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关于进一步规范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重要事项报告报备工作的通知_航运公司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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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事局文件

━━━━━━━━━━━━━━━━━━━━━━━━━宁海事[2010]39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 重要事项报告报备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要事项报告报备规定》的要求,现就加强和规范南京地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重要事项报告报备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航运公司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向南京海事局书面报告公司年度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情况,并填写《航运公司基本信息登记表》(公司基本信息)、《航运公司基本信息登记表》(船舶基本信息)(见附件一)。— 1 —

二、航运公司发生下列情况,应填写《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重要事项报告表》(见附件二),在一个月内(距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时间不足一个月时,应在审核前)向南京海事局报告:

(一)公司管理的船舶(含所有、经营、光租、代管的船舶),发生事故、重大险情和在接受港口国或船旗国监督检查被滞留;

(二)公司所有(含经营、光租)的,但委托其他公司管理的南京籍船舶发生事故、重大险情和在接受港口国或船旗国监督检查被滞留;

(三)公司管理的船舶被列入或脱离“重点跟踪船舶”名单;

(四)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在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重大事项时:

1.航运公司名称、法人、地址发生变更;

2.体系内船舶种类、船名、船舶国籍、船舶数量发生变化;

3.体系内船舶发生人员死亡、失踪;

4.体系内船舶被实施跟踪、附加审核及接受审核的情况;

5.航运公司及其体系内船舶发生重大违法行为,被海事管理机构处以一万元及以上罚款或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及以上或吊销适任证书处罚的;

6.体系内船舶被海事管理机构协查及导致协查的原因;

7.规定应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航运公司发生下列情况,应填写《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重要事项报备表》(见附件三),在两个月内(距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时间不足两个月时,应在审核前)向南京海事局报告:

(一)航运公司在接受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时,涉及的委托、受托双方及其船舶的详细情况和船舶管理协议;

(二)航运公司将其所有的或经营的、光船承租的南京籍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其他航运公司时,涉及的双方及其船舶的详细情况及船舶管理协议;

(三)船舶管理经营人取得《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扩大经营范围、经营人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

(四)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在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下列重要事项时:

1.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改版;

2.体系内组织机构及其最高管理层、指定人员、ISM/NSM办主任(主管)、海务和机务经理(主管)等主要人员发生变动;

3.体系内船舶在接受港口国和船旗国监督检查时被开具有关安全管理体系在船舶运行方面的缺陷(即与ISM/NSM规则有关代码的缺陷);

4.体系内船舶被评为诚信船舶或船长被评为诚信船长;

5.规定应报备的其他事项。

四、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包括所管理船舶)对审核发证机关派遣的审核组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纠正后,应在两个月内填写《不符合规定情况纠正验证申请表》(见附件四)报南京海事局。

五、航运公司完成海事管理机构对其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或不符合规定情况纠正后,应及时将纠正材料报南京海事局。

六、航运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与防污染管理重要事项报告报备工作,并建立报告报备执行制度,同时应保存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报告或报备表原件至少15个月,以备核查。

七、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重要事项报告报备材料直接递交至南京海事局政务受理大厅。航运公司报告报备相关电子表格可在2011年2月1日后至南京海事局门户网站中下载。

七、请各航运公司认真核实本公司安全与防污染重要事项报告报备情况,存在未报备的重要事项的须在2010年2月1日前完成补报工作。我局将在2011年4月1日前组织专项核查。

以上通知要求请各航运公司认真加以落实,如遇问题可与南京海事局监管一处联系。联系电话:83520617、83520659。

附件:1.航运公司基本信息登记表(公司基本信息)

2.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重要事项报告表

3.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重要事项报备表

4.不符合规定情况纠正验证申请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安全 防污染 事项 通知 ────────────────────────────抄送:江苏海事局 ────────────────────────────南京海事局办公室2010年12月29日印发 校对:陈小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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