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办法_山东省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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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沼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沼气安全管理是指以粪便、秸秆等农村生产、生活有机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农村户用沼气、联户沼气工程、大中小型沼气工程、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和农村沼气服务网点(以下简称农村沼气工程)的建设、使用、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维修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沼气工程的建设、安全运行与监管,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责任界定

第四条 沼气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地方政府负总责。县级以上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沼气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农村沼气工程所属的本级地方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是农村沼气安全监管主体,负责辖区内农村

山东省农业厅电子公文

沼气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及应急预案等制度。

第五条 农村沼气工程所有者包括农户、企业及其他组织是农村沼气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农村沼气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沼气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农村沼气工程日常管护和安全使用工作由设施所有者负责。其中,农村户用沼气池及其配套设施归农户家庭所有,日常保养和安全使用工作由农户负责;联户沼气池及其配套设施归联户共同所有,其日常保养和安全使用工作由联户共同负责;大中小型沼气工程、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沼气服务网点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等日常保养和安全生产工作由其所有者负责。

第七条 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沼气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安全宣传、检查、指导工作。

第三章 安全建设

第八条 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应坚持生态环境优先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环保、安全和消防等规定。

第九条 从事沼气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具有与承担工程相适应、持有相应山东省农业厅电子公文 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稳定的专业技术队伍,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

第十条 建设单池容积50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应在县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市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予以核准。

第十一条 农村沼气工程所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

农村沼气工程所用的高压储气设备和锅炉等专用设备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企业生产和安装。

第十二条 农村沼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遵守相应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完成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能够安全运行,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农村沼气工程在正式运行前应按规定通过安全消防检查或验收。

第四章 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 农村沼气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安全使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山东省农业厅电子公文 第十六条 农村沼气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工程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测,及时排除安全运行隐患。并将工程安全隐患排查、设备和部件检修及更换等情况,记录存档。

第十七条 农村沼气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沼气工程、燃气装置等设备、设施周围,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

第十八条 农村沼气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农村沼气工程维修或报废工程拆除应由具有相应资质专业公司来承担。

第十九条 农村沼气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产生、输送、贮存沼气的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第二十条 农村沼气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和沼气用具供应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用气知识宣传,增强用户的安全意识。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农村沼气工程安全监管职责,做好统计工作,加强农村沼气工程安全检山东省农业厅电子公文 查,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落实安全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沼气工程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农村沼气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生产和管理人员,参加沼气安全生产和技术培训。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技能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 农村沼气服务网点的沼液沼渣抽排车的驾驶人员应当具有合法有效的相应驾驶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当地沼气农村工程的安全运行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上报。

第二十五条 在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和使用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不得隐瞒。

第二十六条 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沼气工程安全监管工作档案,对沼气工程建设、安全监管制度和措施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及人员培训等情况,完整存档备查。

第六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七条 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各地实际制定农村沼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山东省农业厅电子公文 第二十八条 农村沼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安全事故立即报告制度,在沼气工程建设和使用中,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一时间拔打119、110、120救援电话,请求紧急救援。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农村沼气责任主体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由各级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建设单池容积500立方米以上农村沼气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按照《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罚。山东省农业厅电子公文 第三十二条 农村沼气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秸秆热解气化站的安全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7日。山东省农业厅电子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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