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侵权消费者违法案件小析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
医院侵权消费者违法案件小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来源及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知识权、受尊重权和监督权九项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医院侵害消费者权益现象时有发生。近年来,青川局高度重视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2014年3月12日,广元市工商局接群众举报,患者在青川县人民医院看病时,必须购买“就诊卡”,否则不能在医院看病,收费2元,且未出具任何票据。本局接广元市工商局《督办通知书》川工商元督办„2014‟4号文件,青川县人民医院有涉嫌滥收费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县局领导于2014年3月12日批准立案,并指派由青川县工商局经济检查大队负责调查。
(二)基本案情
经查:当事人根据医院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委托成都成电医星数字健康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以每张1.85元的价格制作了就诊卡5万张,于2013年11月22日起,要求前来当事人初次就诊的患者必须办理“就诊卡”后方可挂号就诊,并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情况下向患者收取办理“就诊卡”的费用2元钱,该项收费未在相关工作场所公示,且未出具收费票据。截止2014年3月24日,当事人共发放“就诊卡”7485张,向患者收取就诊卡费用14970元。2014年3月28日调查终结。
二、监督处理法律依据
当事人在未经发改局批准的情况下,高于制卡成本加价向患者收取办理就诊卡费用未开票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护理服务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按照规定向患者出具详列收费项目、标准及金额的收费清单,不得收取未提供服务或者药品的费用,不得收取高于实际服务标准的费用,不得有其他违法收费的行为。”之规定,依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青川县局综合多方意见后,最后认定:经营者违反了《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4970元;
2、课处罚款15030元。
四、案例分析
当事人系卫生主管部门核定的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宗旨是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创建数字化医院进行信息化建设,属于医院自身建设的范畴,是为了提高医院内部管理效率的需要,而“就诊卡”系统是数字化医院建设的载体之一,是其应用系统的一部分,当事人内部建设的投入及运行成本应由当事人自身承担,而不应将由自身承担的费用转嫁给患者承担。
当事人强制患者必须办理就诊卡并收取费用方可挂号就诊,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权利。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当事人收取患者的挂号费后,当事人与患者双方即确立医患的消费关系,但就诊卡不是医患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当事人理应在征得患者同意自愿购买“就诊卡”后,才应向消费者收取费用,且收费标准应经发改局核定,而不应由当事人自行设定。经本局调查了解,患者在当事人就诊时,如不办理就诊卡,当事人就不提供诊疗服务,患者被迫按当事人的要求办理就诊卡并交纳办卡费用,该行为有悖于“自主选择服务、公平交易”的法律规定和市场服务惯例,剥夺了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其次,当事人虽然在门诊大厅挂号窗口、告示牌上作出“温馨提示”,告知患者就诊需交门诊诊察费9元,但未对收取该卡费用名称、标准、用卡等流程作出明示并予以告知,并且在收取2元“就诊卡”费用后也不向患者出具票据,其行为侵害了患者知悉其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应当受到责令整改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患者就医,与医院是完全平等的,医院是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应该取得物价部门的许可,明确标注在收费单据,医院不应该采取限制制措施。医院不应有患者买单,应通过其他渠道医院的经营成本,不应该针对患者。青川县局对此做出行政处罚顺民心、得民意,既规范和指导了医院经营行为,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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