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地方司法规范_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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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

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住有所居”为目标,按照“调结构、保民生、促和谐”要求,坚持“深化保障、稳定市场、优化结构、促进发展”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管,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明显改善。

(二)目标体系。今后一个时期,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工作要着力健全完善六大体系:

--进一步推进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以扩大保障覆盖面为重点,健全完善解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家庭基本住房的住房保障体系。

--进一步加快发展限价房和经济租赁房,以政策完善为重点,健全完善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人家庭和引进人才住房困难的住房帮助支持体系。

--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以满足自住型普通住房需求为重点,加大政策扶持,优化供应结构,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完善满足不同层次住房需求的商品住房政策体系。

--进一步加强城乡住房租赁管理,以加强监管、完善服务为重点,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健全完善住房困难群体和外来务工人员通过租赁方式解决居住问题的住房租赁服务和监管体系。

--进一步实施城乡住房改造工程,以农村住房集中改建、城中村改造、老小区整治、危旧房改造为重点,健全完善提升旧住宅群众居住质量、环境的住房更新体系。

--进一步提升房地产业发展水平,以引导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为重点,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健全保障房地产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的产业健康发展体系。

(三)目标任务。2010年解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住房。2010年至2012年,经济适用住房逐步覆盖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完成中心城区老小区整治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实现中心城区现有非成套房启动改造;基本缓解市场供求矛盾,保持住房价格基本稳定,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2010年工作任务:力争解决城镇居民保障性住房困难户数比2009年增长20%,达到2.04万户,对城市低保家庭无房户、一至二级残疾人、孤寡老人、军烈属和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落实实物配租;推出经济适用住房4600套;推出限价房2200套;推出人才公寓600套。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40万㎡,限价房40万㎡,人才公寓5万㎡,农民工公寓15万㎡。完成老小区整治236万㎡,启动非成套房改造8.9万㎡。完成农村住房改革集中改建4.5万户、450万㎡。完成城镇住宅危房解危2.5万㎡,农村危房改造1500户,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100户。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保持房地产开发投资适度增长和住房价格基本稳定。

二、加大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

(四)扩大保障性住房覆盖范围。2010年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扩大到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且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或户36㎡的家庭,做到符合条件家庭申请一户解决一户。2010年底前基本满足现有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求。从2011年起,将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扩大到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且住房建筑面积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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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人均18㎡或户36㎡的家庭,并逐步满足申购需求。

(五)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通过新建、改建、配建、调剂、回购等多种方式,加大保障性住房的筹集力度,多渠道增加房源供给。抓好在建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并加快新开工项目的征地拆迁、用地报批以及方案设计等工作。保障性住房房源可以统筹调配使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下大力气落实廉租住房房源,研究探索产权置换等廉租住房保障方式,进一步提高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从2010年起力争2年内基本满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以下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实物配租需求。

(六)增强保障性住房宜居性。合理规划保障性住房用地布局,完善保障性住房居住区的交通、医疗、教育等公共配套设施,切实增强保障性住房的宜居性,方便居民就业和生活。新建保障性住房要尽量选址在市政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或近期规划实施的区块。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严格建设标准和质量监管,确保保障性住房符合建筑规范和安全使用要求。

(七)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要素保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各项政策。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保障,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对各地新增保障性住房建设所需用地指标,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实行“带帽”单列下达;根据今后一个时期的住房保障目标和规划,各地要在2010年底前提前安排好今后2至3年的保障房源建设用地,并明确征拆完成时间和开工建设时间。进一步落实资金保障,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严格落实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或土地出让金总额2%以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规定;积极争取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研究利用住房公积金投资建设租赁住房。进一步落实相关税费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实行减半收取;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八)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和管理。强化责任,严格住房保障准人条件,根据已出台政策和标准,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申请对象条件的审核。积极落实审核机构和人员,完善审核工作制度和流程,加强审计和社会监督。加快居民收入征信体系建设,健全保障对象收入审核制度,建立由民政、公安、劳动保障、工商、财税、金融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保障对象收入联合核查机制和收入审核平台。加快房产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房产信息联网查询体系。强化廉租住房日常管理,健全动态管理机制,严格准入和退出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做好经济适用房销售工作。

三、加大支持力度,着力解决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居住问题

(九)积极发展限价房和经济租赁房。根据住房保障需要,调整限价房和经济租赁房政策,抓紧制订出台具体办法,重点支持不符合保障性住房覆盖范围又购买不起商品住房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引进人才等群体解决住房困难问题。通过集中建设和出让土地配建等形式,加大限价房和经济租赁房房源的落实。切实加大卫星城和中心镇限价房建设力度,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放宽购买对象的户籍、收入和住房面积限制。

(十)加快老小区整治和危旧房改造。拓宽改造形式,加大改造力度,进一步改善老小区和危旧房居民的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积极实施中心城区老小区整治,确保按时完成第二轮整治任务;抓好剩余非成套房改造,将通过土地储备改造的非成套房地块2年内启动改造;抓紧拟定秀水街、文昌街、尚书街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或改造)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抓好城中村改造,做好剩余城中村的改造启动工作,切实加快改造进度。其他县(市)区也要积极推进老小区整治、非成套房和城中村改造工作。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规划、逐年改造”原则,采取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改造、非成套房改造、拆迁改造和维修加固等模式,做好城镇住宅危房解危工作,确保房屋安全。按照现有政策,推进农村危房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

(十一)全面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认真贯彻《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9]56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的意见》(甬党[2009]7号)精神,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加快农村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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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的步伐。创新资金筹措方式,多渠道筹集改建资金。做好农村居住区控制性规划,统筹安排农村住房集中改建用地,强化土地要素支撑,积极落实各项支持政策。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标准,建立和完善质量监督和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

(十二)规范发展城乡住房租赁市场。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大力发展社区性公共租赁住房,在土地、信贷、税费等方面给予扶持。实行土地“增减挂钩”的农村住房集中改建多余土地和村级发展留用地可用于建设社区性公共租赁住房,在一定年限内只租不售。强化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将租赁住房管理纳入村、社区管理和物业管理内容,建立“数字化”房屋租赁管理系统。抓紧制订出台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明确可出租房屋要求和标准,确保符合基本的安全和卫生条件,规范租赁行为和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加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人员的管理和培训。高度重视完善困难群众承租经济租赁房的房租补贴和外来务工人员承担租赁房的激励政策,进一步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创新外来务工人员租赁住房服务方式,以村企结对为主要形式,建立村企稳定的租赁服务关系,切实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

四、营造良好环境,积极鼓励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

(十三)引导合理住房消费。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差别化信贷政策和住房税收政策,严格界定自住型和改善型普通住房范围,遏制投资、投机性住房需求。金融机构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根据地方权限,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要进一步研究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住房消费。加强外资进入房地产领域的管理和预警。

(十四)鼓励自住和改善型购房。在市区首次购买90㎡及以下的普通住房,给予房价总额1%的购房补贴;首次购买90㎡以上140㎡以下的普通住房,给予房价总额0.75%的购房补贴。

在市区仅有一套140㎡以下的普通住房,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将住房出售,并重新购买90㎡2及以下的普通住房,给予房价总额1%的购房补贴;重新购买90㎡以上140㎡以下的普通住房,给予房价总额0.75%的购房补贴。

上述住房消费享受购房补贴的时限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商品住房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二手住房以产权登记受理日期为准。除国家规定的外,其他住房交易税收减免或补贴政策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购房补贴政策以家庭(包括夫妻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十五)继续暂停收取房产登记费等相关收费。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暂停收取140㎡以下的普通住房交易个人缴纳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和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3项行政事业(服务)性收费。

五、加大调控和监管力度,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十六)增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住房用地不得低于居住用地总量的70%和套型建筑面积90㎡以下普通住房面积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70%以上的规定。结合城市空间向外围延伸,以及城市轻轨、快速通道等连通城市与郊区基础设施的建设,增加郊区以及适合建设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住宅的土地供应。遵循“总量控制、分类安排”原则,合理设定各开发项目中小套型住房建设比例。

(十七)强化土地供应和房地产开发监管。增加住房建设用地的有效供应,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加强土地储备工作,超前安排土地收储及出让计划。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把握好土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和时序,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和内容,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实行土地出让综合评标;加强土地供后监管,建立跟踪管理制度。严格商品房分期销售行为,设置预售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应一次性公开销售。建立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加大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实施力度,抓紧出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工程建设,切实防范交易风险。

(十八)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开展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对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进行集中清理,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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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法律法规和土地合同的约定,加大处罚和收回的力度,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和公示。对圈而不用、无故闲置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建立“黑名单”制度,限制其参与土地受让活动。对新建商品房项目住宅套型比例实施检查,严格落实规划控制要求。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囤地、捂盘惜售、囤积房源、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房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坚决遏制投机和炒房行为。

(十九)加强市场监测预警。建设、发改、国土资源、金融、税收、统计等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完善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预警制度。定期开展房地产市场研究,加强数据和信息的统计、收集、分析和整理,及时掌握和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变化情况,重点监测市场供求、价格等关键指标的动态变化。实行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报告制度,逐月、逐季分析和报告房地产市场形势。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发布房地产市场动态信息,稳定市场预期,引导理性投资和消费。

(二十)大力推进住宅产业化。以住宅为抓手,积极推动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开展住宅产业化试点工作。加强对住宅产业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引导企业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积极抓好康居示范工程,开展住宅性能认定,推动发展绿色低碳生态建筑和住宅,提升住宅建设整体质量。争取每年申报1-2个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或康居工程示范项目。加大先进、成熟的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推广应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继续推动建筑材料、部品的集约化、标准化生产,提高住宅科技含量,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要大力发展物业服务业,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六、强化责任落实,提高政府对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能力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加强城乡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是各级政府必须履行好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贯彻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切实加大组织领导,承担起解决好辖区内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分析和把握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城乡住房保障需求和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研究出台具体政策措施,把房地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加以统筹安排。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文件精神,认真编制2010~2012年住房保障和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要严格对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保障性住房工作和房地产调控工作的目标分解和责任考核,确保文件确定的目标、政策和各项举措落到实处。

(二十二)加大调控力度。建立由建设、发改、规划、国土资源、金融、财税、外来务工办、农办、人才办、统计等部门参加的房地产调控联席会议制度,整合部门力量,综合利用规划、土地、财税、金融等手段,积极落实调控和监管措施,促进房地产业的平稳健康发展。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建设部门要做好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工作的牵头组织、督促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发改部门要将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部门要把保障性和政策支持性住房的各项财政支持政策落实到位。国土资源部门要科学合理安排土地供应,优先落实保障性住房、政策支持性住房和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规划部门要严格控制商品住宅项目套型结构比例,增加中小套型房源。民政部门要研究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对象收入审核办法。农办、扶贫办、林业等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加快农村住房集中改建、农村危旧房改造、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金融部门要加大对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和窗口指导。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配合做好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工作。

(二十三)严格督查考核。继续实行住房保障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对县(市)区、市级有关部门实施城乡住房保障和解决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居住问题工作的考核。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一步抓好年度住房保障目标任务的制订,并分解下达,各地、各部门必须按照下达的任务抓好落实。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督查、检查和考核,并定期上报市政府和向社会公布,对目标任务未完成的或进展缓慢的要进行通报。各县(市)区政府应将本地的年度住房保障目标和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向当地人代会报告,接受人大和社会监督。

(二十四)加大宣传力度。以加强住房保障、稳定市场、鼓励住房合理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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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为基调,大力宣传中央、省政府及我市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及所取得的成效,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开发企业理性投资、合理定价,引导广大群众树立科学、合理的住房消费观念,努力形成稳定健康的房地产消费预期,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和谐发展。通过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舆论氛围,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形成推进住房保障的共建合力。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一0年二月三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住有所居”为目标,按照“调结构、保民生、促和谐”要求,坚持“深化保障、稳定市场、优化结构、促进发展”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管,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明显改善。

(二)目标体系。今后一个时期,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工作要着力健全完善六大体系:

--进一步推进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以扩大保障覆盖面为重点,健全完善解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家庭基本住房的住房保障体系。

--进一步加快发展限价房和经济租赁房,以政策完善为重点,健全完善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人家庭和引进人才住房困难的住房帮助支持体系。

--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以满足自住型普通住房需求为重点,加大政策扶持,优化供应结构,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完善满足不同层次住房需求的商品住房政策体系。

--进一步加强城乡住房租赁管理,以加强监管、完善服务为重点,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健全完善住房困难群体和外来务工人员通过租赁方式解决居住问题的住房租赁服务和监管体系。

--进一步实施城乡住房改造工程,以农村住房集中改建、城中村改造、老小区整治、危旧房改造为重点,健全完善提升旧住宅群众居住质量、环境的住房更新体系。

--进一步提升房地产业发展水平,以引导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为重点,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健全保障房地产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的产业健康发展体系。

(三)目标任务。2010年解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住房。2010年至2012年,经济适用住房逐步覆盖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完成中心城区老小区整治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实现中心城区现有非成套房启动改造;基本缓解市场供求矛盾,保持住房价格基本稳定,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2010年工作任务:力争解决城镇居民保障性住房困难户数比2009年增长20%,达到2.04万户,对城市低保家庭无房户、一至二级残疾人、孤寡老人、军烈属和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落实实物配租;推出经济适用住房4600套;推出限价房2200套;推出人才公寓600套。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40万㎡,限价房40万㎡,人才公寓5万㎡,农民工公寓15万㎡。完成老小区整治236万㎡,启动非成套房改造8.9万㎡。完成农村住房改革集中改建4.5万户、450万㎡。完成城镇住宅危房解危2.5万㎡,农村危房改造1500户,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100户。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保持房地产开发投资适度增长和住房价格基本稳定。

二、加大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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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扩大保障性住房覆盖范围。2010年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扩大到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且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或户36㎡的家庭,做到符合条件家庭申请一户解决一户。2010年底前基本满足现有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求。从2011年起,将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扩大到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且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或户36㎡的家庭,并逐步满足申购需求。

(五)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通过新建、改建、配建、调剂、回购等多种方式,加大保障性住房的筹集力度,多渠道增加房源供给。抓好在建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并加快新开工项目的征地拆迁、用地报批以及方案设计等工作。保障性住房房源可以统筹调配使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下大力气落实廉租住房房源,研究探索产权置换等廉租住房保障方式,进一步提高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从2010年起力争2年内基本满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以下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实物配租需求。

(六)增强保障性住房宜居性。合理规划保障性住房用地布局,完善保障性住房居住区的交通、医疗、教育等公共配套设施,切实增强保障性住房的宜居性,方便居民就业和生活。新建保障性住房要尽量选址在市政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或近期规划实施的区块。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严格建设标准和质量监管,确保保障性住房符合建筑规范和安全使用要求。

(七)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要素保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各项政策。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保障,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对各地新增保障性住房建设所需用地指标,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实行“带帽”单列下达;根据今后一个时期的住房保障目标和规划,各地要在2010年底前提前安排好今后2至3年的保障房源建设用地,并明确征拆完成时间和开工建设时间。进一步落实资金保障,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严格落实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或土地出让金总额2%以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规定;积极争取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研究利用住房公积金投资建设租赁住房。进一步落实相关税费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实行减半收取;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八)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和管理。强化责任,严格住房保障准人条件,根据已出台政策和标准,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申请对象条件的审核。积极落实审核机构和人员,完善审核工作制度和流程,加强审计和社会监督。加快居民收入征信体系建设,健全保障对象收入审核制度,建立由民政、公安、劳动保障、工商、财税、金融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保障对象收入联合核查机制和收入审核平台。加快房产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房产信息联网查询体系。强化廉租住房日常管理,健全动态管理机制,严格准入和退出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做好经济适用房销售工作。

三、加大支持力度,着力解决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居住问题

(九)积极发展限价房和经济租赁房。根据住房保障需要,调整限价房和经济租赁房政策,抓紧制订出台具体办法,重点支持不符合保障性住房覆盖范围又购买不起商品住房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引进人才等群体解决住房困难问题。通过集中建设和出让土地配建等形式,加大限价房和经济租赁房房源的落实。切实加大卫星城和中心镇限价房建设力度,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放宽购买对象的户籍、收入和住房面积限制。

(十)加快老小区整治和危旧房改造。拓宽改造形式,加大改造力度,进一步改善老小区和危旧房居民的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积极实施中心城区老小区整治,确保按时完成第二轮整治任务;抓好剩余非成套房改造,将通过土地储备改造的非成套房地块2年内启动改造;抓紧拟定秀水街、文昌街、尚书街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或改造)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抓好城中村改造,做好剩余城中村的改造启动工作,切实加快改造进度。其他县(市)区也要积极推进老小区整治、非成套房和城中村改造工作。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规划、逐年改造”原则,采取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改造、非成套房改造、拆迁改造和维修加固等模式,做好城镇住宅危房解危工作,确保房屋安全。按照现有政策,推进农村危房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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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林场危旧房改造。

(十一)全面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认真贯彻《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9]56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的意见》(甬党[2009]7号)精神,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加快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的步伐。创新资金筹措方式,多渠道筹集改建资金。做好农村居住区控制性规划,统筹安排农村住房集中改建用地,强化土地要素支撑,积极落实各项支持政策。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标准,建立和完善质量监督和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

(十二)规范发展城乡住房租赁市场。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大力发展社区性公共租赁住房,在土地、信贷、税费等方面给予扶持。实行土地“增减挂钩”的农村住房集中改建多余土地和村级发展留用地可用于建设社区性公共租赁住房,在一定年限内只租不售。强化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将租赁住房管理纳入村、社区管理和物业管理内容,建立“数字化”房屋租赁管理系统。抓紧制订出台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明确可出租房屋要求和标准,确保符合基本的安全和卫生条件,规范租赁行为和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加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人员的管理和培训。高度重视完善困难群众承租经济租赁房的房租补贴和外来务工人员承担租赁房的激励政策,进一步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创新外来务工人员租赁住房服务方式,以村企结对为主要形式,建立村企稳定的租赁服务关系,切实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

四、营造良好环境,积极鼓励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

(十三)引导合理住房消费。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差别化信贷政策和住房税收政策,严格界定自住型和改善型普通住房范围,遏制投资、投机性住房需求。金融机构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根据地方权限,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要进一步研究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住房消费。加强外资进入房地产领域的管理和预警。

(十四)鼓励自住和改善型购房。在市区首次购买90㎡及以下的普通住房,给予房价总额1%的购房补贴;首次购买90㎡以上140㎡以下的普通住房,给予房价总额0.75%的购房补贴。

在市区仅有一套140㎡以下的普通住房,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将住房出售,并重新购买90㎡2及以下的普通住房,给予房价总额1%的购房补贴;重新购买90㎡以上140㎡以下的普通住房,给予房价总额0.75%的购房补贴。

上述住房消费享受购房补贴的时限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商品住房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二手住房以产权登记受理日期为准。除国家规定的外,其他住房交易税收减免或补贴政策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购房补贴政策以家庭(包括夫妻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十五)继续暂停收取房产登记费等相关收费。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暂停收取140㎡以下的普通住房交易个人缴纳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和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3项行政事业(服务)性收费。

五、加大调控和监管力度,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十六)增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住房用地不得低于居住用地总量的70%和套型建筑面积90㎡以下普通住房面积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70%以上的规定。结合城市空间向外围延伸,以及城市轻轨、快速通道等连通城市与郊区基础设施的建设,增加郊区以及适合建设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住宅的土地供应。遵循“总量控制、分类安排”原则,合理设定各开发项目中小套型住房建设比例。

(十七)强化土地供应和房地产开发监管。增加住房建设用地的有效供应,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加强土地储备工作,超前安排土地收储及出让计划。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把握好土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和时序,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和内容,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实行土地出让综合评标;加强土地供后监管,建立跟踪管理制度。严格商品房分期销售行为,设置预售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对已取得预售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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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的商品房应一次性公开销售。建立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加大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实施力度,抓紧出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工程建设,切实防范交易风险。

(十八)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开展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对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进行集中清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土地合同的约定,加大处罚和收回的力度,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和公示。对圈而不用、无故闲置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建立“黑名单”制度,限制其参与土地受让活动。对新建商品房项目住宅套型比例实施检查,严格落实规划控制要求。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囤地、捂盘惜售、囤积房源、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房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坚决遏制投机和炒房行为。

(十九)加强市场监测预警。建设、发改、国土资源、金融、税收、统计等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完善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预警制度。定期开展房地产市场研究,加强数据和信息的统计、收集、分析和整理,及时掌握和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变化情况,重点监测市场供求、价格等关键指标的动态变化。实行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报告制度,逐月、逐季分析和报告房地产市场形势。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发布房地产市场动态信息,稳定市场预期,引导理性投资和消费。

(二十)大力推进住宅产业化。以住宅为抓手,积极推动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开展住宅产业化试点工作。加强对住宅产业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引导企业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积极抓好康居示范工程,开展住宅性能认定,推动发展绿色低碳生态建筑和住宅,提升住宅建设整体质量。争取每年申报1-2个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或康居工程示范项目。加大先进、成熟的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推广应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继续推动建筑材料、部品的集约化、标准化生产,提高住宅科技含量,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要大力发展物业服务业,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六、强化责任落实,提高政府对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能力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加强城乡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是各级政府必须履行好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贯彻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切实加大组织领导,承担起解决好辖区内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分析和把握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城乡住房保障需求和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研究出台具体政策措施,把房地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加以统筹安排。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文件精神,认真编制2010~2012年住房保障和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要严格对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保障性住房工作和房地产调控工作的目标分解和责任考核,确保文件确定的目标、政策和各项举措落到实处。

(二十二)加大调控力度。建立由建设、发改、规划、国土资源、金融、财税、外来务工办、农办、人才办、统计等部门参加的房地产调控联席会议制度,整合部门力量,综合利用规划、土地、财税、金融等手段,积极落实调控和监管措施,促进房地产业的平稳健康发展。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建设部门要做好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工作的牵头组织、督促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发改部门要将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部门要把保障性和政策支持性住房的各项财政支持政策落实到位。国土资源部门要科学合理安排土地供应,优先落实保障性住房、政策支持性住房和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规划部门要严格控制商品住宅项目套型结构比例,增加中小套型房源。民政部门要研究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对象收入审核办法。农办、扶贫办、林业等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加快农村住房集中改建、农村危旧房改造、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金融部门要加大对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和窗口指导。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配合做好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工作。

(二十三)严格督查考核。继续实行住房保障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对县(市)区、市级有关部门实施城乡住房保障和解决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居住问题工作的考核。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一步抓好年度住房保障目标任务的制订,并分解下达,各地、各部门必须按照下达的任务抓好落实。加强对各地、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daodoc.com

各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督查、检查和考核,并定期上报市政府和向社会公布,对目标任务未完成的或进展缓慢的要进行通报。各县(市)区政府应将本地的年度住房保障目标和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向当地人代会报告,接受人大和社会监督。

(二十四)加大宣传力度。以加强住房保障、稳定市场、鼓励住房合理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为基调,大力宣传中央、省政府及我市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及所取得的成效,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开发企业理性投资、合理定价,引导广大群众树立科学、合理的住房消费观念,努力形成稳定健康的房地产消费预期,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和谐发展。通过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舆论氛围,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形成推进住房保障的共建合力。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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