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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货币资金管理,保障货币资金支付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学校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财务处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负责学校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第四条 学校各级财务负责人是货币资金的主要管理人员,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各岗位出纳是货币资金具体管理和业务经办人员,应根据岗位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管理货币资金,不得由一人负责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学校各事业单位,校内其他独立核算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设置审核、总复核、现金出纳、银行出纳、出纳复核、银行联络岗位,审核和出纳岗位相互分离,现金出纳、银行出纳与出纳复核、银行联络员相互分离,出纳不得兼任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制约和监督。
第七条 现金出纳和银行出纳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支付结算办法》等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二)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办理现金、存款收付业务,保证资金收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三)妥善保管网银支付密码(“银校直联”结算系统登陆密码)、空白凭证、电子证书(U盾)。现金出纳还要保管有价单据,核对现金库存,保证现金安全和账实相符。银行出纳要保管好财务专用章和工会委员会财务专用章。
第七条 银行复核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和指导货币资金业务。
(二)负责收款业务复核;
(三)负责网上银行代发业务及支票、电汇等业务的二级复核,保管一枚银行印鉴、二级电子证书(U盾)的保管。
(四)负责大额付款业务的审批(对私3万以上,对公20万以上);
(五)实有资金银行存款对账工作。第八条 银行联络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现金的缴存和提取。
(二)银行票据的传递、空白凭证购买工作;
(三)负责银行付款(支票、电汇等)的三级复核及建行三级电子证书(U盾)的保管和使用;
(四)负责银行账户年检工作。
第三章 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八条 根据“预算控制、分级审批”的原则,财务处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预算控制。学校部门或项目组在资金发生前,必须确保所需经费资金到位,纳入预算。
二、支付申请及审批。学校部门或项目组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借款或报销票据,注明款项的用途、预算、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经费负责人按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进行审批。
三、支付审核及复核。审核人员和总复核人员对已批准的货币资金支付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制单和会计凭证复核,审核及复核内容包括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票据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依据岗位职责,根据总复核传递的记账凭证,包括纸质记账凭证和计算机核算系统中的记账凭证进行核对,信息无误,办理支付手续。
第九条 对于设备购置、材料购置、修缮或基建工程款、外转科研合作(协作)等方面大额支付,各部门应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首先履行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再提交财务处审核。
第十条 资金的审批权限
对于预算已落实、审批手续齐全、原始凭证完整的支付凭证,单笔金额10万元≤由审核岗办理;单笔金额> 10万元,按下列权限财务处签字审批支付程序:
(一)教育经费10-20万元、科研经费10-50万元由科长审批;
(二)教育经费20-500万元、科研50-500万元由主管处长审批;
(三)500万元以上由正处长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转存),按以下权限签字审批:
(一)单笔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下(含10,000万元),经科长申请,财务处主管处长审签,由财务处处长审批;
(二)单笔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上,经科长申请,财务处处长审签,报主管财务校长审批。
第十二条 每日提取的备用金,由会计科科长根据出纳人员出具的用款依据进行审批。第十三条 下列款项的资金支付,在预算已落实、原始凭证完整的情况下,经财务处主管副处长或处长签字审批后即可支付:
(一)按月发放的教职工工资、津补贴、非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含人才派遣),以及与之相关的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职工社保资金、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等;
(二)按月发放教职工的各类奖酬金、学生各类助学奖学金;
(三)按月支付的水、电、煤气费等;
(四)应缴财政资金专户汇款等。
第四章 现金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支付原则上不支付现金,应当通过银行转账、公务卡结算。
第十四条 确因需要现金支付的并且不能通过公务卡和转账方式结算的,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进行办理。
(一)学生的差旅费、困难补助;
(二)支付其他个人费用,如抚恤金、丧葬费;
(三)国际会议费;
(四)结算起点(一千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方便、抢险救灾等;
(六)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第十五条 现金出纳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收取现金时必须验明真伪,防止收取假币,交款人应在出纳点验完毕后离开;支付现金时,应要求收款人当面点清后离开。
第十六条 各单位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入账,不得截留、挪用、私存和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入不入账。
第十七条 每日业务终了,出纳人员要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如出现现金长款或现金短款,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向科长汇报,确认为短款的,应负责赔偿,长款应挂账处理,不得以长款抵补短款,不得用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第十八条 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办理存入银行的手续。
第十九条 商务卡内资金视同现金管理,单位商务卡上班期间由现金出纳持有、保管和使用,下班后交指定负责人并存放在保险柜中。单位商务卡密码由出纳一人掌握,定期更换,严格保密,以保证账户资金的安全。每日终了,商务卡结账单由现金出纳交于银行复核岗,核对每日结账POS机转入及转出的数额,核对无误后签字,一式三份,签字页粘贴于每日现金盘点表后,第二页交于银行联络岗,末页现金出纳留存。
第五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二十条 银行账户管理按照《西北工业大学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校财字[2013]32号)文件执行。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规定,不得签发空头或远期支付凭证;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实际交易关系的票据。
银行出纳应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各种银行结算业务。办理付款业务经办人必须是本校工作人员或在册全日制普通类学生。出纳人员不得将支票直接交给收款单位人员,并提醒经办人员在收到签发的支票后认真核对内容。
第二十三条 银行出纳应根据会计审核确认的收款单位信息支付款项,经办人不得自行变更收款人信息,经办人提供的收款人信息与会计审核人员确认的不一致时,出纳人员应拒绝付款。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收款人信息的,应重新进行审核,收回原支票,并对原凭证作红字冲销,出纳根据新的凭证重新开具支票。因支票过期未结算的,应收回原支票,新重填制记账凭证,并对原记账凭证红字冲销,出纳根据新的凭证重新开具支票。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不办理空白支票领用业务,如特殊情况确需开具空白支票的,应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列明费用开支项目,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财务处分管副部长审批,在项目余额足够的情况下方能开具,并在“空白支票登记簿”登记。填写空白支票时应注明用途、日期,小写金额用“¥”封顶。开票后三天内,经办人应将支票回单交会计审核人员填制记账凭证,出纳人员进行销账。
第二十五条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执行银行存款的使用和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使用“银校互联”结算系统进行资金结算,必须指定专人对网银平台进行管理。除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越权操作网银结算业务。
第二十七条 银行对账人员按时与银行对账,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对于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特别是银行已付单位未付的,应及时与银行联系查明。对于悬置时间长的未达账项,以及单笔10万元以上未达账项需重点清查,并将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尽快办理入账手续。
第二十八条 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实行“双签”制度。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经对账人员、科长签字后,报财务处分管处长审签。完成上述程序审签后的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在次年装订成册,作为会计档案一并交档案室保管。
第二十九条 定期存款的办理需根据学校现金流量情况合理测算存款额度,按照审批权限经财务处处长或主管校长同意后予以办理。
第三十条 学校定期存款和其他有价证券应登记备查簿,详细记录存款时间、利率、金额、到期日等内容,并指定专人进行保管。
第三十一条 因经办人员工作失误造成学校损失的,在明确责任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银行票据及有关印鉴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银行票据包括转账支票、现金支票、银行缴款单、进账单、电汇单、银行汇票、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单以及校内印制的校内资金支付单等。
第三十三条 财务处要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购买银行票据时,应逐一清点检查。各类空白银行票据应由出纳人员保管,支付类银行票据的领购、使用和核销要分类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对填写错误或因故退回的票据要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管,并按规定程序集中销毁。
银行票据因金额错误或印鉴不清退回时,未记账的,银行出纳可直接重新开票,并在支票登记簿上注明;已记账的,应重新填写记账凭证。如票据不慎遗失,应及时到银行挂失止付。银行的票据还须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第三十四条 应加强对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费专用章或公章应指定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严禁将所有印章存放在一起。
第三十五条 建立财务专用章使用登记簿,对非日常财会业务使用财务专用章,由各单位财务负责人签批并在登记簿上填明时间、办理内容、经办人、签批人等。第三十六条 每日业务终了,银行预留印鉴(印章)与各类空白银行票据必须按指定存放点分开保管,防止遗失和被盗用。
第七章 出纳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出纳人员进行工作交接时,应在交接薄上注明交接金额、空白票据种类和编号、印鉴名称等,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签字后,一份交综合科保管,移交人、接收人各一份保管。
第八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由主管处长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第三十九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库存现金与账面余额是否一致,有无白条抵库、私自挪用现金等情况。
(二)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三)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四)支付款项票据和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票据和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五)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第四十条 监督检查情况写成书面材料并备案,同时作为各岗位考核的依据;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四十一条 因工作失误造成学校损失的,在明确责任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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