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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签证核查程序
为实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规则,各成员国必须遵守下述原产地证书(格式E)的签证、核查和其它有关行政合作的规定要求:
签 证 机 构
规则
1原产地证书应由出口成员国的政府机构签发。
规则
2(a)各成员国应通知其它所有各成员国本国签证机构的名称和地址、签证人员手签样本以及官方签证印章样本。
(b)上述内容应通知其它各成员国并向东盟秘书处提供副本。
有关名称、地址和官方印章的任何改变必须及时按上述方式告知。
规则
3为核实是否符合优惠待遇条件;指定的政府签证机构有权在认为适当的时候要求提供任何有关文件证明或进行任何核查。如这些权力未在一国现行的法律和条例中列明,则应在规则4和规则5中提及的申请书中列明上述条款。
申 请
规则
4受惠产品的制造商和/或出口商应以书面申请形式要求相关签证机构对产品的原产地资格进行出口前核查。核查结果,不论是定期核查还是随机抽查,都应被视为出口受惠产品原产地资格的证明。如一种产品根据其本质特征很容易判断其原产地资格,则不必对其进行出口前核查。
规则
5在办理出口受惠产品签证手续时,出口商或其授权代表应提交书面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并随附有关证明产品原产地资格的证明文件。
出口前核查
规则6
指定的政府签证机构应尽其所能,对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每一份申请进行恰当的核查以保证:
(a)申请书和原产地证书正确填制并经授权签字人签署。
(b)签证产品符合原产地标准。
(c)原产地证书其它声明与提供的单据证明相一致。
(d)证书中列明的产品的描述、数量和重量,包装的墨头、数量和件数与实际出口产品相一致。
签发原产地证书
规则7
(a)原产地证书应为国际标准A4规格纸且与附件B中列明的样本相一致。原产地证书应使用英文缮制。
(b)原产地证书应包含一份正本和三份免碳副本并采用下述要求的颜色;
正本一[灰棕色(颜色编码:727c)]
第一副本一[浅绿色(颜色编码:622c)]
第二副本一[浅绿色(颜色编码:622c)]
第三副本一[浅绿色(颜色编码:622c)]
(c)每份原产地证书应具有不同地区或不同签证机构分别编制的证书号。
(d)证书的正本和第二副本应由出口商提供给进口商以供其在进口国海关通关使用。第一副本应由出口成员国签发机构存档。第三副本应由出口商留存。当进口国海关对收到的FORM E证书产生怀疑时,将FORM E证书第三副本退给签证机构作为核查的需要。规则8
根据原产地规则4和规则5的要求,产品最终出口国签证机构应在原产地证书第8栏中注明相关规则和东盟成分的百分比。
规则9
原产地证书不允涂改和字迹重叠。任何修改应打掉错误的部分再添加新的内容。这些修改必须通过签证机构的同意和批准。
证书空白部分应划掉以防止添加新的内容。
规则10
(a)只要产品根据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的要求具有成员国原产地资格,出口国政府签证机构在产品出口时或在产品出口后应立刻签发原产地证书。
(b)在特殊情况下;因无意的失误或其他合理的原因造成未在产品出口时或出口后立刻签发原产地证书,签证机构可在产品出运后1年的期限内补发原产地证书。证书上应注明“ISSUED RETROACTIVELY”。
规则1
1在原产地证书被盗窃、丢失或损毁时,出口商可以书面形式向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正本和第二副本的重本证书。证书的第12栏应签署“CERTIFIED TRUE COPY”。重本证书应具有与原证书相同的签发日期。重本证书应在原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及出口商向签证机构提供原证书第三副本的情况下签发。
提 交 证 书
规则1
2在办理进口产品通关时,进口商应向进口国海关当局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和第二副本。规则1
3提交原产地证书时,应遵守下述时间期限的要求:
(a)原产地证书必须在出口国有关签证机构签发之日起4个月内向进口国海关当局提交。(b)根据原产地标准[规则7(c)]的要求,当受惠产品经过非东盟成员国一国或多国的国境
时;上述(a)款时间期限应延长至 6个月。
(c)当向进口国有关政府主管当局提交原产地证书超过时间期限的,这些超过时间期限的原产地证书也可被接受,只要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其他进口商不可控制的合理原因,以及
(d)进口国有关政府主管当局可以接受证书到期之日前产品已进口的过期原产地证书。规则1
4原产与出口成员国货值不超过FOB200美金的货物,可以不申请原产地证书而改用出口商声明的方式证明该批货物原产于出口成员国。邮寄不超过FOB2 00美金的货物也采用相同的方式。规则1
5当进口国海关当局办理受惠产品进口手续时发现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内容与其他提交的单据的内容有细微出入时,只要证书确实与产品相符,进口国海关当局不能因此认为该原产地证书无效。
规则16
(a)进口成员国在对证书的真实性或有关证明产品真实产地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产生合理怀疑时,可以随机要求进行签证后调查工作。
(b)查询函应附相关原产地证书并在函中列明原因和证明该原产地证书特定内容不符的其它文件,除非该查询是例行查询。
(c)进口成员国海关当局在等待查询结果时可暂停给予产品优惠待遇。但是,经过必要的行政措施可向进口商放行货物,只要该批货物不是禁止进境或限制进境的产品且未发现任何欺诈行为。
(d)签证机构受到查询通知后应立即开展调查工作,并在接到查询后三个月内回复查询。规则17
(a)原产地证书的申请和其他相关申请文件应由签证机构签证后最少存档2年。(b)如进口国要求,应提供原产地证书是否有效的相关信息。
(c)成员国之间信息交流应保密且只能用于确认原产地证书。
特 殊 情 况
规则18
出口到特定成员国的全部或部分受惠产品的最终目的地发生改变时,在产品到达前或到达后,应遵守下述规则:
(a)如果受惠产品在特定成员国海关已办理通关手续,经进口商书面申请,原产地证书应由该海关背书其改变的目的地并将正本退还进口商。第二副本应退还签发机构。
(b)如果当产品在运输至原产地证书中列明的成员国的途中目的地发生改变的,出口商应以书面申请的形式,同时附上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申请重新签证。
规则19
根据原产地标准[规则8(C)]的要求,当受惠产品运输途经一个或多个非东盟成员国的国境时,应向进口国政府主管当局提供下述文件:
(a)出口成员国签发的联运提单;
(b)出口成员国政府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c)受惠产品商业发票副本;和
(d)依据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8(c)(i)(ii)(iii)的规定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规则20
(a)由某成员国运输至其它成员国的展品在展会期间或展会结束后销售,如该展品符合原产地判定规则就应享受优惠待遇,只要能够进口成员国政府主管当局证明:
(i)出口商确实从出口成员国发运了货物,并在进口成员国参展。
(ii)出口商确实在进口成员国内销售了货物或把货物转移给进口国收货人。
(iii)货物确实在展会期间或展会一结束就在进口成员国内进行了销售,且货物保持与其参展前相同的状态。
(b)为执行上述条款,必须向进口国政府主管当局提供原产地证书。展会的名称和地址必须在证书上列明。作为识别参展产品和产品参展条件的一种证明,可能需要提供展会举办国签发的证书以及原产地标准19(d)要求的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c)上述条款(a)适用于任何贸易、农产品或手工艺品的展会、交易会或类似商业或商店中的展出和展示,前提是销售的产品是进口商品且在展会期间在海关的监管之下。打击欺诈行为
规则
21(a)当发现有关原产地证书的欺诈行为时,相关的成员国政府主管机构应共同采取措施打击涉案人员。
(b)每个成员国应对涉及原产地证书的欺诈行为进行法律制裁。
争端解决
a)当对原产地判定、税则分类或其他事物产生争端时,进口成员国和出口成员国相关政府主管机构应相互协商解决争端,争端解决结果应通报其它成员国以供参考。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在确定商品原产地符合东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泛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基础上,适用以下规则:规则1: 定义对于此附件:(a)“缔约方”意为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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