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在用汽车环保标志限制通行管理的情况说明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汽车标志说明”。
关于实施在用汽车环保标志限制通行管理的情况说明
一、实施在用汽车环保标志限制通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大气污染防治脱氮任务十分艰巨。近年来,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不断改善,据市环境监测部门统计,二氧化氮2008年年均值为0.042毫克/立方米,2009年为0.041毫克/立方米,变化不明显;而二氧化硫2008年年均值为0.036毫克/立方米,2009年为0.029毫克/立方米,变化明显。由此可见,随着我市工业脱硫整治工程的深入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放的二氧化硫已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是,加强氮氧化物污染源控制也已迫在眉睫。
(二)高排放车辆排气污染非常严重。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近年来本市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截止2009年12月,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125.5万辆,其中汽车拥有量81万辆,高排放车辆超过17万辆。高排放车辆指的是达不到国I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辆(即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据机动车检测数据显示,1辆超标高排放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相当14辆同类的国Ⅲ标准车排放量,17万辆高排放污染物车辆相当于208万辆国Ⅲ标准车排放量。
(三)机动车尾气是造成酸雨和灰霾的主要元凶之一。机动车尾气中含有120—200种不同的化合物。尾气的排放量既与车型、燃料有关,又与行驶状况和路面条件等因素有关。在怠速条件下,一氧化碳含量大;在快速行驶时,则产生大量的氮氧化物或颗粒物;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和其它污染源排放的一次污染物,经过太阳光辐射及化学反应形成了臭氧,产生了光化学烟雾,造成了酸雨和灰霾。
(四)机动车尾气污染应当引起市民足够重视。对人体健康影响由于机动车尾气污染物都是近地面排放,处于人群的呼吸带位置,尤其是主要交通干道高峰时段污染尤为突出,人员吸入易导致呼吸道系统疾病,并且机动车排出的污染物经光化学反应会转化成硫酸盐、硝酸盐和有机酸等气溶胶颗粒物,其产生的可吸入细颗粒物对人体有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因而对人体健康危害严重。同时,机动车污染严重的地区也易诱发光化学烟雾,对城市环境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
(五)对机动车限行就是促使高污染车辆提前更新淘汰。实施在用汽车环保标志分类限行,就是要促使高排放车辆逐步淘汰,有效缓解污染压力,同时腾出一定的环境容量,满足更多市民拥有汽车的愿望。
二、实施在用汽车环保标志限制通行的具体说明
(一)关于限制通行的车辆范围
主要包括装用点燃式发动机、达不到国I标准的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达不到国Ⅲ标准的在用车辆(含本市和外地车辆)。
目前,我市客运公交车老化比较严重,约有80%以上的车辆未达到国III排放标准。基于客运公交车在短时间内无法全部淘汰的特殊情况,为方便市民出行,我们将对限行区域内经检测合格的国Ⅱ标准公交车辆补发绿色标志,实行黄绿标管理,暂不实施限行。限行期间,如冒黑烟的客运车在限行路段被市民投诉,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将取消其黄绿标管理的资格。同时,悬挂部队牌照的车辆以及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不属于限制通行的车辆范围。
(二)关于限制通行的时间和区域
环保标志分类限行按照“先市内、后镇街,先路段、后区域”顺序分步实施。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将对高排放汽车逐步扩大限行道路的范围。首次限行从2010年9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在我市环城路(不含)以内区域通行。同时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在东莞大道、体育路、胜和路、鸿福路和石竹路通行。
(三)关于限制通行的违规车辆处罚
对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驶入禁行区域的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实施在用汽车环保标志限制通行的法律依据 实施在用汽车环保标志限制通行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二)《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取得相应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或者限制行驶车型等排气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
(三)《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中第13条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四、“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程序
(一)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
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暂不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未到定期检验期限首次核发的国Ⅲ标准、国Ⅱ标准和国Ⅰ标准(汽油车)汽车,可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核发点申请核发环保标志;国Ⅱ标准(含)以下柴油车和国Ⅰ标准以下汽油车,凭有效排气检测报告、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核发点申请核发环保标志。
(三)到定期检验期限的在用机动车,必须按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方法标准进行排气检测,凭有效排气检测报告和机动车行驶证到市环保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点换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四)本市初次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在上牌后的一个月内,凭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新购置登记车辆凭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市环保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点申领。
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中无法查询到的车型,按照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判定方法处理,具体判定方法可在网上查询(网址:http://dgepb.dg.gov.cn)。
(五)在本市行政辖区内长期驻留超过1个月的外市号牌机动车,其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工作参照以上程序执行。
(六)环保检验标志的领取和换发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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