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气工程管理规定_气藏工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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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采气工程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勘探与生产分公司

二00七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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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开发前期工艺研究与试验.....................2 第三章 采气工程方案...............................5 第四章 完井与投产.................................7 第五章 采气生产管理..............................10 第六章 气井作业管理..............................15 第七章 技术创新与应用............................22 第八章 管理职责..................................24 第九章 质量控制..................................27 第十章 附 则....................................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采气工程各项工作,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适应天然气开发的需要,根据《天然气开发管理纲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采气工程是天然气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气藏工程、钻井工程、地面工程有机结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实现气田安全、高效开采。

第三条 采气工程管理主要包括:开发前期工艺研究与试验、采气工程方案设计、完井与投产、采气生产管理、气井作业管理、技术创新与应用、质量控制、健康安全环境管理。

第四条

建立、健全各级采气工程的管理机构(岗位)以及生产和研究队伍,明确职责,完善制度,不断提高采气工程系统的综合能力。

第五条

采气工程各项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行业、企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环保优先的理念。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及所属油气田分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在国内的陆上天然气采气活动。控股、参股公司和国内合作的陆上天然气采气活动参照执行。第二章 开发前期工艺研究与试验

第七条 按照勘探开发一体化的要求,采气工程要早期介入气田的开发前期评价,为气田投入开发做好准备。

第八条

开发前期工艺研究与试验的主要任务是研究适用的完井方式和井身结构,实施试气试采施工作业和资料录取,进行主体工艺和配套技术适应性分析评价,开展必要的室内分析试验以及重点技术现场先导试验,提出采气工程主体工艺技术,为编制采气工程方案提供依据。

第九条

新区块、新气藏都要进行储层敏感性实验,在此基础上初步提出入井工作液技术指标,对裂缝型气藏和异常高压气藏应加强应力敏感实验研究。

第十条

含酸性气体气藏要进行腐蚀因素及腐蚀行为的分析研究,确定主要的腐蚀类型,进行必要的静、动态腐蚀实验,在此基础上初步提出防腐配套技术方案。

第十一条

需要进行增产作业的低渗透气藏,应进行岩石力学和地应力场等研究,筛选适合储层的工作液、支撑剂和工艺配套技术,为增产作业方案设计提供必要的基础依据。

第十二条

疏松砂岩气藏要进行出砂机理和出砂规律研究,开展必要的防砂工艺先导试验,为制定防砂方案设计提供必要的依据。

第十三条

高压、酸性气藏要进行油套管和井下工具气密封性评价,注重管柱完整性,为实现安全开采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含水气藏应筛选相应的排水采气工艺,为中后期采气生产进行必要的技术准备。

第十五条

根据区块、气田的特点,评价与筛选必要的主体工艺及配套技术;提出需要进行试验研究的关键技术内容,开展必要的现场先导性试验;前期研究与先导试验实行项目管理,其经费纳入前期评价费用。

第十六条

现场先导性试验的主要要求是:

(一)采气工程的先导试验,应与气藏工程、钻井工程相结合,统一安排,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气井开展试验。

(二)先导试验方案应包括地质设计、工程设计、施工设计、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搞好资料录取和试验过程跟踪分析,对试验效果进行评价分析。

第十七条 开发概念设计采气工程部分主要内容是:(一)初步确定完井方式。

(二)根据气藏工程提出的产量范围,优化生产油管尺寸。(三)根据主体油管柱结构,初步确定生产套管尺寸。(四)根据气井压力、产量、腐蚀程度和地面环境等因素,确定气井安全控制系统,提出对油套管强度和材质的要求。

(五)研究储层伤害的潜在因素及保护措施。(六)论证储层增产作业的可行性和相应工艺。(七)选择适宜的防腐、防砂、排液等配套工艺。(八)制定“健康、安全、环境”的保护措施。(九)提出资料录取的要求。

(十)提出先导性试验项目及实施要求。

(十一)论证装备、工具、仪器、仪表的适应性,提出引进需求与建议。

第十八条 试气试采管理的基本要求(一)试气、试采工程设计编制与审查

1.要以试气、试采地质设计为依据,进行试气、试采工程设计。工程设计必须根据地质设计中指出的风险,提出工程控制措施,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设计进行施工作业设计,施工作业设计必须包括健康安全环境要求和应急预案。

2.试气、试采工程设计由油田公司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组织编写和审批。

(二)试气、试采施工现场要有试气或试采工程监督,按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对使用的设备、井下工具、仪表、专用材料以及施工操作的质量、安全、环保与工期进行监督,并对录取的资料和各工序工程质量进行现场验收。

(三)严格按照设计施工,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一般性修改时,须经工程监督同意。若需进行重大修改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报设计审批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

(四)试气、试采结束后,要按相关规定编写试气、试采总结。进行新工艺新技术试验和酸化、压裂等作业,要编写相应的专项技术总结。(五)试气、试采录取的原始资料和解释报告、总结等成果资料,由各油田公司按有关规定存档。要求上报的资料按规定上报勘探与生产分公司。

第三章 采气工程方案

第十九条 采气工程方案是气田开发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气田开发建设的技术指导文件。气田投入开发前,必须编制采气工程方案。

第二十条

编制采气工程方案要以地质和气藏工程为基础,与钻井工程、地面工程紧密结合,以保证安全生产、提高气田开发水平和总体经济效益为基本原则,经多方案比选论证,采用先进实用、安全可靠、经济可行的工艺技术。

第二十一条

采气工程方案的主要设计内容包括:

(一)完井设计:包括完井方式、油管尺寸和材质、油管柱结构、生产套管尺寸、射孔工艺设计,提出对生产套管强度和材质、固井水泥返高及质量、井口装置、特殊工具和生产安全系统等技术要求,必要时结合地质剖面特征,从有利于储层保护的角度提出对套管程序的要求,为钻井工程设计提供依据。

(二)储层保护设计:在储层敏感性实验、试气与试井资料和试采动态分析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储层伤害的潜在因素,筛选与储层配伍的入井工作液,提出经济有效的储层保护措施。

(三)储层增产作业方案设计:对于需要进行储层增产作业的气藏,要研究确定气藏主体增产作业工艺方案,筛选增产作业工作液和支撑剂体系,优化增产作业规模、施工压力、施工排量等关键参数,设计主体增产作业油管柱结构,提出有效的返排措施。

(四)防腐工艺设计:对于含酸性气体气藏,要在腐蚀因素、腐蚀机理研究和腐蚀程度试验的基础上,优化选择经济有效的防腐措施。

(五)排水采气工艺设计:对于有水气藏,应根据井深、地层压力、井型、出水量等因素,筛选确定主体排水采气工艺。

(六)注气工艺设计:对于通过注气等补充能量开发的凝析气藏,应根据储层的吸入能力,研究分析不同开发阶段、不同注入量条件下的井口注入压力,优化注入油管尺寸和油管柱结构。

(七)防砂、垢、水合物工艺设计:根据储层岩性及流体性质,研究预测砂、垢、水合物等产生的可能性,筛选主体配套工艺,优化相应的工艺参数。

(八)动态监测设计:根据动态监测要求,优选监测仪器、工具和监测工艺。

(九)回注工艺设计:依据回注水性质、回注水量以及地质和地层特点,进行完井设计和回注工艺优化,提出满足回注、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要求的措施。

(十)健康安全环境要求。(十一)采气工程投资概算。

(十二)附录:拟利用老井井况评价报告。第二十二条

承担采气工程方案设计的单位,要具有相应的资质,其中一级和二级资质由股份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授予。

第二十三条

采气工程方案作为开发方案的附件之一与开发方案一起审查与审批。

第二十四条

采气工程方案通过审查批准后,方可成为气田生产建设中采气工程的指导文件,实施部门应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若需对完井方式、生产管柱结构、套管尺寸、生产安全系统等进行重大调整,应向审批部门及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气田投产2~3年后,要按相关规定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后评价,采气工程评价主要内容包括:方案设计的符合程度、关键技术的效果和适应性、主要的经验和教训。

第二十六条

气田在开发过程中,实际情况与原方案设计有较大差异或需进行阶段调整时,应编制开发调整方案。开发调整方案中采气工程部分的内容主要包括:开发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调整原则,调整的主要工作量(增产措施、排水采气、修井作业、防腐等),健康安全环境要求及应急预案,实施步骤与要求等基本内容。

第四章 完井与投产

第二十七条

采气工程要根据气藏特征和开发生产的要求,遵照安全第一、有利发挥气井产能、延长气井寿命、经济可行的原则,采用现代完井工程的理论和方法,进行采气工程完井设计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采气工程完井设计中提出的完井方式、生产套管尺寸、强度和材质、水泥返高等要求,是钻井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采气工程主管部门应参与钻井工程方案的审查。

第二十九条

完井方式要有利于发挥储层的生产能力、井壁稳定、修井作业和气井安全生产,同时要考虑综合经济效益。

第三十条

油管尺寸必须满足配产、携液、防冲蚀和压力损失小的要求;原则上采气生产管柱应采用内径相同的油管,以有利于作业和携液;套管尺寸既要满足生产油管柱和修井作业的要求,原则上还要符合常用钻头、套管系列和钻井施工能力。

第三十一条

注气井、生产高含酸性气体的气井、高压气井以及处于滩海、泄洪区、环境敏感区和要害地区的井,要设计应用安全生产装置(如井口安全控制装置、井下安全阀、封隔器等),防止因人为因素或自然灾害造成气井失控。

第三十二条

井口静压高于15MPa时,其生产套管应采用相应的气密封措施。高压、高产、高含酸性气体的气井生产套管应考虑采用气密封丝扣。用封隔器完井时,封隔器以上油管应采用相应的气密封措施。

第三十三条

严格按照钻井、完井、采气交接程序办理交接手续,重点是对钻井、完井工程质量、资料录取和地面“三废”处理项目进行验收,达到标准方能正式交接,否则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勘探井、评价井转开发井前,必须进行安全评估,针对风险点制定可靠的二次完井措施,确保安全作业生产。若情况不清或无可靠措施克服风险时,不能转为开发井。第三十五条

对射孔的基本要求

(一)根据储层特点和井身结构对射孔工艺、射孔参数进行优化。

(二)射孔前严格按照地质设计的要求对射孔管柱进行校深。(三)射孔作业前要用射孔液将井筒内的完井液替出。(四)在高含酸性气体的气井中采用射孔后带枪生产时,射孔枪的材质应符合防腐要求。

(五)对射孔弹的储存、运输和射孔施工,应严格按照相关规程操作,确保安全。

第三十六条

对完井测试的基本要求

(一)测试管线和设备必须固定可靠,并按相关规定试压合格。含酸性气体的气井测试设备要具有防腐性能。

(二)地面应具有降压保温装置或采用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水合物结冰后堵塞测试管线。

(三)按照设计的井口回压和时间进行测试,确保测试质量。(四)严格按照规定放喷点火,保证人身安全。第三十七条

对投产前增产作业的基本要求

(一)在条件具备时,原则上应首选射孔-增产-投产联作工艺。(二)采用低伤害的储层增产作业工作液,施工后应及时并尽量排尽残液,减少储层的二次伤害。

(三)优化增产作业设计,严格按照设计施工,确保作业质量和安全。(四)施工结束起下管柱时,应选用与储层配伍的低伤害压井液。低压气井和裂缝性储层的气井,条件具备时应使用不压井作业技术。

第三十八条

气井投产前应对设备、设施及其安全附件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五章 采气生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采气生产管理贯穿气田开发全过程。各油田公司采气生产管理部门要按照股份公司要求和气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采气工程技术管理指标,根据气田的开发阶段及其开采特点,挖掘气田开发潜力,确保安全、平稳生产。

第四十条 采气生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组织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编制,生产过程管理,组织成熟技术的推广应用;设备、工具、材料的技术评价、优选及应用;技术交流与培训、信息管理以及有关标准、规程、规范的制(修)订等。

第四十一条

采气工程要以气藏工程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为基础,以提高气田开发水平和经济效益为指导原则,按照股份公司和油田公司的统一部署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四十二条

采气工程中长期规划的主要内容:

(一)前一期规划执行情况分析及采气工程取得的主要成果。(二)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技术需求。

(三)目前工艺技术和工程能力在本规划期间适应性分析。(四)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预测。

(五)核心技术攻关、关键技术创新及新技术推广应用规划。(六)井下作业工作量规划。

(七)队伍、装备、辅助场站需求分析预测。(八)规划实施的进度安排。(九)费用测算。

第四十三条

采气工程年度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上年度主要计划指标完成情况。(二)采气工艺状况、存在问题及措施建议。(三)井下作业工作量。

(四)气井生产所需设备、材料计划。(五)安全隐患整改计划。

(六)动态监测所需设备、仪器仪表购置及维修、检定计划。(七)新技术推广计划。(八)计划实施的进度安排。(九)费用预算。

第四十四条

股份公司的规划、计划由股份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审批,油田公司及二级采气单位的规划、计划由油田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审批。

第四十五条

生产过程管理主要包括:执行配产,工艺措施适应性评价及调整,日常生产维护,设备管理,成本控制,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其主要任务是保证各项生产措施按时、有序地执行,实现气井正常、合理、安全生产,确保年度计划指标完成。

第四十六条

采气井生产管理一般要求:

(一)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优化气井生产制度,控制井底生产压差,尽量减少气井激动,保持平稳生产,延缓或减少气层出水、出砂。

(二)收集整理生产数据资料,根据不同管理层次的需要,按月、季、半年、年度进行工艺措施效果分析并编写报告。

(三)自喷带水生产气井要控制好合理的产气量,充分利用储层自身能量连续、稳定带水生产。

(四)优选与储层配伍的入井工作液,并尽量减少液量,作业完成后,尽快将入井液排出,减少浸泡时间。

(五)加强防冻保温工作,必要时采取加注水合物抑制剂等措施,确保气井正常生产。

(六)用封隔器封隔油套环空的气井,要及时掌握油套管压力情况,判断采气管柱是否有效;对下有井下节流器的气井,要定期检查节流器的使用情况,一旦失效,及时更换。

(七)加强气井动态监测与分析,及时对生产异常的气井采取措施。

(八)加强采气生产设施的维护管理,建立井口装置台帐。各生产单位要按时对气井井口装置进行巡回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第四十七条

低渗低产井要以充分发挥气井产能为重点,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是:

(一)严格按照地质配产要求,以定产或定压的方式进行平稳生产。

(二)加强气井动态分析,需要关井恢复压力时,应及时关井。(三)对于新井投产或间开井,在开井前要进行井筒温度场和压力场的分析,必要时采用加注水合物抑制剂等措施,防止油管堵塞。

第四十八条

异常高压、高产气井要以安全生产为重点,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是:

(一)控制好合理的采气速度,加强对井口阀门冲蚀损害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调整措施。

(二)对安全装置、控制系统及井口压力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三)套管环空带压生产井应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严格控制措施。当套管环空压力接近允许的最高值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含硫化氢气体气井要以确保健康安全环境为重点,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是:

(一)含硫化氢气体气井应做好硫化氢中毒的预防工作,配备相应的防护器材,操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救护知识。

(二)按巡检规定检查井口装置系统及压力,出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三)选择有代表性的井进行井下管柱腐蚀状况监测,确定合理检修周期。

(四)定期检测硫化氢含量,掌握气井硫化氢含量的变化规律。(五)对注缓蚀剂防腐的井,要按规定的时间和用量向井内加注缓蚀剂。

(六)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协助地方政府制定对附近居民疏散的预案。

第五十条

凝析气井以提高油气采收率为重点,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是:

(一)生产井要控制好合理的产气量,充分利用地层自身能量实现连续、稳定生产,尽量延长自喷带液生产期。

(二)注气井要做好压缩机的检查维护,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设计的注入压力和注入量平稳注气。

(三)在生产过程中要定期取样,掌握凝析油含量的变化,保证气井按合理制度生产。

第五十一条

疏松储层气井以防止出砂为重点,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是:

(一)研究确定储层出砂的临界压差,采取控制生产压差的方式生产,生产压差原则上应小于出砂的临界压差,严格控水、控砂生产。

(二)尽量减少气井的开、关井次数。需要关井时,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三)平稳操作,减小压力激动。需要改变工作制度时,开井、关井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控制操作速度,避免产生过大的压力激动而导致井底出砂。

(四)需要改变气井工作制度测试时,宜采取逐步放大生产压差进行测试,测试生产压差不超过储层临界出砂压差。

第五十二条 排水采气井以提高采收率为重点,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是:

(一)排水采气井的操作应严格执行相应操作规程,注意气、水产量和压力的变化情况。

(二)加强生产动态跟踪分析,及时调整生产制度和相关工艺参数。

(三)气井气举严禁使用压缩空气作气源。

(四)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排水采气设备进行保养。(五)作好气田水处置工作,防止造成环境污染,确保气井气水通道畅通。

第六章 气井作业管理

第五十三条

气井作业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工艺措施方案论证、作业设计、作业过程管理、完工交接及结算,以及工艺措施效果分析等。

第五十四条

工艺措施方案论证要在地质论证的基础上,根据气井存在的问题及预期目标,通过多方案技术、经济对比分析,确定安全、可行、经济的措施方案。

第五十五条

井下作业设计主要包括地质设计、工程设计(包括单项工艺设计)和施工设计。

第五十六条

工程设计以地质设计为基础,以工艺措施方案论证结果为依据,主要包括:工艺方案;作业设备、井下工具、配套器材及其技术指标选择;主要作业工序;工时计算;技术、质量和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的要求。

第五十七条

工程设计的编制与审批(一)设计单位要具有相应的资质。

(二)工程设计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开发前期评价的工艺先导试验、新技术试验及重要修井作业由油田公司审批,其他作业由油田公司二级采气单位审批。

第五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根据井下作业工程设计编写施工设计,施工设计必须包括健康安全环境要求和应急预案的内容,并报甲方确认,严禁无设计施工。

第五十九条

加强作业施工监督,严格按照施工设计的程序和技术、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六十条

工程结算必须是在作业前期配套工程和井下作业验收合格,并提交相应资料后按规定进行。凡未按规定整改完毕、资料不全的工程一律不予结算。

第六十一条

高含硫化氢气井作业要求

(一)施工作业前进行施工设计,施工设计中应包括有关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二)作业现场应配备足量的硫化氢监测、人身安全防护和救援设备。放喷排液和测试期间,应配备现场救护设备和值班医生。所有作业人员和监督人员必须接受过硫化氢和二氧化硫等安全防护和救援知识培训,并清楚该作业区域可能存在硫化氢中毒的位置、逃生路线、临时安全区等。

(三)井场分别设立至少两个临时安全区和逃生出口,确保当风向变化时,至少分别有一个安全区和逃生出口可以使用。井场四周应安置风向标,风向标应能被在现场或将进入现场以及来自安全区的人员所看见。

(四)作业前作好对周围居民的告知和宣传工作。放喷排液、测试之前应按应急预案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居民疏散工作。放喷测试时对井场周围空气中硫化氢和二氧化硫含量进行实时监测。

(五)防喷器应能够封闭所有尺寸的作业管柱,并安装剪切闸板。

(六)作业过程中每3天应关、开半封闸板和闸阀各一次,每次起钻完毕,关、开全封闸板各一次,环形防喷器每10天试关井(在有管柱的条件下)一次。

(七)压井液密度附加值按相关规定取值,并加除硫剂,现场应储备1.5~2倍井筒容积的压井液。起下管柱时应按规定及时向井内补充压井液。

(八)作业井放喷口应距井口100m以外,位于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放喷时设置常明火炬。放喷管线应采用硬管线,并用地锚固定。

(九)下封隔器管柱完井之前,采用与完井管串外径、长度、组合结构一致的模拟管串进行通井,通井正常后才能下入封隔器完井管柱。第六十二条

异常高压气井作业要求

(一)异常高压、高产气井完井管柱中必须配备满足技术要求的井下安全阀、封隔器及配套工具。

(二)修井作业必须按照有关要求配备齐全井控系统(防喷器组,控制装置,内防喷工具,井控管汇,井控仪器仪表,修井液自动加重、除气、灌注设备,足够的泥浆罐容积,井控辅助设备,自动点火装置),并保证井控系统安全可靠。

(三)修井作业必须按照有关要求配制足够的修井泥浆和储备1.5倍井筒容积的压井重浆。

(四)修井作业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套管磨损,下完井管柱前必须进行全井段工程测井评价套管质量,套管质量评价合格方可进行下步工序。

(五)试井作业和测井入井的仪器串必须合理配重以确保仪器串不发生上顶;腐蚀性气藏入井钢丝和电缆必须为防腐蚀材质;井口防喷装置必须达到相应的压力等级并在作业施工前经过气密封试压合格。

第六十三条

压裂作业管理要求

(一)首次压裂的气田(或区块)以及重点井,压裂前应进行测试压裂和地应力方位测量,为后续施工设计优化和压裂后的效果评估提供依据。

(二)压裂设计应以气藏研究和地应力研究为基础,应用气藏和压裂模拟设计软件优化压裂方式、人工裂缝几何尺寸、压裂液体系、支撑剂及施工参数等,并对增产效果进行预测。

(三)压裂管柱、井口装置和压裂设备等应能满足压裂施工的要求;套管和套管头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强度时,应采取下封隔器等保护措施。

(四)施工前要对压裂液、支撑剂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检验,各项性能应达到设计的技术要求,符合率达到100%。

(五)施工过程中应对施工压力、排量、砂比等关键参数进行监控。无特殊情况,各项施工参数应达到设计要求。如发生意外,经施工技术负责人同意及时调整其施工参数,保证其最佳效果或降低风险、减少损失。

(六)施工后应对进入地层的总砂量、总液量进行核定。同时根据设计方案进行排液和测试工作,并核定返排液量,保证其效果。取全取准相关资料,及时对压裂工艺措施效果进行分析总结。

第六十四条 酸化作业管理要求

(一)首次酸化的气田(或区块),酸化前应进行酸岩反应速度、导流能力、敏感性、岩心流动和伤害等实验,为酸化施工设计优化和效果评估提供依据。

(二)酸化工艺设计应根据储层特点优化酸化方式、施工程序、酸液用量和施工参数等,并预测酸化处理半径和酸化效果。

(三)根据目的层的岩性、物性、流体性质、储层伤害情况等优选酸液体系。酸液体系应与储层配伍,其缓蚀、防膨、铁离子和钙离子稳定、助排、破乳等指标必须满足施工设计的要求。(四)施工前要对酸液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检验,各项性能应达到设计要求。

(五)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和排液。取全取准相关资料,及时分析总结工艺措施效果。

第六十五条

防砂作业管理要求

(一)防砂工艺设计应根据气藏地质特征、出砂机理优选防砂方式。

(二)要优化防砂施工参数、井下工具、材料和工作液,加强施工质量控制,并对防砂效果、有效期进行预测。

第六十六条

大修作业管理要求

(一)气井大修作业主要包括打捞、侧钻、加深、回采、修补套管、气井封堵废弃等。

(二)大修方案设计要在气藏工程论证的基础上,对目前井下技术状况及大修施工作业的安全性、可靠性、合理性、经济可行性进行评估。

(三)选择与储层配伍的修井工作液,优化工作液密度、粘度等参数,防止和减少储层二次伤害。

(四)采用检验试压合格的井口防喷装置,制定可行的井控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五)在修井过程中确定合理的钻压、钻速,以及钻、铣、磨工具,避免损坏套管。

(六)大修施工过程中若出现复杂情况,又无可靠措施确保安全时,则应停止大修施工,按报废井处理。

(七)对工程报废井尽量做到井下无落物,经论证在目前技术条件下无挖潜回采等利用价值的,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报废处理,确保安全、环保。

第六十七条

试井作业管理要求

(一)试井主要包括稳定试井和不稳定试井以及常规测温测压、高压物性取样、探测砂面和液面等。试井作业要实行全面质量控制,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规定,保证录取资料的有效性,满足气藏开发需要。

(二)根据试井目的和井口压力、测试井井下状况等确定用于测试的入井工具和井口防喷装置总成。稳定试井和不稳定试井等应至少下入2支量程合适的高精度电子压力计;高压和高含硫化氢气井试井时井口应安装液压防喷器,并采用注脂系统确保其动密封,并对防喷管、下井电缆、钢丝等进行质量检查。

(三)要严格执行施工设计和相关操作规程,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取全取准各项资料。

(四)测试施工一次成功率90%以上、上报测试资料合格率100%,仪器仪表及其标定装置定期校准检定率100%。

第六十八条

工程测井管理要求

(一)工程测井包括油管检测、套管检测、找窜、找漏检测。工程测井要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规定,保证测井资料的可靠性和准确性,满足井下作业需要。(二)地面设备、井口防喷装置和井下仪器要适应施工井的井况要求;施工前必须对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验,达不到要求不能进行测井施工作业。

(三)测井施工前要掌握井内压力、流体性质、管柱结构、落物等情况。测井施工中要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程,保证施工安全,尤其避免流体溅漏和仪器掉井。

(四)测试施工一次下井成功率90%以上、一次施工成功率90%以上、测试资料合格率100%,仪器仪表及其标定装置定期校准检定率100%。

第六十九条

对于高压、高产、高含硫气井的完井和修井作业,必须坚持工期、成本、措施服从于安全的原则。

第七十条

对无法保证安全生产、治理难度大、风险高的井,应按程序进行封井,封井后要达到井口不冒、层间不窜,并恢复地表生态。对高含酸性气体的弃井井口处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应定期进行酸性气体检测,防止酸性气体泄漏,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章 技术创新与应用

第七十一条

采气工程要坚持核心技术攻关,不断创新,通过采气工程技术进步,改善和提高各类气田的开采水平和效益。

第七十二条

各级采气工程主管部门是推进采气工程技术进步的职能机构,负责先导工艺技术立项与实施,参与采气工程科技项目的立项和实施,要对项目的立项、攻关目标、技术路线、研究内容、验收要求和预期成果进行审查把关。其中科技项目的立项、实施、评审、成果及经费管理按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实施。

第七十三条

集中股份公司采气工程系统的技术优势,联合相关院校的研究力量,按照系统工程的方法,组织对制约气藏高效开发的采气工程关键技术开展攻关和先导性试验。股份公司和油田公司采气研究院(所)负责采气工程技术的研发、先导试验和新技术推广。各厂级采气单位主要负责成熟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七十四条

股份公司、油田公司要设立采气工程前期工程费和先导试验费,用于方案研究、技术评价、现场试验和先导试验。各级采气工程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七十五条

加大技术集成和成熟配套技术规模推广应用的力度,加快采气新工艺新技术向实际生产力的转化。各级采气工程主管部门负责技术集成和推广的协调组织工作,新技术工业化推广应纳入年度生产计划。

第七十六条

采气工程系统要注重采气工程基础理论、方案设计新方法和储备技术研究以及实验室建设,要分层次、有计划地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相关研究和建设,不断增强采气工程实用技术发展的基础。

第七十七条

跟踪国外采气工程技术发展动态,有针对性地引进先进实用的采气工程技术和装备,组织应用和完善配套,努力提高股份公司采气工程的技术水平和工程能力。

第七十八条

采气工程信息化建设要按照股份公司的总体部署,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相关标准,搞好采气工程数据库的建设与应用,组织好采气工程信息应用软件的研发、引进、推广和培训,加强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第七十九条

建立技术交流与培训制度,强化科技人才培养。股份公司及油气田公司应定期召开采气工程技术交流会及不定期召开专项技术研讨会,组织各种形式的国内外技术交流、考察和新技术培训学习,制订激励政策,培养人才、吸引人才,不断提高工程技术队伍素质。

第八十条

要科学评价工程技术的应用实效和经济效益,对工程技术取得重大突破、推广配套技术取得明显效果的项目,以及经实践证实的优秀采气工程方案和中长期规划,应给予奖励。

第八章 管理职责

第八十一条

采气工程系统实行三级管理,分别为股份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油田公司、油田公司二级采气单位。

第八十二条

股份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采气工程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组织评审重点新区开发方案和老区重大调整方案中的采气工程方案。

(二)参与组织股份公司采气工程中长期规划编制,提出采气工程主要及配套装备的发展需求。

(三)提出采气工程重大科技项目的立项建议,组织新工艺、新技术推广应用。

(四)参与采气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及相关技术政策的制(修)订、发布及监督。

(五)负责采气工程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油田公司采气工程新技术和软件的引进、研发及推广应用。

(六)负责组织采气工程系统的技术交流和培训。(七)指导和检查各油田公司采气工程工作。

第八十三条 油田公司采气工程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管理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股份公司采气工程的工作安排和相关管理规定,制(修)订油田公司采气工程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并监督其实施。

(二)负责油田公司采气工程生产管理工作。组织编制与实施油田公司采气工程方案、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组织油田公司采气工程方案、前期论证和规定范围内修井作业工程设计的审查、审批、变更与报批工作。

(四)组织和指导工程项目及大宗物资采购招投标的技术把关。(五)组织油田公司采气工程技术攻关、先进技术、设备与工具的引进、先导性试验和新技术推广。

(六)负责油田公司采气工程资料管理,包括资料收集、汇总、整理、上报等。

(七)参与油田公司采气工程科技立项、实施、成果评定工作。(八)负责油田公司采气工程监督管理。检查、监督采气工程项目的执行情况,有权终止违反设计的作业。

(九)负责油田公司采气工程技术交流、技术培训和队伍建设。(十)参与油田公司采气工程中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第八十四条 油田公司二级采气单位采气工程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油田公司采气工程的工作安排和相关管理规定。(二)负责油田公司二级采气单位采气工程项目前期工程、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与实施。负责油田公司二级采气单位采气工程方案的实施。

(三)负责采气工程日常生产、技术管理。(四)负责采气工程新工艺、新技术推广应用。

(五)组织编制、审查和审批维护性措施作业设计和试井设计;对试气、大修作业、层系调整、储层增产作业等修井作业工程设计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上报油田公司审批,做好资料的归档工作。

(六)组织采气工程服务合同的签定,定期检查、监督工程项目的实施和施工合同执行情况,按设计和合同要求组织工程项目的完工交接,审核措施工程量,配合其它部门完成项目结算。

(七)编写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及年度工作总结。(八)负责油田公司二级采气单位采气工程基础资料的采集、汇总、上报。

(九)负责油田公司二级采气单位采气工程中的健、安、环境管理。(十)负责基层员工的技术培训。

第九章 质量控制

第八十五条

采气工程质量控制主要包括队伍资质审查,作业装备、专用工具、主要材料以及专用仪表的质量管理,施工作业全过程的工程和工作质量监督、控制。

第八十六条

进入气田技术服务市场的施工单位应具有施工资质和准入证,并从事相应资质的施工。气田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复审和业绩综合考评。

第八十七条

首次进入油气田公司技术服务市场的新技术、新工具、新材料、新产品等,须经采气工程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从技术和质量方面进行评定,通过后方可开展现场试验。

第八十八条

采气工程主管部门应对施工作业实行监督,加强质量跟踪,发现问题要责成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造成重大损失时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十九条

工程监督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持证上岗,根据工程特点确定重点工序和关键质量控制点,严格按照工程设计、相关标准和规定对井控设备、施工、资料录取进行监督,重点井和重大措施要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九十条

施工中所用的专用工具、材料要有产品合格证,特殊设备、专用管材、工具需油田公司认定具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产品质量必须达到规定标准,符合设计要求,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第九十一条

采气工程主管部门应会同质检部门对采气工程使用的专用工具、主要材料、入井液、仪器仪表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九十二条

测试仪器、仪表的计量性能必须按照国家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检定,并定期调整和校准。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各油田公司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油田公司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由勘探与生产分公司负责解释。第九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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