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银监局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
特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办公室文件 渝银监办发〔2011〕83号
关于转发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
风险监管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
万州、涪陵、黔江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重庆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重庆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重庆分行、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分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重庆分行、各外资银行重庆分行、各信托公司、昆仑金融租赁公司、重庆化医财务公司、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重庆市银行业协会:
现将《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台账及信息系统管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监管部门提供的全口径平台公司名单基础上,分别建立平台类客户和整改为一般公司类客户的“名单制”信息管理系统,并确保各类名单的有关要素正确无误。特别是平台类名单、现金流分类结果、分类处置结果等必须与监管部门的认定结果保持一致。前期在平台信息系统中的数据要素有误的,应在二季度报送前修正,确保6月末的手工报表与系统报表的各项数据要素完全一致。从第二季度起,我局将季度报告(含报表)与信息系统报送质量进行考核(相关考核办法另行下发),凡是出现重大差错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管控新发放平台公司贷款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银监发〔2011〕34号文件要求,严控新发放平台贷款。对于政府背景的公司、以财政性资金作为主要还款来源(包括预算资金、土地出让、补贴收入等)、从事公益性项目建设的公司,凡是不在平台贷款名单(整改为一般公司类和平台类)内的平台公司(包括平台公司的关联公司等),需要新增贷款的,必须先行测算现金流并报监管部门审查,纳入监管部门(全口径)平台名单后,按照商业化贷款原则或平台贷款管理“三贷三不贷”的要求开展授信业务。否则一律不得新增贷款,凡是擅自新发放贷款的将予以严厉处罚。
三、重新审定平台分类结果
按照银监发〔2011〕34号文件的要求,对于所有平台公司,要按照客户贷款余额最大作为牵头行负责的原则,逐户对现金流测算和分类处置进行重新认定,并由属地监管部门审定。对于不符合三项退出原则(全覆盖、定性一致、三方签字)的,应当重新归入平台名单管理。各牵头银行应将重新认定情况(见附件2),于6月15日底前报送属地监管部门和各自上级管理部门。各银监分局和直管监管办事处于6月20日报送至银监局现场检查一处,银监局于6月30日前报送银监会并反馈各级监管部门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现金流测算标准、重新审定流程等,我局拟于5月中旬举办培训会再次予以明确,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根据银监发〔2011〕34号文件的要求,凡是机关法人和事业法人一律视为平台管理,对于前期从平台名单中退出的机关事业平台,我们将于4月底重新归入平台名单管理,其分类处置统一调整为仍按平台处理,请各银行业机构及时调整。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平台公司的现金流覆盖情况、分类处置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的,应严格按照渝银监办发〔2011〕48号文有关流程办理。对于符合退出条件需要退出平台类的,除了落实“全覆盖”原则、“定性一致”原则外,还应补充“三方签字”,即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所有债权银行及平台公司三方共同签署同意退出按商业化运作的协议(三方协议格式见附件3),由牵头银行填报调整申报表,报经属地监管部门审查,退出的最终结果以重庆市银行业协会名单查询为准。
四、开展抵质押担保管理的规范清理
根据银监发〔2011〕34号文的要求,各银行业机构应对所有平台贷款的抵押担保状况进行一次深入的自查清理,重点是对以前办理的以规划土地储备等合法性、有效性不足的抵质押担保手续进行全面清理。凡是在国土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抵押登记的,一律视为无效担保,需要采取措施制定整改方案,追加合法有效抵质押品,彻底消除违规担保的风险隐患。同时,各银行业机构在押品管理清查中,必须对抵押品(特别是土地)实物的实地查验、权证取得及登记手续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多维度核实,并承担审查责任。各机构清理结果及整改方案应于5月底前报送重庆银监局对应的非现场监管部门,并抄送现场检查一处。
五、加强存量平台贷款整改
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存量贷款整改事项尚未按期全面落实。因此,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大整改工作的推进,加强整改落实的考核和问责,监管部门也将整改落实进度情况作为年度监管评级等的参考,必要时进行通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照约定时限整改的,必须暂停对该客户(包括整改为一般公司类的客户)新增贷款,一律不得办理退出平台管理,对于整改确实存在较大困难(涉及有关手续等),应当与政府部门加强沟通,采取有效办法予以纠正和弥补。同时,根据银监会的最新要求,对于平台贷款“整贷整还”的整改工作提前到5月底前完成。
各级监管部门、各银行金融机构要切实提高对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认识,严格执行银监发〔2011〕34号文件、渝银监发〔2011〕48号文件以及上述补充规定,根据实际,认真研究,统筹安排,按照时间进度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到位。对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1、《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
2、重庆银行业平台公司现金流(处置)分类重新认定表
3、关于××区(县)××公司整改为一般公司类客户的三方协议(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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