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青年创业协会 社会团体章程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创业社团章程”。
商洛市青年创业协会
章 程
商洛市青年创业协会
2014年4月8日
商洛市青年创业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商洛市青年创业协会”。英文名:The Shangluo young entrepreneurs aociation,缩写:商洛市创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由共青团商洛市委主管的公益性青年创业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由商洛籍在外创业青年人、商洛市境内创业的青年人和渴望创业而未就业毕业生和高校在校生自愿结成。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弘扬创业精神,团结、教育各族各界青年,鼓励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商洛市青年创业水准的提高、带动更多优秀青年人创办企业。通过协会平台组建创业导师团队,为青年创业者传授创业经验,通过协会资源的整合,逐步形成具有发现优秀创业项目的能力、创业投资能力、创业孵化平台的建设能力,助力商洛市创业型城市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由共青团商洛市委主管的公益性青年创业组织,本协会在商洛市民政局注册登记,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设在商洛市。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协会的任务范围:
促进商洛市创业企业/个人创业水准的提高、带动更多年轻人创办企业、展示商洛本土创业精神。
(一)广泛联系更多的创业者,让他们明白如何创业、让敢创业者更准确的创业、让创业成功者带动更多有梦想的创业者!
(二)积极促进各个企业与团市委、人社局、扶贫局、中小企业局、妇联、教育局、商务局、工商联等党政机构和社会组织在经济、科技、文化和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与协调,协助政府部门,为企业的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四)通过协会平台组建一支创业导师团队,为大学生创业者传授创业经验;
(五)通过协会资源的整合,逐步形成具有发现优秀创业项目的能力、创业投资能力、创业孵化平台建设能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商洛籍青年创业者;
(四)一般年龄不超过40周岁;
(五)有志于服务社会、热心社会创业事业,并在各自界别、区域内有一定影响力的青年杰出人才或代表人物;
(六)本会会员应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代表各界青年在本会中认真履行有关权利和义务;
(七)经过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商洛市青年创业协会申请登记表。
(二)秘书处审核之后提交到理事会;
(三)由理事会成员进行面试考察,满足要求者可以加入协会。
(四)缴纳会费,发放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监督、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五)有退出本协会的自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会员有了解本协会内部运作的权利;
(七)会员有参加协会创业知识培训的权利以及获取创业政策帮助的权利;
(八)会员有向本协会推荐会员的权利。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会员有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的义务;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在执行的前提下,可予保留;
(二)会员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名誉和利益的义务;
(三)会员有承担本协会的工作、协助并积极配合理事会开展活动的义务;
(四)会员有按规定每年定期缴纳会费的义务;
(五)会员有宣传协会优势、吸引更优秀的青年创业者加入协会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设会长1名,名誉会长长、荣誉顾问、指导老师若干名,副会长8名,理事21名,个人会员300人,企业会员100名。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协会下设秘书处、审计处、宣传处、活动处四个部门。秘书处、审计处、宣传处、活动处根据理事会具体分工进行事务处理。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3年。每届至少举行两次全体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增免理事,批准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变更的理事人选;
(五)聘请名誉会长和名誉理事;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设立专门委员会及工作机构;
(八)决定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及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必要时可选举会长、副会长,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增免理事;
(十)领导本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与会理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x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拔款;
(二)企业家捐助;
(三)活动赞助;
(四)会员会费;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的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任务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5月4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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