讲效益往往想到的就是经济效益,懂生产会经营的人往往得到重用。改造罪犯还不能成为监狱工作的“主战场”,监狱的“一把手”大都不是出自主业,任职后主要精力往往也不集中于主业。这自然有他们的苦衷,都是缘于一个“钱”字。长期以往,能者思走、庸者乐留,主业自然不兴。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三个特征并不是同一层面的,其中“政治工具”是本质特征,“犯罪人仓库”是其延伸,而“劳动的场所”则更多表现为现实的无奈。

政治离开法律是危险的。现代法治社会,一定阶级的利益或政治价值取向,总是通过他的政党所制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来影响法律的制定并体现在法律之中,通过法律价值的实现而实现其政治价值。法治社会化亦使法律价值与社会价值趋向同一。因而,现代法治社会,法律的价值、政治价值和社会价值是有机统一体。监狱在国家职能分工中是专司刑罚执行的,追求的自然是行刑效率。追求行刑效率包含了两方面的基本含义:一是实现刑罚对罪犯的惩罚和改造,提高“改好率”,减少重新犯罪的比率,充分发挥刑罚控制和减少犯罪的效能;二是建立良好的内部运行机制,使得刑罚能够得到准确、合法有效的运行,实现以最小刑事资源的投入,获取最大刑罚效益的产出。从现实情况来看,行刑效率的理念还不强,还缺乏效率的评价机制。在实践中,监狱因政治形势的变化或被重视或不被重视;监狱改造活动或左或右;监狱法尽管已制定,往往得不到真正实施,监狱权能往往不得不借助政策性运行机制实现。这种状况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 7 的,既有历史的,也有现实的,既有物质的,也有文化的。

韦伯讲:“过于麻烦的法律和无法强制执行的法律必沦为死法律”,而法律得以严 9 格地强制执行最根本的保障不是法院、警察、监狱,而在于它本身与一国民众的价值观念相符合,至少不是相冲突。⑥从中国传统的文化来看,中国社会历来是将国家和社会看成一体的,思维习惯就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而在西方社会往往将个人、家庭、社会、国家分开。国家不一定就能代表社会、个人的利益和需求,甚至还可能背离。有人说,十年*之所以发生,立法不健全和有法不依是重要原因之一。这种说法自然不错。法律不是明明白白地规定着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吗?怎么突然间上至国家主席、下至庶民百姓,生命财产都不受任何保障了呢?怎么会就因为几句议论政治的话而身陷囹圄呢?法律不是规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吗?如果在更大的背景上、更远的“景深”上观察问题,法制不完备、有法不依和上述不可思议的现象便变得可以思议,甚至有其必然性了。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和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已经意识到将国家与社会等同,或者用国家取代社会是非常有害的。党的十六大报告中第一次提出我党不仅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这里面就蕴涵着对国家和社会关系的一种新的认识。之所以强调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是因为它对于我们探索未来监狱发展之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现代监狱制度客观要求国家刑罚价值与社会价值趋于一致。我们正在开展的监狱工作社会化建设,是监狱实现社会价值目标重要途径。

第三句话,你是来干什么的?来服刑。

罪犯在监狱服刑就是接受惩罚和改造。监狱具有惩罚功能,这是任何人都不能否认的,否则,监狱就不会存在,没有惩罚属性,监狱就被社会福利机构、医疗矫正机构所取代。监狱从产生的那天起,就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可能成为抗制犯罪的利器,造福社会、造福人类;而另一方面,它也可能成为酷刑,戕害无辜,以其血腥和恐怖危害人类。

梁漱溟先生曾说过,“监狱是人类的病态”。惩罚作为行刑手段,其最大特征是使罪犯有痛苦感、耻辱感、负罪感。令罪犯遭受物质的、肉体的、精神的打击,并以此呼唤他们的良知、改变他们的犯罪恶习。通过惩罚体现社会正义。“非典”期间干警与家人隔离,每到傍晚与爱妻、子女隔门相望,这一“风景”感人至深,由此想到了犯人。犯人作为人,它的现实和普通社会人很重要的不同点,就是他首先像被囚禁的动物。它与动物不同的是他有第二信号系统,围绕自由的灵与肉矛盾所引起的人性纠缠。一般来说,服刑人员的紧张性要远远高于普通社会人。如某犯接见时凝望着隔着铁窗网的未婚妻凄楚动人,心里涌起爱怜的情欲,十分想亲吻对方,然而,可望不可即,由此而感到万分痛苦。现实中很多例子都反映了罪犯人格的两极对立,对普通人来说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加以解决,对罪犯来说却成了人性意义上的难题。

贝卡里亚指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⑦“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的格言表述了刑罚程度的谦抑性的思想。对罪犯来说,惩罚如果超过限度,对教育改造就会带来一定的制约作用,产生负效应。惩罚愈是残酷,人们的心灵亦愈是残酷无情,这正如同液体一般总是要和它周围的物体处在同一水准上一样。一般来说,初犯和偶犯对惩罚的感受深刻而强烈,而惯犯和累犯则对惩罚早已心灵麻木、感受淡漠,在不断地接受惩罚中,甚至呈“愈罚愈刚”之不屈不挠之势。现代行为科学的研究成果更加证实了这一点:“剥夺自由”只不过是一个中性的强刺激,对一些人有作用,对另一些人就未必有作用,它能否成为事实上的“惩罚”,关键是看经过这个措施之后,犯罪行为是否减少或消除。如果没有,或受刑人的主观恶性得以保持甚至增大,自暴自弃或更加仇恨社会,刑后继续犯罪甚至恶性犯罪,那么,“这个措施”就不是惩罚而是“行为强化”,所谓“惩罚”和“行为强化”只是一步之遥。因此,单纯的“剥夺自由”究竟能否对受刑人起作用,起多大作用,是正作用还是负作用,行刑机关未必能够左右,因此刑罚可以说是仍处于“必然王国”状态。从张君暴力犯罪集团案、南京陈正平特大投毒案、石家庄靳如超特大爆炸案等一系列大案中,我们明显感到“严打”带来的负效应。生物力学在解释人体骨骼发育的时候,认为受到外界压力越大,人体产生的反抗就越强,对于生物界的这一自然法则,同样适用于我们的社会。一个人受刑很多人会因此而痛苦,边沁称之为“衍化之恶”。⑧如果我们不以人文精神化解反社会能量,长期积累就有可能引发社会震荡。按照现代法制观念,所谓自由刑,就是剥夺自由,监狱的惩罚作用就是对其自由的剥夺,除此以外都是自由刑所不能剥夺的权利。重刑主义思想在我国也是根深蒂固的,社会对监狱惩罚的认识,并不限于法律规定的剥夺自由,而是强体力劳动、饥饿、戴镣、上铐„„惩罚,不仅要在形式上合乎法律规则,更强调其实质上要合乎法律的原则、目的和精神。惩罚一旦失去其人文内涵,将不可避免地发生异化,从而走向其初衷的反面,陷入酷刑的泥潭,而在惩罚之中输入、渗透人文精神之内涵,则有助于法治精神的社会生成,亦有助于理想的法治人格的确立。有人对此不以为然,他们认为惩罚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哪能讲什么人文精神呢?将人文与惩罚完全对立。监狱机关是掌握国家行刑权的。在监狱这样一个特殊的环境里追求法治是国家法治的要求。监狱民警是法律的体现者,在依法惩罚和改造罪犯、维护监管秩序的同时,也要给罪犯应有的宽容和尊重,培养罪犯的道德水平、文化水平和技能水平,尽可能地把惩罚过程转变为教育感化过程。监狱民警唯有一定的人文素养才能在改造罪犯的过程中实现法律的人文关怀,实现惩罚与教育与人文关怀的有机结合。

最后,谈一谈什么是改造?

惩罚的目的是改造。改造包含着“改”和“造”这两个互相联系、互相统一的方面。《周易》中有这么一句“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中国的传统文化历来注重“教化”的巨大作用及其深厚的人文精神。列宁也说过:“感人心者,莫乎于情”。“改造罪犯”就是对罪犯的教化,化人的必定是人文的。“改造罪犯”不是一句动人的口号,这里面蕴含着丰富的人文内涵。“改造罪犯”并不一定总是简单的理性教育,无数成功的改造案例证明,刑罚执行中深切的人文关怀经常是从罪犯的非理性需要入手,经常是通过对罪犯的感化而开始的。在改造工作实践中也不断反馈出来以感化为形式的人文关怀在那些所谓顽固不化、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那里发挥出神奇的作用。

中外古今的罪犯,往往是由于人文精神的欠缺而成为社会的另类。“二战”结束后,在纽伦堡审判中被判处极刑的德国法西斯军备部长奥伯特•斯皮尔在狱中写了《第三帝国的内幕》,当回想自已是如何由一名才华横溢的青年沦为战争罪犯时,他不无忏悔地说,离开探索社会问题、伦理问题,孤立地学习技术是危险的,技术掌握在没有人文精神、不讲人道的人手里,掌握技术的人就会成为杀人机器、涂炭生灵的魔鬼。由于欠缺人文精神,斯皮尔成了为第三帝国效劳的牺牲品。一般说来,人文的东西,主要是指心性、道德、文化、情操、信仰、审美、学问、修养等人的品性,而不是政治、经济、法律等社会的制度。所谓人文精神是对人的存在的思考;是对人的价值、人的生存意义的关注;是对人类命运、人类痛苦与解脱的思考与探索,属于人的终极关怀,显示了人的终极价值。乍看起来,颇为“世俗化”的改造与极其高雅而超凡脱俗的“人文”追求和“人文”意境就算不构成对立至少也的确相差甚远,改造岂敢妄谈“人文关怀”、“人文”又何须“关怀”改造?!其实,改造罪犯并非是冷酷无情的,而是充满了对罪犯的基本权利的认可和尊重,这就是改造的人文精神所在。

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基本取向不是有关监狱执行刑罚的细节性、表面性的完善,例如如何保障罪犯的人道主义待遇,行刑程序方面的完善等等——当然这些都是十分重要的工作,而是直取人的基本生存问题,对“人为什么活着”、“人活着有什么意义”、“人应该怎样活着”等等人的基本问题,引导罪犯进行价值角度的人文反思,改善自身社会关系和提升个人素质的价值,准备为今后重返社会去实现自身的价值打下良好的基础。“真、善、美”是一定意义上的人文精神的凝练,人们经常用来自佛学上的“慈悲”来表示对他人的善意。那么,如果仅仅对罪犯的一些生活条件表示怜悯,给予一定程度的改善;或者坚持取消酷刑,不对罪犯刑讯逼供、打骂侮辱等等,这种处遇主义的监狱行刑,实际上只能说是“小慈悲”,是小善。而只有在关注罪犯处遇基础上立意于对罪犯重大权益——譬如人格素质的提升和顺利回归社会并能够得以发展——予以人文关怀的“改造罪犯”,才是着眼于罪犯的人生道路,真正为罪犯的长远切身利益着想,因而是深层的刑罚人道主义,是“大慈悲”,是大善。这不仅仅是一个刑罚执行的技术性问题,而且是对刑罚执行,进而是对刑罚的人文改进,使人文精神进入到刑罚的深层次。

“监狱者,感化人而非苦人辱人者也”,这是清末主持引进西方法律的沈家本的良言。在改造工作中,对犯人实行人文关怀,意义不可小视。监狱民警获得人文素养不能仅仅依靠政治和法律,其视野应当更为宽广,要从哲学、历史学、文学、语言学、文化学、心理学、宗教学、伦理学、艺术等“人文科学”获取对人的历史、人的存在、人的价值等方面内容的深切体察和感悟。当然,拥有广泛的人文知识只是为获得人文素养提供了条件,并不意味着必然拥有深厚的人文素养。知识是外在于人的东西,必须让知识进入人的认知本体,渗透到一个人的生活和行为中,才能称之为素养。人文素养,是在涉猎了文、史、哲学之后,更进一步认识到,人文科学的宗旨是对人的关怀、对人的爱。罪犯大多心灵扭曲、性格怪僻、心理复杂,他们往往将自己置于一种自闭状态,认为社会抛弃了自己,对未来缺少信心,或自卑、或自弃、或绝望,监狱民警对他们的态度实际上就代表了社会对他们的态度,体现着法律的人文关怀。一个监狱民警如果具备了很高的人文素养,在改造工作中,就会使自己与犯人的对立关系得到很大改善,有利于提高改造效果。注释:

① 张晶.改造罪犯的科学化:基础、模式与建构[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4):31.② 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6.③陈兴良.刑法的启蒙[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19.④ 田文昌.刑罚目的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22.⑤ 郭明.学术转型与话语重构[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131.⑥ 梁志平.新波斯人信札[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90.⑦ [意]贝卡里.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59.⑧[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商务印书馆2000.216.参考文献:

[1]陈兴良.刑罚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2]郝铁川.法治随想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3]王政挺.传播:文化与理解[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4][英]布莱克博恩,吴宗宪等译.犯罪行为心理学-理论、研究和实践[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0.[5]胡木贵等.接受学导论[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89.[6]王政挺.传播:文化与理解[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7]江山.历史文化中的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图文编辑:王朝霞

监狱工作的认识与创新

监狱工作的认识与创新对监狱工作的认识就要从监狱工作方针的认识学习开始。监狱工作方针是指引监狱工作前进方向的指针,是党和政府对监狱工作和监狱事业的发展提出的具有全局......

反洗钱工作基本概念解释

反洗钱工作基本概念解释反洗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条的规定,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

侨联工作的几个基本概念

一、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

关于内控机制的基本概念和认识

关于内控机制的基本概念和认识一、什么叫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最早源于企业管理需要,是为合理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效益性、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法律法规的遵循性,而自行检查、制约......

监狱工作年终总结

监狱工作年终总结十一监区 王立飞 参加工作至今,我始终能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作为自己的指导思想,在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下载监狱工作几个基本概念的认识word格式文档
下载监狱工作几个基本概念的认识.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