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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指南
一、环保标志首次核发
(一)未到定期检验期限的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的核发:未到定期检验期限的机动车,凭有效的机动车所有者证件、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本到环保标志核发点申请核发环保标志;环保标志核发人员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核发环保标志。
(二)已到定期检验期限的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的核发:已到定期检验期限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者应委托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经检验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凭有效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报告、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环保标志核发点申请核发环保标志,环保标志核发人员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核发环保标志。
(三)对于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无法查询到的车型: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标志;对于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标志有异议的,可采用技术鉴别方式核发环保标志。
1、按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标志规定如下:
(1)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动车核发绿色环保标志
2000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一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
2001年10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二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
2003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标志。
2、采用技术鉴别方式核发环保标志规定如下:
(1)装用电喷发动机、三元催化净化装置和氧传感器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核发绿色环保标志。
(2)装用电控喷油装置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核发绿色环保标志。
(四)环保标志有效期:在用机动车首次核发的环保标志,其有效期至下次环保定期检验日期止。
二、环保标志的换发
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环保标志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到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申请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凭有效的环保定期检验报告和机动车行驶证到环保标志核发点换发环保标志。
三、环保标志的补发
有效期内的环保标志损坏或者遗失的,机动车所有者需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环保标志核发地点办理环保标志的补发手续。
四、环保标志核发查询网址
国家机动车环保网(http://vecc-sepa.org.cn)乌鲁木齐机动车环保网(http://)
五、环保标志申领集中办理
(一)办理集中申领需提交的资料:
1、《集体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申请表》和《集体申领机动车环保标志车辆明细表》(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上表格可登录乌鲁木齐机动车环保网(http://)下载专区下载。《集体申领机动车环保标志车辆明细表》需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2、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单位证明。
3、每辆车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受理申请地点:集中申领应指定专人将所需资料收集整理后,到所在区(县)环保局机动车环保标志集体核发受理点申请核发环保标志。
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集体申领办理点
六、个人申领环保标志核发点
市环保局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大厅西环中路2810号(原九家湾化工市场对面)
按照方便市民的原则,今后将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适时增加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地点,向社会公告。
七、环保标志核发咨询电话 :3709811、3709820。
八、环保标志核发技术鉴别点: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污监测中心112室,地址:西环中路2810号(原九家湾化工市场对面),联系电话: 3709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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