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菜市场追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_上海食品追溯系统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0:47:2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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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标准化菜市场追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实施办法》、《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上海市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政府实事项目建设要求,为进一步提高食品流通组织化、信息化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规范标准化菜市场追溯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化菜市场管理者职责

第二条

标准化菜市场管理者作为追溯系统运行管理责任主体,应确保追溯系统正常有序运行。

第三条

标准化菜市场应安装食品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统标准化菜市场版(以下简称为“追溯系统”),配备电脑、读卡器、触摸屏、网络等硬件设备,安装宽带,并能够通过互联网与上海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信息网(以下简称“食安网”)相联。

第四条

标准化菜市场管理者与销售猪肉、牛肉、蔬菜、水产、粮食等商品(以下简称“追溯系统相关商品”)的摊位经营者(暂不包括农业合作社和自产自销农民,下同)签订经营合同时,应将追溯系统使用要求相关条款加入合同。及时、如实登录摊位经营者档案信息,督查摊位经营者追溯系统相关商品流通服务卡(以下简称为“IC卡”)的办理,无卡不得经营。

第五条

标准化菜市场管理者应加强对追溯系统相关商‘品交易确认单和IC卡使用情况的监管。摊位经营者不能做到卡、单、货同行的,菜市场管理者应拒绝货物进场。农业合作社和自产自销农民应逐步做到货物进场提供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检测证明,逐步扩大可追溯比例。

第六条

标准化菜市场管理者应督促摊位经营者正确使用、保管追溯系统打印终端机(标签电子秤),了解销售凭证打印情况,保证网络、触摸屏等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行,发现问题应及时报修、整改。

第七条

标准化菜市场应运用电子滚动屏幕、张贴宣传告示图样、广播宣传等手段向消费者宣传追溯系统的功能和作用,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八条

标准化菜市场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对追溯系统进行日常管理。追溯系统管理人员须具备计算机基本技能,熟悉业务流程,能熟练应用追溯系统,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九条

标准化菜市场应建立追溯系统运行的有关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责任到人,落实措施,严格执行。

第十条

标准化菜市场追溯系统使用流程

1、商品进场前,追溯系统管理人员应对追溯系统相关商品与商品交易确认单进行核对,卡、单、货核对相符后方可进入菜市场交易,同时负责将摊位经营者IC卡内的信息通过读卡器导入到追溯系统中,生成电子台帐,并将进货数据上传到食安网。

2、货物销售前,追溯系统管理人员应将追溯码下传到各摊位经营者使用的追溯系统打印终端机(标签电子秤)上。

3、当天交易结束后,追溯系统管理人员应将追溯系统打印终端机(标签电子秤)内的销售数据导入到追溯系统中,并将销售数据上传到食安网。

第三章

标准化菜市场摊位经营者职责

第十一条

摊位经营者应在市场内备案,并在相关进货批发市场办理IC卡,建立零售商信息档案。

第十二条

销售追溯系统相关商品的摊位经营者应持卡经营,正确使用追溯系统打印终端机(标签电子秤),确保电子秤与追溯系统服务器联网,实现销售凭证打印和销售数据上传。

第十三条

销售追溯系统相关商品的摊位经营者应用IC卡交易进货,确保进货信息录入IC卡。每天主动提交商品交易确认单和IC卡供菜市场管理人员进行核对,确保商品信息录入菜市场追溯系统。

第十四条

追溯系统打印终端机(标签电子秤)实行专人专用原则,责任到人。使用者应对设备完整和正常使用负责,做好设备日常保养、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报修。

第十五条

消费者索取销售凭证时,摊位经营者应依法提供可追溯的销售凭证,并接受标准化菜市场的管理和有关监管部门检查。

第四章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

建立有效监管机制。各区县政府为实事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加强对本区县标准化菜市场追溯系统的日常运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经营者对追溯系统重要性的认识,提高追溯系统的使用率。

第十七条

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各区县商务部门应加强与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和农业等部门的协调,共同推动追溯体系建设。

第十八条

建立运行维护机制。

1、建立运行维护队伍。从建立追溯系统长效管理机制出发,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建立统一的标准化菜市场追溯系统运行维护专业队伍,确保追溯系统有效运行。

2、落实运行维护资金。追溯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包括:设备维修,网络、软件升级,电信宽带,打印单据和纸张等管理和使用不当产生的相应责任和费用。

第十九条

加强检查指导和培训工作。各区县商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承担起对标准化菜市场的行业管理职责,加强检查指导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推广成功案例。对于追溯系统使用者,应组织专门培训,采用经培训获得合格证书上岗等办法,加强使用者责任感和操作技能。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市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6号)明确市政府实事项目相关责任部门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监管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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