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南_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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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南

一、住房公积金的概念及权属性质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我国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重要形式。按照《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和所在单位各按职工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其单位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都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缴存范围包括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上述单位均须按规定到住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其在职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人除外)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是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提高职工购建自住住房的能力,发展住房消费信贷,加快住房建设。按照《条例》的规定,职工只有为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而进行基本住房消费时,即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为了其他性质的个人消费或为了投资、增值等其他商业目的,则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

四、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和缴存比例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范围为在职职工,包括正式职工和聘用合同制职工。离退休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人不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从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不再为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最低各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2)住房公积金缴存程序

第一步,单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到管理中心填制《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并填报有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和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公积金汇缴清册》,由管理中心核定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汇总月缴存额。

第二步,管理中心为缴存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开户手续。

首先,单位核对管理中心核定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每个职工的月缴存额包括职工缴存额和单位为职工的缴存额两部分,其中职工个人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结果四舍五入到元);单位为职工缴存的月缴存额为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结果四舍五入到元)。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统计的项目计算。其次,管理中心根据单位核对无误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核定表》,为该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开户手续。第三步,单位按月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单位按照管理中心为其打印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核定表》的数额,在每月发薪时,先代扣职工个人缴存额,再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于每月发工资之日起5日内统一缴存到管理中心为其指定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依据管理中心加盖财务专用章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凭证》进行会计账务处理。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年度核定

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年度为每年7月到第二年6月。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的,一次核定,一年不变。单位应在每个住房公积金核算年度结束前,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变动情况,在每年5、6月份向管理中心报送新的职工月工资总额,由管理中心据此核定下一核算年度每个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若职工工资未发生变动的,则继续以上一年度核定的月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列支渠道和税收减免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管理中心开据的缴存凭证,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1)机关单位在预算中列支;

(2)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3)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支取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住房公积金缴存中单位和职工变更情况等相关问题

(1)单位因职工工资调整需按年办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核定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管理中心一年核定一次,在一个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从当年7月1日到下年6月30日)内,每个职工每月缴存额不变。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在每年5月至6月份,根据本单位职工上一年度工资变化情况,向管理中心填报新的《公积金汇缴清册》,重新核定下一结算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2)单位发生变更、终止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变更或注销登记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办理职工个人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3)单位增加人员应办理新增员工的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

单位录用(含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职工当月工资总额计算;单位新录用和调入的职工,从录用、调

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单位核定的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计算。

(4)单位减少人员应办理变更登记和转移或封存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含调出)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封存手续。

七、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时应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省房改办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交缓缴额度。其中缓缴期限最长以一年为单位,第二年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仍有困难的,应重新办理缓缴审批手续。

八、单位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责任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一)职工因住房需要使用住房公积金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及偿还购房贷款时,可支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职工因住房消费需要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有关资料和本人亲笔签名并经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核及支取手续。其支用金额上限为职工住房公积金最新对账单百元以上部分,但不得超过住房消费额。

1、购房时支用住房公积金

(1)购买商品房,应提供签订日期在一年以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本单位公房,应提供政府房改部门批准的公房出售文件及分户价格表,并在单位办理售房款缴存的同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交房款手续;

(3)购买拆迁安置房,应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和一年以内交房款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二手房,应提供购房协议和房产证或“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2、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用住房公积金

(1)农村自建住房的,应持农业户口的“户口簿”和村、乡两级出据的建房证明(以配偶名义建房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婚姻登记部门出据的婚姻证明);

(2)城镇职工自建、翻建住房的,应持有关的建房批准文件(如城建规划部门出据的“居民个人修建房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大修住房的,应持房屋大修合同、房产证明、大修结算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全额集资建房的,应持计委立项批文、房改办全额集资建房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盖章的分房房价表和支用职工已交房款收据。

上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凭有效证明,提取配偶、子女、父母住房

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的实际支出。

3、偿还购房贷款支用住房公积金

职工通过贷款购房的,在还款期内,可持银行借款合同、最新银行还款凭条,一年一次办理支取,其支取额不得超过当年贷款还款额。

(二)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需支用住房公积金

职工因生活困难,需支用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租金的,应持单位审核出据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15%的证明、单位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管理中心按年办理房租超出15%部分的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

(三)职工按规定可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职工因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时,可支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应持所在单位核实后出据的相关证明及单位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注销和全部本息存储金额的支取手续。

职工因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持相关法律文书及受益人的身份证明、死亡职工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注销和全部本息存储金额的支取手续;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按规定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四)符合下列特殊条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1、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严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符合上述1、3项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应当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做销户处理。符合上述第2项情况的,每年可办理一次提取手续,提取总额不得超出家庭应负担的医疗费用。

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与住房制度改革相配套的一项政策性优惠住房贷款。凡在省中心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近期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的单位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具有贷款利率低于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贷款偿还手续方便、形式灵活等项优点,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享受的一项互助性的权益。职工申请购房贷款时,可到省中心领取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购房合同等资料,办理贷款手续。

十一、职工在本市工作变动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发生工作变动,如属调动、原单位辞职后在新单位聘用的,应持调动函、新的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及原工作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核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全部金额的转移手续;如属辞职、辞退、解聘后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也未再就业或再就业单位暂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随个人的人事档案,由原工作单位或代管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中心代管,并办理相应的住房公积金封存、转移手续。

十二、有关名词解释:

(1)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是指职工因各种原因,如职工脱离工作停发工资、调离、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开除、退休、亡故等,致使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或终止,单位在管理中心将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变更为非正常缴存户的行为。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封存户。当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符合封存条件时,其缴存单位应填写《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交管理中心财会部,办理封存手续。

(2)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是指职工因单位调整或个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时,其原工作单位将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含利息)转移到新工作单位的行为。职工因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开除等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暂时没有新工作单位的,该职工的原工作单位应先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手续,然后再根据该职工以后的工作情况或其个人人事档案托管关系情况,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转移到其新工作单位户下或转移到人才交流中心户下。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缴存单位应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单》,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核和转移手续。

(3)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启封:是指恢复原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行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封存的职工与原工作单位重新恢复工资关系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职工所在单位应为该职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填写《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交管理中心财会部,办理启封手续,使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恢复正常缴存状态。

(4)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是指单位因故暂时无法按规定为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停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单位因经营情况不佳等原因,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形成决议,单位将附有该决议的缓缴报告报省房改办批准后,送管理中心办理缓缴登记。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补交缓缴额度。其中缓缴期限最长以一年为单位,第二年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仍有困难的,应重新办理缓缴审批手续。

(5)建造住房:是指城镇居民根据1983年5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83年6月4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和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的住房。

(6)翻建住房:根据1985年1月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住字[84]第677号《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的规定,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行为。

(7)大修住房:根据1985年1月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住字[84]第677号《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的规定,大修住房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

十三、管理中心各业务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分工

(1)公积金归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政策解释、新缴存单位的开户、缴存单位的年度核定、单位及其职工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单位缓缴手续的登记等,以及办理住房公积金各类表格的发放。

业务联系电话:87349013;部门负责人电话:87334099

(2)财会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缴存核算、对账、账户封存与启封、结息、对账单的发放,以及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转移的账务处理。

业务联系电话:87314946;部门负责人电话:87347985

(3)资金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与转移的审核、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政策解释、贷款申请表的发放以及办理个人购房贷款相关手续。

业务联系电话:87313669 ;部门负责人电话:87348537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地址:西安市西北一路52号;邮编:710003

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电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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