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融资平台监管意见(讨论稿)_银监监管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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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讨论稿)

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以下简称平台贷款)清理规范工作取得的成效,2012年,银监会将遵循“政策不变、深化整改、审慎退出、重在增信”的总体思路,以缓释风险为目标,以降旧控新为重点,以现金流覆盖率为抓手,继续推进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完善制度,深化平台贷款管理

(一)完善名单管理制度。各银行和银监局应在原有“名单制”管理的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和信贷风险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融资平台名单管理制度,并进行动态调整、按季报告。各银行应按照“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退出类”对现有已列入名单管理的平台进行具体分类。“支持类”指符合新增贷款条件,经总行审批可以继续予以信贷支持的平台;“维持类”指需保持现有贷款水平,贷款余额不能再增加的平台;“压缩类”指在原有贷款余额内,贷款到期要予以收回或提前收回的平台;“退出类”指满足整改为 一般公司贷款全部条件,经过相应程序已经退出平台管理的平台公司。各银行应制定具体的分类条件和标准,对2011年末的平台贷款进行甄别分类,在台账管理系统中予以区分,并在2012年3月底前向监管部门报告。对于重组平台,各银行要密切关注债权债务关系的承接情况,特别是单一平台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多个新承贷人分别承接的,要严防由于重组造成的债权债务悬空。

(二)强化授信审批制度。各银行应按照“统一授信、总量控制、逐笔审批、监督支付”的原则,加强总行对平台贷款的集中管理,明确授信准入条件和集中审批权限。对于新增贷款或存量贷款的合同整改,要由总行统一授信、逐笔审批,要严格测算现金流、确保全覆盖,并按照工程进度认真审核,加强支付监督,防止贷款挪用。平台的退出要由总行建立完善统一规程,明确标准条件,分支机构应及时向总行报告平台退出意向,总行需对退出平台进行审核批准,并定期组织检查。

(三)健全统计分析制度。各银行、各银监局要加强对平台贷款的动态监测分析,继续按季做好平台贷款台账统计工作。2012年平台的风险分类、管理分类和到期贷款偿还情况将统一纳入平台贷款台账调查 统计系统。一是平台贷款风险分类。各银监局要根据各行对平台风险分类的情况,准确填报定性结果,即“全覆盖、半覆盖、基本覆盖、无覆盖”,同时做好报送协调工作,确保每个平台只有一个定性结果。二是平台贷款管理分类。各银行按照前述要求,对纳入平台全口径名单进行管理分类,按季填报平台分类结果,即“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退出类”。三是平台贷款到期偿还及违约情况。各银行要在第一季度末逐户统计2012年内贷款分月到期情况,此后以一季度末情况为基数,按季填报当季收回和逾期情况。对于出现违约的平台,银行要逐笔予以说明原因,并上报银监局,银监局将辖内情况汇总后上报银监会。

二、分类处置,切实缓释存量风险

对于存量平台贷款,要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原则,实时监测项目现金流、还款资金落实情况,提早做好相关安排,分类妥善处理存量贷款的集中到期还款风险,平滑和缓释贷款风险的集中暴露。

(一)对于自身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且已形成经营性收入的平台,要以现金流测算为基础,科学制定均衡分期还贷计划,按季或者半年偿还贷款。同时,要加强现金流管控,落实还款来源,确保按期 足额还款。

(二)对于地方政府承担还贷责任、自身现金流能够100%覆盖贷款本息,但尚未形成经营性收入的平台,在借款人的公司治理、抵押担保、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的前提下,经各银行总行审批,可在原有贷款额度内进行再融资。再融资应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同时按照科学均衡原则签订分期还贷合同。

(三)对于地方政府承担还贷责任、自身现金流能够100%覆盖贷款本息,贷款到期而项目尚未完工的平台,在借款人的公司治理、抵押担保、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的前提下,经各银行总行审批后,可按照工程建设实际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次性修订贷款合同,使贷款期限符合项目经济建成要求。

(四)对于地方政府承担连带还贷责任、自身现金流不能够100%覆盖贷款本息,但能够吸引社会资金的平台,各银行应积极协助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借款人,制定资产重组、处臵、转让或引入新投资者等市场化筹资方案,提高现金流覆盖程度,分期适时收回贷款。

(五)对于地方政府承担连带还贷责任、自身现金流不能够100%覆盖贷款本息,且不宜吸引社会资金的平台,各银行应与地方政府积极沟通,按原定承诺,量化还款数额,纳入财政预算,分期清收贷款。已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的,严格按协议执行,确保贷款足额清收。

三、严格标准,有效把控新增贷款

按照“保在建、压重建、控新建”的基本要求,2012年平台新增贷款要切实在以下方面做好工作,以实现全年“降旧控新”的总体目标。

(一)严格总量控制。各银行要严格管控新增平台贷款总量:一是全年平台贷款增幅必须明显低于全部贷款的平均水平;二是要全面评估融资平台综合信用水平,合理确定各地区授信总量,各地区的平台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当地政府可承受债务规模上限;三是要综合考虑地区、行业、项目以及其他银行授信水平等因素,科学确定授信条件,避免授信过度集中。对单一省份可参照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各银行要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和地方财政及违约情况,合理确定本行在各省的贷款上限。

(二)准确把握投向。新增贷款要优先保证重点在建项目需求,既要避免重点项目出现“半拉子”工程,又要防范融资平台假借“保续建”之名套取贷款。新增贷款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环保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信贷审慎管 理规定等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符合《公路法》的收费公路项目;二是国务院审批或核准通过的、资本金到位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三是土地储备类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四是2011年底工程进度达到60%以上的在建项目。

(三)严格新增贷款条件。各银行新增贷款必须是平台贷款名单已列入“支持类”的,并遵循以下前提条件:一是公司治理完善,存量贷款已在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二是抵押担保符合现行规定,非政府担保承诺;三是借款人资产负债水平低于80%;四是借款人自身现金流覆盖贷款本息的比率达到120%以上;五是平台存量贷款中需要财政偿还的部分已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四、审慎退出,加强退后动态管理

(一)坚持审慎原则。各银行应以现金流覆盖情况为抓手,严格把控平台贷款退出关口,对于自身经营性收益确实能够偿还贷款本息,并具备商业化运作条件的融资平台按程序审核退出。同时,各银行应审慎评估贷款退出平台管理后的风险隐患,避免产生过度负债和未实现商业化运作等问题。

(二)严格退出条件。对于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企业法人类平台,可整改为一般公司:一是符合现代 公司治理要求,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二是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财务报告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且各项指标健康真实;三是自身现金流100%覆盖贷款本息,且各债权银行对借款人的风险定性均为全覆盖;四是存量贷款的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已整改合格;五是诚信合作,独立经营,无违约记录,且承诺今后不再接受地方政府的任何担保。

(三)严格退出程序。一是“明确意向”,由牵头行发起,各债权银行共同参与,对拟退出平台类管理的企业法人按照上述退出条件进行认真评估,对平台公司能否退出形成一致性意向,并上报各债权银行总行,向平台公司属地银监部门报备。二是“总行审批”,各总行对平台公司能否退出进行审批,并形成正式文件反馈各债权银行。三是“三方签字”,各债权银行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平台公司就平台退出事宜进行沟通协商并形成一致意见,通过三方(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平台公司及各债权银行)签字形式进行确认,三方签字文件一式五份,交由地方政府、银监局、平台公司、各银行总行及债权行备案。四是“退出承诺”,在三方签字过程中,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明确承诺今后不再对退出后的平台公司提供任何担保;各银行应明确承诺按审慎信贷原则进行贷款管理,并承担商 业化运作后的相应风险。五是“监管检查”,各银监局应密切关注退出后贷款情况,对退出类平台的合规性、风险性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退出的平台公司应及时要求银行调回平台类进行管理。

(四)严格退后管理。各银行和银监局应在退出类贷款台账统计管理的基础上,密切关注退出后贷款风险情况,确保风险可控。对于退出类平台的新增贷款,各银行应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监管要求和相关信贷管理规定,在不考虑政府信用背景的情况下,重新评估客户风险及债项风险,重点审查和监测现金流覆盖程度的动态变化。对于退出后现金流覆盖率降至100%以下的平台公司,各银行应压缩授信规模,不得再新增贷款。

五、强化约束,加强监督检查和问责

(一)强化信贷约束。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各银行一律不得新增贷款:一是银行融资平台客户“名单制”管理中未列入“支持类”的;二是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达到或超出限额的;三是地方政府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提供担保和承诺的;四是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抵质押品的;五是以无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出让收入承诺作为抵质押的;六是在存量贷款担保抵押、贷款合同等方面整改不到位的; 七是资产负债率和现金流覆盖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实施现场检查。各银监局2012年一季度应对辖内截至2011年底已退出的平台进行一次全面筛查,检查是否存在现金流覆盖高估、借款人相关整改不到位等违规退出情况;对于退出类贷款占比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银监会将适时进行风险提示或现场督查。2012年平台贷款现场检查按照属地原则,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由各银监局、银监分局组织实施。各银监局、银监分局每次至少选择一家辖内注册的平台大户为检查对象(原则上不与2011年度检查对象重复),围绕现金流测算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合理性,缓释存量贷款风险措施的合规性,新增贷款准入标准落实情况以及平台贷款退出的合规性等方面有序开展检查。上半年检查2011年末“退出类”贷款余额最大的一户,下半年检查2012年上半年新增贷款最多的一户。

(三)严肃责任追究。各银行应建立平台贷款风险管控的问责机制。各银监局应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及时发现银行在平台贷款经营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并严格按照规定追究出现问题的贷款发放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出现未完善名单制管理系统、未上收贷款审批权限、不合格平台违规 退出等问题的,要追究贷款行总行的责任;对于出现平台退出流程不规范、违规处臵存量贷款、贷款合同整改不力、接受违规担保、未及时准确报送平台数据及违约信息等问题的,要追究分支行及经办人的责任;对于出现未对退出类平台进行检查、未要求银行将违规退出平台及时调回、未能通过现场检查发现实际存在的违规问题、未责成出现违规问题的银行及时进行整改等问题的,要追究银监局、银监分局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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