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城乡规划依法行政”。
第六章
城乡规划依法行政
第一节
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特点及环境
一 依法行政
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管理的活动。二 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的内涵、本质 1.内涵:主体合法、权利合法、权责统一
2.本质:依法行政的本质是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权力,同时,它又是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关键。三 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的特点 1.系统性 2.综合性 3.长期性 4.现实性 5.地方性 6.公众参与性
四 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的环境 1.城市意识
2.城乡规划意识 3.法制意识
4.行政意识 五 城乡规划管理依法行政的要求 1.合法行政 2.合理行政 3.程序正当 4.高效便民 5.诚实守信 6.权责统一
六 城乡规划依法行政依据
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的依据,主要有计划依据、规划依据、法制依据和经济技术依据等。这四个方面的依据也是进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依据。1.计划依据
计划依据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部门计划、建设项目计划等。2.规划依据
规划依据包括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3.法制依据
法制依据包括城乡规划主干法、城乡规划专项法和相关法。它是由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地方行政规章和技术标准所组成。4.经济技术依据
经济技术依据包括国家有关科学技术政策、城乡建设政策、专业技术经济规范、相关技术经济规范等。
第三节
城乡规划依法行政行为
一 行政立法
1.建立健全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2.法规协调
3.法规清理、修改、授权解释和废止
二 行政执法
1.城镇规划管理核发“一书两证”和乡村规划管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行政监督检查 3.行政处罚 4.行政处分 第四节 城乡规划的体系、原则和管理体制
体系:A2、A12、A13 A2: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A12、A13:规定了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原则 城乡统筹原则 合理布局原则 节约土地原则 集约发展原则 先规划后建设原则
管理体制
我国城乡规划管理体制由以下机构组成: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住建部)
↓
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镇总体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乡人民政府负责乡规划及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或镇、村庄负责乡规划及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设实施行政处罚。※城乡规划的制定
1.规划制定的基本要求
《城乡规划法》为依法科学、民主地制定城乡规划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2)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国家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
(3)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4)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6 2.城乡规划组织编制
《城乡规划法》对各层次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作了明确的规定。(1)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2)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3)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4)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5)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6)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3.城乡规划编制的内容(1)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内容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2)城市、镇总体规划。
内容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化遗产保护以及放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的安排。(3)乡、村庄规划。
内容包括:区域范围内,住宅、道路、供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还应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4.城乡规划的审批程序
(1)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2)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在报批前,应当先经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3)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如广西南宁首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4)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其他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报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5)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6)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5.城乡规划的实施 5.1.近期建设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是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分阶段实施安排和行动计划,是总体规划的关键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实施,是落实总体规划的重要步骤和有力保证。此外,近期建设规划还是近期土地出让和开发建设的重要依据。(1)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2)近期建设规划的重点内容
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程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3)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
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实施是要靠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来落实的。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5年,这就能够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的五年计划相一致,有利于近期建设规划的具体落实和有效实行。
5.2城乡规划的修改
(1)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
修改前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按照原规划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涉及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后,按照原规划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3)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4)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
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报批。
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包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6.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1)行政监督检查
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情况的监督检查。也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并对有权采取的措施作了明确规定。(2)人大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的工作具有监督职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3)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以便公众查阅和监督。第五节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一 机构概况及存在的问题 概况:
(1)机构设置“上大下小”;(2)土地规划“合二为一” 问题:
(1)机构设置与城乡规划不相适应(2)机构设置缺乏统一规范(3)机构设置缺乏系统性(4)城乡规划管理人员不足 二 机构权限
城乡规划编制权、城乡规划审批权、城乡规划修改权或调整权、建设项目立项参与权、建设用地核定权、用地调整权、建设工程审定权、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
三 机构职能
(1)研究制定全国城市发展战略以及城市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规;(2)指导、推动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城市规划管理和建设用地管理;
(3)参与编制国土和区域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4)组织、推动城市规划设计体制改革,负责全国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的管理工作;
(5)制定城市规划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推动城市规划的技术进步、人才开发和国际交流;
(6)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国家历史名城的申报工作。
四
机构设置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包括: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设部(住建部)
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厅(住建厅)直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市规划局 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规划局
县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规划局(或承担城乡规划职能的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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