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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市两年内全面完成脱贫攻坚任务,根据中央省和吉林市扶贫开发会议精神和《桦甸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承担脱贫攻坚工作9个乡镇、永吉街道以及承担包保任务、重点工作的89个包保部门和行业部门。
第三条
按照脱贫攻坚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督查巡查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
(二)围绕目标,聚焦问题原则;
(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四)突出重点,精准评价原则;
(五)精心组织,群众参与原则。
第四条 督查工作坚持目标导向,着力推进工作落实,重点督促各乡镇、永吉街道、包保部门和行业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和政策措施;巡查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突出问题,重点巡视各乡镇、永吉街道、包保部门和行业部门的领导干部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履职尽责和遵纪守法。查找不足,解决问题,改进工作方法,完成两年脱贫攻坚目标。
第五条 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主要采取查阅资料、实地查看、个别访谈、随机走访等形式。
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巡查,每年至少开展两次综合督查和巡查。
第二章 督 查
第六条 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年度督查计划,批准督查事项,组建督查组,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督查工作,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查日常工作。
第七条
成立市督查领导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和工作人员从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督查组负责督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督查工作包括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对全市9个乡镇、永吉街道、包保部门、行业部门工作情况进行综合督查或专项督查,综合督查一般每年至少两次。专项督查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
第九条 督查的重点内容:
(一)各乡镇(永吉街道)扶贫工作完成情况 1.督查党政领导班子责任制落实,组织机构是否按文件要求组件,是否明确责任,明确分工,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2.督查日常工作管理、基础材料、信息报送、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及调整更新等情况。
3.督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退出精准度。4.督查年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减少、贫困村脱贫等情况。
5.督查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项目、产业项目覆盖贫困户比例及项目收益率。
(二)包保部门督查内容:
1.督查帮扶责任落实情况。主要是包保部门(单位)党委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重视程度和指导力度,选派驻村干部及工作开展情况,干部与贫困户结对帮扶情况等。
2.督查帮扶措施落实情况。主要是帮助包保帮扶村制定总体脱贫规划和年度帮扶计划、落实帮扶项目、协调资金等工作完成情况。
3.督查帮扶实效完成情况。重点是贫困户和贫困人口的精准识别率、精准脱贫数量及比例。
4.督查贫困群众满意度情况。主要看贫困户对帮扶效果的认可度和满意度。
(三)行业部门督查内容
1.督查脱贫政策承接和落实。重点是行业部门按照脱贫攻坚“1+N”政策体系的总要求,贯彻和落实本部门脱贫攻坚政策情况。
2.督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主要是行业部门扶贫工作的落实,重点是帮扶措施的落实和工作的进展。
3.督查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重点督查承担建设任务的行业部门,按要求监管本行业扶贫开发项目建设,合法依规安全使用各类专项资金。
第十条 督查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督查组根据具体任务,制定实施方案。
(二)实地督查。督查组在有关方面配合下开展工作。
(三)报告情况。督查组形成书面报告,反映督查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督查结果汇总到桦甸市委市政府,对督查情况优秀的乡镇、永吉街道和包保部门、行业部门予以表彰。通过督查,发现宣传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督促纠正。
第十二条 桦甸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向被督查单位和部门通报督查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被督查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反馈整改情况。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应当及时汇总整改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第三章 巡 查 第十三条 桦甸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脱贫攻坚督查反映出的情况,报市委市政府组建巡查组,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日常工作由市脱贫办负责。
第十四条 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市委市政府委任。巡查组成员根据实际需要从有关单位抽调。
第十五条 巡查的重点内容:
(一)各乡镇领导、包保干部在落实脱贫攻坚任务上存在失职渎职,不作为、假作为、慢作为;
(二)乡镇和部门工作人员贪占挪用扶贫资金,违规安排扶贫项目;
(三)贫困户(人)识别、退出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
(四)其他违反扶贫政策和相关扶持约束机制的行为。第十六条 巡查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巡查组根据巡查任务,制定实施方案。
(二)实地巡查。巡查组进驻被巡查乡镇,开展工作。巡查期间,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且应当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查乡镇的党委和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三)报告情况。巡查组形成书面报告,反映巡查情况和问题,并依据事实和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巡查结果和处理建议经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后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巡查工作。涉及违纪违法的,按相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市脱贫办向被巡查单位反馈巡查结果,并提出相关整改意见。被巡查单位应根据反馈意见,认真整改,并于15个工作日内向脱贫办反馈整改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承担脱贫攻坚工作的9个乡镇、永吉街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乡镇、街制定脱贫攻坚工作督查和巡查办法。并及时将开展督查巡查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向脱贫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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