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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南
一、提取
(一)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资料)
1、经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好的《购房合同》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2、已交购房款收据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3、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4、委托为他人支取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5、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这种情形可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并应当在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办理提取。同一户籍家庭成员(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资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购、建住房的在1年内提出申请);
3、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4、委托为他人支取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5、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这种情形可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并应当在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经有关单位批准之日起1年内办理提取。同一户籍家庭成员(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三)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资料)
1、《房地产权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2、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大修工程是指:凡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为大修工程,大修住房的应在大修进行中提出申请);
3、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4、委托为他人支取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5、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这种情形可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并应当在大修自住住房经有关单位批准之日起1年内办理提取。同一户籍家庭成员(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四)离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资料)
1、离休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2、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3、委托为他人支取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
件核对);
4、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五)退休提取住房的(应提交资料)
1、退休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2、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3、委托为他人支取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4、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六)完全丧失劳动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资料)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2、市级医院证明或劳动能力丧失鉴定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3、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4、委托为他人支取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5、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不能办理提取、只能办封存。
(七)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资料)
1、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或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迁出证明或出境证件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2、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3、委托为他人支取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4、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资料)
1、《购房贷款合同》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2、借据及当前仍欠款证明或银行出具的还款清单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贷款期间间隔1年以上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超过还本付息额;
3、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4、委托为他人支取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5、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此项提取至贷款还清为止。
(九)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资料)
1、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2、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租房期间间隔1年以上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超过房租额);
3、缴交房租发票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如租住私人住房的,应提交经公证处公正的租赁合同证明、完税发票);
4、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5、委托为他人支取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6、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十)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资料)
1、死亡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2、与支取人的身份关系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3、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继承人、受遗赠人公证书);
4、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5、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上述证件和证明材料均应查验原件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复印件1份。
(十一)、办理时限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所提交的证件、资料符合提取规定的,即来即办。
(十二)程序
1、职工个人到缴存住房公积金银行业务网点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不是销户的支取金额填写到千位)
2、将填写好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交职工单位核对批准盖章。
3、提供相关证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管理科审批盖章。
4、持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到缴存住房公积金银行业务经办网点办理转存提取。
二、贷款
(一)条件
凡是有本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大修本市区自住住房时,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没有欠缴封存。
2、有相当于购、建、修住房资金的30%以上,并投入使用(可以用借款人及其同户成员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抵充)。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能提供房产抵押,同意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等手续。
5、没有尚未还清的借款及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6、同意用家庭成员或亲友住房公积金质押。
(二)额度
1、个人贷款不超过购建修住房资金的70%。
2、贷款额不超过抵押物现值的70%。
3、最高限额:夫妻双方实行住房公积金的不超过25万元:单方实行住房公积金的不超过15万元。
4、用住房公积金质押的,不超过当前住房公积金质押额。
5、购买市解决住房困难办公室承建的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适当放宽贷款额。
6、贷款的比例和最高额度随公积金归集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三)期限
职工购、建自住住房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大修住房贷款不超过10年;对于将到离退休年龄的,贷款期限最长计算到离退休时期。
(四)程序
1、供款人及抵押房屋产权共有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2、管理中心收到借款人贷款申请书后电话通知借款人到管理中心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及提供有关资料,借款人提供材料后,管理中心出具《收件收据》给借款人;
3、管理中心会同经办银行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申请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决定,并电话通知借款人;
4、组织评估部门对二手房及超过三年以上的房产作抵押物进行评估;
5、根据审查及评估情况,形成集体意见,决定贷款额、还款期限和利率;
6、借款人购买贷款抵押房产保险;
7、管理中心出具委托书,连同借款人贷款材料送银行审核、办理贷款手续;
8、银行交回一份《贷款合同》给借款人;
9、借款人根据贷款合同所订立的每月还款日期和还款额进行还款,还清后,管理中心退回借款人的抵押物。
10、需提前还部分或全部分贷款的,先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和填写提前还款申请书,再到受委托银行交款,然后持银行出具的交款票据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登记。还清贷款的,管理中心退回借款人抵押物。
(五)应提交资料
1、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应提交资料)
(1)贷款申请书1式2份
(2)《购房合同》及其它能够证明售房方同意将住房出售给借款人的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
(3)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4份(原件核对);
(4)户口簿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
(5)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配偶死亡证明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
(6)经办银行活期存折(工资存折)账号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
(7)借款人及配偶月工资收入证明或其它能证明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8)已交购房款发票(收据)复印件2份;
(9)有效抵押证件《房地产权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2、建造自住住房贷款的(应提供资料)
(1)《规划用地许可证》复印件2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2份;
(3)《建设施工许可证》复印件2份;
(4)《国土使用证》复印件2份;
(5)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4份(原件核对);
(6)户口簿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
(7)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配偶死亡证明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
(8)经办银行活期存折(工资存折)账号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
(9)借款人及配偶月工资收入证明或其它能证明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0)已交购房款发票(收据)复印件2份;
(11)有效抵押证件《房地产权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3、大修自住住房贷款的(应提供资料)
(1)《房地产权证》复印件2份;
(2)大修预算复印件2份;
(3)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复印件2份;
(4)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4份(原件核对)
(5)户口簿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
(6)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配偶死亡证明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
(7))经办银行活期存折(工资存折)账号复印件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
(8)借款人及配偶月工资收入证明或其它能证明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
(9)已交购房款发票(收据)复印件2份;
(10)有效抵押证件《房地产权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办理科室:资金管理科
咨询电话:38820293884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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