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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重庆市涪陵区委文件
团涪区发„2010‟5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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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领导小组 关于修改印发《重庆市涪陵区“青年文明号”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工业园区党工委,各街道党工委,各乡镇党委,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区属各企事业单位、中渝驻涪各单位党组织:
为了更好地团结带领广大青年职工弘扬职业文明和爱岗敬业精神,把握职业道德建设的本质规律,进一步深化我区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为攻坚“3151”,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障。经涪陵区“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原《重庆市涪陵区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团涪区发[2004]15号)进行部分修改完善,以适应新时期青年文明号创建的实际需求,更好地指导全区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有效开展。现将修改后的《重庆市涪陵区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各行业自身实际,加以贯彻执行。
附:《重庆市涪陵区“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重庆市涪陵区“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领导小组 2010年9月28日
主题词:青年文明号 管理办法 通知
共青团重庆市涪陵区委 2010年9月28日印
(共印5份)重庆市涪陵区“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精神,推动青年文明工程的实施进程,加强对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的统一指导和对“青年文明号”的规范化管理,促进我区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班、组、队等)、青年岗位(岗、台、柜、车、船、室、站、所等)和青年工程。
第三条
“青年文明号”分为国家级、市级、区级(或行业主管局级)三级,分别由各级创建“青年文明号”领导机构审查批准,命名表彰。其中,区级包括区十佳、普通区级。
第四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在公安、司法、邮政、金融、工商、税务、商贸、通信、旅游、卫生、交通、“两新”等窗口行业及机关、事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中开展。
第五条 “青年文明号”是共青团青年文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工作载体,是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宗旨,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文明、岗位技能、岗位效益为目标,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劳动竞赛。
第六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职岗位诚实守信,文明从业,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敬业、奉献、创新、团队等精神和学习、质量、安全、效益、竞争、服务等观念,向全社会展示当代涪陵青年的精神风貌,进一步发扬“团结求实、文明诚信、艰苦奋斗、不甘人后”的涪陵精神,塑造企事业单位的良好形象,为促进我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应有贡献。
第七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坚持内容和形式相统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要注重将城青战线以往开展的类似活动与“青年文明号”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在名称上统一,操作上并轨;另一方面要深入认识“青年文明号”活动的丰富内涵,紧密结合实际,开展独具特第二章 条件与标准
第八条
“青年文明号”基本条件
1、人数不少于3人(含3人),40岁以下青年占5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1 人(该负责人为“青年文明号”负责人)年龄不超过40岁的青年集体。色,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
2、该集体中的青年热爱本职工作,敬业意识强,职业道德良好,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有关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体现出高度文明素养和牢固的质量、安全、效益观念,并取得突出成绩。
4、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工作必须的知识和技能,有一定数量的青年成为本职工作岗位能手。
5、青年集体中团组织健全、活动正常,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青年特点生动活泼、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活动。
6、工作成效得到本单位党政领导肯定,受到群众或服务对象赞誉,社会评价良好。
第九条 “青年文明号”考核标准
1、符合第八条之规定。
2、符合各行业系统的创建标准。
3、成立有创建活动领导机构并制定有创建规划,做到创建目标明确、分工明晰、责任到人、标识醒目、档案规范。
4、围绕提高青年素质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思想教育、技能培训、练兵比武等活动;围绕提高效益开展优质服务、安全生产、质量效益达标竞赛等活动;围绕倡导社会新风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并取得良好效果。
5、立足岗位积极开展诚信服务,诚信服务措施具体、成效明显、影响良好。
6、在工作实践中,紧密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总结、摸索、建立起一整套标准化作业、科学化管理的先进模式。
7、“青年文明号”负责人政治性强、业务上精。能够自觉带领青年争先创优。
第三章 评审与奖励
第十条
涪陵区“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将每年下发通知,就区级“青年文明号”评选工作做出安排,各区直属团组织应按通知要求做好申报及复查工作。
第十一条
“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按照逐级申报、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评选过程要具有连贯性,必须是本级的“青年文明号”集体,才有资格申报更高层次的“青年文明号”。
第十二条 各级团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把质量关,被推荐的青年集体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事迹要确有说服力。
第十三条
区直属各团组织必须在每年初向区 “青年文明号” 创建活动领导小组上报本系统、本单位当年创建计划、创建“青年文明号”集体名单和实施方案,接受领导小组的检查和考核。没有上报创建计划的,原则上不能参加当年度区、市级“青年文明号”的评选。
第十四条
“青年文明号”一般在每年底进行命名表彰,每年下半年由区直属团组织会同本单位相关部门对创建单位进行考核,经同级党政及共青团组织审查同意后上报区“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经区级创建领导小组检查后评审认定并正式命名表彰为重庆市涪陵区十佳“青年文明号”和重庆市涪陵区“青年文明号”。
第十五条 对于已经全面启动的行业,团区委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创建活动开展情况,研究确定本年度各行业系统重庆市涪陵区“青年文明号”的评选数额及有关事宜。
第十六条 重庆市涪陵区“青年文明号”是共青团重庆市涪陵区委联合区委政法委、区文明办、区发改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交委、区国土资源局、区商务局、区旅游局、区工商联、区地税局、涪陵银监分局等部门表彰命名先进集体的荣誉。
第十七条 团区委与开展创建活动的各有关部门每年将联合命名表彰涪陵区“青年文明号”,每2年命名表彰涪陵区“十佳青年文明号”,并授予相应级别的称号、奖牌。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大力宣传“青年文明号”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营造创建活动氛围,对“青年文明号”集体和个人的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同时可根据其实绩在工资、奖金、晋级晋职、评选先进、提拔深造等方面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九条 对荣获“青年文明号”集体的物质奖励,当年可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发给在册职工奖金:国家级“青年文明号”和重庆市杰出(优秀)“青年文明号”集体按人均1个月工资的标准发给奖金;重庆市级“青年文明号”和涪陵区“十佳青年文明号”集体按人均月工资2/3的标准发给奖金;涪陵区级“青年文明号”集体按人均月工资1/2的标准发给奖金。奖金由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第二十条 各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在巩固、提高质量和提高创建水平方面成绩突出的,经年度复查并重新认定的,当年亦可比照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一次性发给在册职工奖金。
第二十一条
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把“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作为青年干部和管理人才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机会。“青年文明号”负责人不是党员的,由基层团组织将他们优先列为推荐入党对象。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对“青年文明号”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涪陵区成立由团区委、区委政法委、区文明办、区发改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交委、区国土资源局、区商务局、区旅游局、区工商联、区地税局、涪陵银监分局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的“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团区委城市青年部,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协调、指导、检查、考核、复议、聘请活动特约监督员。同时设立重庆市涪陵区“青年文明号”监督电话(61039058),以加强信息反馈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三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正在创建的青年集体,要统一挂争创“青年文明号”标牌;凡获得各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集体,要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牌匾按规定标准统一制作,一般应悬挂在岗位现场,窗口行业应分开悬挂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青年文明号”集体中的共青团员要求一律佩带团徽上岗。
第二十四条 各级“青年文明号”牌匾的制作规定:
1、材料:铜板底;
2、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同志的题字;
3、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4、牌匾尺寸:市级为650MM×400MM,区级或行业主管局级为560MM×350MM。
第二十五条 要加强“青年文明号”活动的基础管理,做到:有创建规划、有考核标准、有中途检查、有活动总结、有复查验收,使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
第二十六条 区级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实行年度评审届期制,每年一评、有效期三年,届期制采用“1+3模式”——创建青年文明号需要一年的创建考察过程,申报单位要提前一年预先申报,填写“涪陵区青年文明号预先申报表”,作为正式申报材料的内容,考察期一年,各项指标符合标准的被任命为下一年度区级青年文明号。3年有效期以内的涪陵区级“青年文明号”每年末都要通过区直属团组织向区级活动领导小组重新提出申报。由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进行复查,符合标准的重新认定并继续挂牌,对首次考核中发现创建活动不达标者给予黄牌警告,限期1个月整改,到期仍未达标者,将撤销其称号。
第二十七条 凡“青年文明号”集体的某些自然条件发生变化,包括集体中40岁以下青年比例少于50%或负责人中年龄超过40岁的,则自动丧失荣誉称号并撤销牌匾。
第二十八条 凡“青年文明号”集体中发生以下情况者,将被强制撤销牌匾:
1、本集体中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现象发生。
2、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经营管理不善,工作水平或服务质量明显下降,短期内无法改变的。
3、凡被舆论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
4、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二十九条 撤销区级“青年文明号”牌匾,要经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由“青年文明号”集体所在单位团组织与区直属团组织共同实施。撤销的牌匾归还活动领导小组。
第三十条 共青团重庆市涪陵区委会同各行业系统联合开展的“青年文明号”活动,“青年文明号”的组织与管理,将由团区委与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管理办法,分别组织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争创和荣获“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
第三十二条 各行业、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创新创效”先进集体的创建、评审、表彰和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在共青团重庆市涪陵区委城市青年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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