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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长期)
合同编号:BCH/201
1出租方:百车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大瓦窑张仪村路西1号
承租方:
地址:
术语解释
1.出租方:持有营业执照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
2.承租方: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保证人: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代为承担相应责任的第三方。
4.租赁车辆:依照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证。
5.租金:承租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费用。
6.有效证件:能够证明租赁车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证件、如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养路费缴讫凭证、车船税讫、年检标等。
7.设备:指保证车辆安全和按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备的设施。
8.租赁保证金:为保证承租方履行合同义务,由承租方提供的资金形式的担保。
9.一级车标准:详见《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20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法规,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汽车长期租赁事宜达成协议:承租方(个人或企业)向出租方提供欲租用的车辆型号申请,待审核资质通过后,承租方支付相应费用并获得选定车辆的使用权,出租方提供其选定的全新车供承租方租用。双方承诺合同期间,该车辆为专车专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合同到期后承租方有权选择决定购买该车辆办理过户手续,以获得其所有权;或放弃购买,由出租方以二手车的形式对其进行处理。具体约定如下:
一、租赁标的、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
出租方根据承租方的要求,经出租方审核同意,以提供给承租方使用为目的租赁车辆。
1.详见本合同附件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履约担保
租赁保证金:承租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向出租方支付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履约担保,具体金额相当于新购车款。出租方无需对此笔保证金额支付任何利息。合同终止后,承租方要求购买本合同登记车辆的,出租方协助承租方办理过户手续后,该保证金将全部用于冲抵旧车车款。若承租方放弃购买本合同登记车辆,则双方依照二手车评估作价的方式在扣除相应折旧费用后,将剩余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
三、新车交付
1.非定制车型于合同款到账后交付车辆。
2.定制车型交车时间双方另行约定。
3.出租方提供附件二《随车物品交付及留存清单》,本清单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四、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3.有权随时检查车辆停放、行驶的情况。
4.有权随时了解承租人对车辆维修保养的情况。
5.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标准、全新、车况良好、设备齐全且性能正常,并应出具车辆行驶证、年检合格证、养路费、车船使用税等有效证件和缴费、完税证明,确保所有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税费已缴清,证件齐全有效。
6.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全年每天24小时租赁车辆抛锚救助和抢修的责任及费用。若因承租方使用不当(使用不当指在机油烧干、水箱漏水等类似情况下仍然继续使用)或没有按规定保养引起的故障,出租方将不提供免费服务。
7.协助承租方处理在租赁期内的车辆保险事故及车辆维修工作。出租方对车辆本身质量缺陷引起的一系列损失不承担责任。
8.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五、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的使用权。
2.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4.租赁车辆时,应如实提供出租方要求的相应证件、证明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证明资料。承租方变更相关信息,应在3个工作日以内通知出租方,否则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车辆。
5.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租赁保证金、风险抵押金及其他费用。
6.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承担租赁期内因交通违章、违法肇事、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罚款或费用等全部责任;造成出租方损失的,应全额赔偿。
7.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承租方不得擅自修理租赁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包括但不限于租赁车辆的任何部件、零件、内饰、外观。承租方违反本条,应赔偿出租方损失。
8.自行承担租期内租赁车辆的过路、过桥、停车、更换轮胎和燃油费等费用。应按照租赁车型所规定的油耗标准加注燃油(见《车辆使用手册》)并将车辆停放在有专人看守的停车场内,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保险赔付范围除外)
9.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所有维修费用。
10.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否则出租方不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11.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擅自将租赁车辆转借、转租、出售、抵押、质押、倒卖及从事营利性营运,不得从事有违法律和国家政策的活动,不得利用从事不符合其功能的运输。
12.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承担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承担因交通违章、违法肇事等交通事故引发的一切涉及出租方和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法律责任。(保险赔付范围除外)
13.租赁期满,若承租人放弃购买车辆时,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六、车辆保险约定
1.承租方自行承担车辆保险费用。(详见补充协议)
2.发生交通事故后,承租方应该立即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若有人员受伤应及时施救,车辆须在出租方指定地点修理;承租方应一次性付清修理费、承担车辆加速折旧费(计算基准为该次事故车辆维修费总额扣除该次事故更换的配件费用后的余额的10%)和其他与事故相关的处理费用(如施救费、车损评估费、停车费、医药费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车辆停驶期间的全额租金。
3.出租方将协助承租方处理交通事故并向保险公司索赔。承租方须在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如实提供事故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修理发票和修理清单等收据。涉及人员伤亡的,在保险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应单据。如果承租方在前述规定时间内不向出租方提交所有必要单证,则视作为承租方自愿放弃索赔权益。
4.若涉及第三方责任,承租方须协助出租方及保险公司追讨应由第三方承担的费用。
5.在租赁期间发生车辆损坏,承租方应按实际损失支付保险理赔(若有)以外的维修或重置和其他相应的费用。
6.在承租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被抢或其他形式的灭失,承租方应承担保险理赔(若有)以外的重置车辆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费用结清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7.由于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的保险公司拒赔、免赔及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8.本合同所购买保险不包括:除以上加保的其他保险等险种。若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需追加保险险种,由承租方承担相关费用,出租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七、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一级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八、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其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若承租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超过5日且经出租方出面催告后超过5日仍未付款,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同时剩余租金全部扣除: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7.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8.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接受处罚。如拒绝接受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九、担保条款
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有连带保证责任。
十、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如不可抗力造成双方均无法履行协议时,任何一方都不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方或双方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采取措施方式损失扩大。双方均同等享有因对方不采取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所产生的追偿权。同时一方或双方应获取有关部门的证明并以此作为解除责任的依据。
十一、特别约定
1.除上述规定之情形外,承租过程中如果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能提前解除合同。如未经对方同意解除合同,其应当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总租金20%的违约金。
2.租赁期满6个月以上,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的申请经出租方同意后,由出租方对本合同等级车辆作出评估,并按照评估金额向承租方返还租赁保证金。
3.合同即将到期时,如承租方有需要续签合同,请提前一个月用书面形式通知出租方;现合同内容包括相关租金继续有效,直到新合同签署完毕,除非双方届时另有书面约定。
十二、适用法律
1.本合同其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本合同及其附件的有关描述均以中文为准。
十三、争议解决
因执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有关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予以解决。如协商无效,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其他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商议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执行。
2.本合同的全部附件,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所有附件未提及部分,均按照本合同正文执行。双方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本合同双方均有保守商业秘密,不向第三方扩散之义务。
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签章):百车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大瓦窑张义路西1号电话:010-63257234 传真:010-83290311
联系人:手机:
承租方(签章):电话:
地址:手机:
担保人(签章):电话:
地址:手机:
附件:
一、《补充协议》
二、《随车物品交付及留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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