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备案指南_外汇局备案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2:38:0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外汇局备案指南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外汇局备案”。

出口收汇核销业务操作指南

一、出口单位备案登记

出口单位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在有贸易出口业务前,应当及时到注册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核销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即成立时间、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时间、企业性质、规模、人员、法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以及年创汇能力。)

2、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件(或备案登记表)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6、企业进出口IC卡(金钥匙卡);

7、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第一次领单的还应提供出口合同)

注:⑴ 以上材料均需用A4纸打印复印,并加盖企业公章。

⑵ 企业到外汇局办理登记备案时,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到外汇局,由外汇局领导向其进行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提示,并签订自律管理公约。

⑶出口单位在外汇局备案登记的电子档案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海关等部门的变更登记手续后一个月内,持有关部门变更通知,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手续

1、出口单位在到外汇局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前,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外汇局提出领取核销单申请;

2、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持领单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单位授权证明或介绍信、“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作员IC卡及出口合同复印件(初次领单时提供)。

3、出口单位在领取核销单时,应当办理签领手续。

4、出口单位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5、核销单发生全额退关、错填等情况的,出口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单注销手续。

三、出口报关前的口岸备案

1、出口单位到海关报关前,应当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案;

2、出口单位填写核销单应当准确、完整,并与海关出具的出口收汇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3、出口单位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成交方式,按成交方式申报成交价格、数量、运费、保费以及加工贸易合同协议号等内容,保证报关数据的真实、完整。

四、企业网上交单

1、出口单位在货物出口后,应当及时《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在网上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2、出口单位进行网上交单时,应对该核销单、报关单的电子底帐数据进行认真核对;核对无误、网上交单成功之后,方可持纸制单证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

五、出口收汇核销

1、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按照出口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以及报关单注明的成交总价,及时、足额地收回货款。即期收汇项下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收汇,远期收汇项下的应在远期备案的收汇期限内收汇。

2、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出口报关后60天内凭远期备案书面申请、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

3、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规定的核销凭证(如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等)集中或逐笔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时,须如实填写《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出口单位向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时,应按下列规定提供核销凭证:

⑴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⑵以“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收汇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⑶以“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三资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全额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进料抵扣的,需到外汇局进行进料抵扣登记,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差额部分的核销专用联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

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抵扣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提供人民币入账凭证和进口报关单。

⑷以“货样广告品A”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专用联,对单笔不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提供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⑸以“退运货物”方式出口的,出口企业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对于已经办理付汇手续的退运货物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

5、对于以外币现钞结算的出口收汇,出口单位应向银行办理结汇,不得自行保留或存入银行。

六、差额核销

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单笔收汇金额大于报关金额超过等值2000美元,单笔收汇小于报关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应当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手续。

出口单位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时,除应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核销凭证外,还应当提供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差额原因说明函,以及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产生差额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产生收汇差额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差额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收汇差额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产生收汇差额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6、因进口国汇率变动产生收汇差额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

7、因溢短装产生差额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的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8、因其他原因产生差额的,提供外汇局认可的有效凭证。

七、退赔外汇

出口项下发生退赔需向进口商支付外汇的,出口单位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冲减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实绩并签发《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银行凭《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汇手续。

出口单位申请退赔外汇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外汇局提供证明材料:

⑴ 未出口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的,提供出口合同、终止执行合同证明或退赔协议、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⑵ 已出口报关且已收汇,但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提供出口合同、退赔协议、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若为退货赔付的,还应当提供注明“退运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⑶ 已出口报关并收汇且已办理核销手续的,提供出口合同、退赔协议、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或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或已补税)证明;若为退货赔付的,还应当提供注明“退运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⑷ 境外将货款错汇入境内未核销的,提供情况说明、外方要求退汇函件、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账凭证。

八、逾期未核销监管

1、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0天未办理核销手续的,视为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

2、外汇局对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企业进行定期催核,签发“催核通知书”,并向出口单位提供“逾期未核销清单”。

3、出口单位接到外汇局“催核通知书”后,应当对照“逾期未核销清单”进行认真清理,核对、确认数据,及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九、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证的处理

1、对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⑴未用于报关出口的空白核销单遗失后,出口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

⑵已用于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出口单位应当凭核销单以外的其他核销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联挂失及补办申请。

⑶已办理核销手续后遗失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退税情况证明向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联挂失、补办申请。

2、对遗失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⑴属于境外收汇的,出口单位应当凭书面报告、境外收入申报单向外汇局申请补办;

⑵属于境内收汇(不需要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出口单位应当凭书面报告、出口收汇结汇/收账通知的出口单位留存联或银行出具的证实出口单位结汇或收账情况的书面说明,向外汇局申请补办。

3、对遗失进出口报关单的,出口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⑴在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储存期限(一年)内的,出口单位书面向报关地海关申请补发;⑵超过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储存期限,且自出口之日起未超过三年的,出口单位应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一式三联),分别报所在地外汇局和原签发海关审核确认。

十、出口单位核销档案管理

出口单位应当对以下出口核销业务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管理,除按规定需长期保存的,其他核销档案均保存3年备查。

⑴ 外汇局退回的核销凭证,其中对于分次使用的核销专用联,出口单位在第一次凭核销专

用联办理核销后,将该核销专用联原件留存归档,以后凭该核销专用联复印件办理核销及存档;⑵ 收汇核销清单或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出口单位留存联);

⑶ 其他应当保存的资料。

出口单位应当定期将核销资料整理成册,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外汇局备案程序

一、出口单位登记备案业务内容:出口企业需要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事前必须办理登记备案。审核资料: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于何时取得出口经营权、申请办理开户......

外汇局基本信息备案的申请资料

进出口权取得后,先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备案,再到银行申请开立外币账户。银行和外汇局是联网的,如果银行看到网上没有你在外汇局备案的记录,不会给你开户的。向外汇局基本信息备......

合同备案指南

合同备案指南一、合同备案程序:(一)承包人登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门户网站(http://),在“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合同备案网上申报,根据合同的具体性......

备案申请指南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指南(试行)1.目的为保障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的有效开展,方便甘肃省境内食品企业申请办理相关出口备案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增加工作透明度,根据《出口......

经营场所备案指南

经营场所备案指南按照《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具体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

下载外汇局备案指南word格式文档
下载外汇局备案指南.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