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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源头上控减涉诉信访的思考
一个部门信访件的多少,往往反映出这个部门队伍建设的状况、服务质量的好差。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经常与当事人打交道。当事人如果对法官的服务态度、办案质量与效率不满意,就容易引起投诉,影响人民法院在社会上的公信度。对近几年的信访案件类型及其成因进行分析,进而针对性地对如何从源头上来控制和减少投诉信访数进行理性思考,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增强法院司法权威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
一、信访投诉的主要类型和形成的原因
(一)办案不公、效率不高。部分干警业务能力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和时代的要求,一般凭老经验、老办法办案,对新法律、新规定缺乏深入的学习掌握和灵活运用,有的事实查不清、法律用不准,有的开庭后迟迟不判,从而导致当事人投诉。
(二)执行不力。此类投诉占了一定比例。当然“执行难”是全国法院普遍存在的问题,但是,除了那些确实执行不能的案件外,仍有部分如果加大力度、如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就可以执行的案件,而贻误了执行时机、没有主动穷尽执行措施。因此,造成了人民群众不满意而形成投诉。
(三)执法不文明。在对待当事人的态度上,冷、横、硬、推、拖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在接待当事人或来访群众时,方法比较简单,该向当事人解释清楚的不耐心进行解释,该向当事人宣传的法律不认真进行宣传,因而与当事人发生争吵,引起当事人不满。
二、从源头上控减信访问题发生的对策
从以上信访的类型和形成的原因看,要减少信访数量仅靠认真办理信访件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针对投诉产生的原因从源头上寻找对策。笔者认为,提高人员素质,是从源头上控减信访问题发生的基础;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是从源头上控减信访问题发生的关键;转变审判作风,是从源头上控减信访问题发生的保证。
(一)提高人员素质,是从源头上控减信访问题发生的基础。
1、抓人员业务素质,提高司法能力。
首先,严格准入,堵住源头。《法官法》明确规定,初任法官应该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从事法律工作满5年;或具有法学硕士学位,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或具有法学博士学位,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组织、人事部门在法院进人时,应严格执行《法官法》的规定,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进入法院;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任命法官时,也应当严格审查,发现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应立即予以转岗或调出。法院自身也应坚持原则,发现地方组织、人事部门违法进人的行为,应及时向上级法院反映,真正地把住准入关。
其次,提高现有法官的业务水平。目前担任法官的一般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从部队转业,一是从社会上招干,还有就是正规院校毕业。前两类法官虽然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但应该看到与大学生、研究生相比理论水平存在一定差距。在不可能一下子全部淘汰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函授、自学等途径提升现有法官的学历层次,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这个载体,开设法官论坛,利用现代化的信息平台来拓宽法官的知识视野;也可以加大投入,让一部分业务骨干脱产学习,为培养知识型法官和复合型人才打下一定的基础。
再次,注重岗位实践能力的培养。注重法官的能力培养,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除了要加大教育培训的力度外,还要在提高法官的岗位实践能力上下功夫。知识来源于实践,同时又在实践中丰富;能力来源于实践,同时又在实践中提升。司法能力也只有在司法实践中才能得到提高。法官的驾驭庭审能力、调解疏导能力、适用法律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协调综合能力等都需要通过实践的锻炼才能得到提高。要通过给法官定标准、压任务,教方法、传经验,因材施教,给其提供一个适合各自特点、有利于最大发展的平台和空间,放手让法官大胆实践,在实践中发现问题,找到差距,总结经验,提高自己。
2、抓人员政治素质,提高自律水平。
西方法谚说:“法官是法律的化身”。一个法官仅仅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而缺少法官最基本的政治素质和道德素养,那么再公正的法律也无法展示其公正性。如武汉中院何昌信等13名法官群体腐败案,他们中有资深的老法官、有学历层次较高的研究生,最终还是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可见,政治素质的高低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也是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全面做好法院工作的根本保证。我们可以通过开展各种教育活动,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
一是开展针对性教育。在工作中,针对不同时期、不同事情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如针对节日期间易发“病”的特点及时进行预警教育,提前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提醒干警加强防范,增强抵御能力。对一些苗头性的问题应及时进行针对性教育,如新形势下出现的当事人给法官手机充值的问题,可以对照廉洁办案的若干规定进行教育。
二是进行专题性教育。如开展“司法为民我争先”教育活动,全面推行以比办案、争当“十佳办案能手”和比服务、争当“优质服务标兵”为主要内容的两个“五比五看”活动,教育干警解决好“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提高干警的公正意识和司法为民意识;如开展“用语言规范、树法院形象”活动,拉近法官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把亲民承诺落到实处,促进审判作风建设;开展“禁止说情打招呼、禁止泄露审判秘密”教育活动,建立“两禁”登记制度,并通过报纸、电视进行广泛宣传,让社会各界知晓,为办案人员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等等。
三是运用正反典型教育。用身边熟悉的人、熟悉的事进行教育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可以挖掘身边的先进典型,进行勤政廉政教育;利用身边的反面典型进行警示教育,以此为鉴。如让群众反映较多的法官在一定范围内当众对自己的相关行为进行检讨,通过教育做到警钟长鸣,使大家确立不能贪的意识。
(二)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是从源头上控减信访问题发生的关键。
“公正与效率”是法院工作的主题,也是法院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源头上控减信访问题的发生,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是关键。
1、加强审判管理。各级法院应建立审判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对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法官业绩考评等审判质量效率指标体系和考评机制的运行实行统一管理。有必要抽调专人建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建立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委员会,抽调业务比较精通的人员成立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组,作为质委会的办事机构。通过法院内部局域网,对立案、审理、送达、报结案等审判流程,全部实施计算机操作、网络系统管理。
2、强化审限意识,确保及时公正。确立“迟来的公正不是公正”的理念,狠抓案件审限。禁止超审限现象的发生,对超审限人员,在评先选优时实行一票否决。严格控制延长审限案件数,规定分管院长审批延长审限数不得超过1%。各庭庭长对本庭加强审限管理,在审限届满前20天即行催办、督办,这样可以避免超审限现象的发生。
3、缩短审理期限。在审限内结案已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也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如何缩短审理期限是法院面临的新问题。一方面,可以实行繁简分流,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执行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除几类案件外,一律首先考虑适用简易程序。另一方面,想方设法缩短案件审理天数。采取庭前交换证据、适时组织调解、同类案件集中开庭等形式,尽量减少案件在审判人员手中滞留的时间,从而减少当事人的讼累。积极鼓励送达中调解。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同时,法官利用接触当事人的机会,讲解诉讼知识,了解案件情况,进行举证指导和调解尝试,尽量使双方矛盾在开庭前得到解决,审判效率大大提高。
4、建立 “五项制度”,切实解决“执行难”。一是快速出警制。白天接到案件当事人的举报,市县范围内于一小时内出警;晚间接到举报的,于凌晨出警。二是举报有奖制。鼓励公民对被执行人及其执行财产进行举报,经案外人举报查实并予以执行的案件,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并对举报人予以保密。三是群众监督制。对确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及时在执行局内公示牌上予以公示,接受全社会监督。公示期内,任何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均可向执行局提出,执行局将在15日内答复。四是人员选择制。如果申请人认为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久拖不执、久执未果的问题,有权向执行局提交更换执行人员的书面申请,经查认为情况属实的,立即更换执行人员。五是定期曝光制。对长期赖债、欠债的被执行人按月在本市电视台等宣传媒体上予以曝光。
5、加大监督考核力度。一是明确审判定案权限。在实行立审、审执、审监分离的基础上,制定《案件审判定案权限的规定》,对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定案权限作明确规定。二是坚持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按照《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实施办法》,对所有审结案件实行逐案评查,从各个环节对案件质量和效率作出全面客观的统计,并将统计结果逐月通报。三是坚持质效通报制度。自办《审判管理工作简报》,将案件审理、执行的平均天数、案件调解率、被改判发回率等多项指标细化到人,逐月公布。四是坚持发改案件质评制度。对被上级法院发回改判的案件,逐案提交质评委员会进行质量评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对策,完善措施,接受教训。五是建立健全法官业绩档案。包括审判质效的具体指标情况,评查、质评、庭审等内容组成的业绩档案,作为法官考核、晋升、晋级、评先的重要依据。六是实行绩效考核问责追究制。制定《绩效考核问责追究办法》,明确问责追究范围,如对年终绩效考核排名末位并且确未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人员进行问责追究等等,明确绩效考核办法和问责追究办法,初步建立队伍管理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干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三)转变审判作风,是从源头上控减信访问题发生的保证。
坚持司法为民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意识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法院必须贯彻以人为本,除了在实体处理上要做到护民外,还要在审判作风上做到亲民、在诉讼程序上做到便民。
1、在诉讼程序上便民。为了实践司法为民宗旨,方便诉讼当事人立案,在过去由立案庭统一立案的基础上,可以同时试行基层法庭计算机联网立案,明确基层法庭计算机联网立案的范围,规定一部分比较简单的案件,法庭辖区内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就近立案、就近交费等,这样大大方便当事人,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2、在审判作风上亲民。少数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态度不热情、语言不规范,如“把材料留下,回去慢慢等吧”、“我不知道,问别人去”等等,这些语言容易使当事人产生对立情绪而形成投诉。如果把上面两句话换成“您的案件正在办理中,请您先回去,我们会抓紧时间的。”和“对不起,根据审判纪律,你要知道的情况属于审判秘密,我们不能告诉你,请理解!”那会有截然不同的结果。就像有位来投诉的当事人讲:“我们是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才来找法院的,如果法官对我们不理不睬、语言粗暴,那等于在伤口上又撒了一层盐。”针对这一情况,可以制定具体的《法院工作人员语言规范》,规定接访者应当使用哪些语言,禁止使用哪些语言。推行规范接待、文明接待等各项制度。
3、在具体措施上为民。在以往实行诉讼风险告知、提供司法救助等优质高效服务的基础上,实行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从程序上推动案件审判流程的运转,提高办案效率,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行执行异议听证制度,定期召开执行听证会,邀请双方当事人及市人大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参加,增加执行工作的透明度,除法律明文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如实告知执行进展情况,公开执行各环节。公开监督电话,畅通执行沟通渠道。
其他部门同样可以从中借鉴一些好的做法,只有从人员素质上入手,在工作作风上亲民、在工作程序上便民、在工作质量上护民,才能有效地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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