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业大学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复习重点_城乡规划管理法规重点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0:09:2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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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老师原话(填空题几乎都在第一章里)法的基本特征

 法的产生要由国家制定和认可  法是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的概念

法就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经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我国法的渊源及其表现形式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五种制定法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是我国最高阶位的法源; 法律

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 基本法(调整某些具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社会关系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 其他法律(调整某一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又称一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效力与基本法相同;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要在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上。

行政法规

1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为管理国家行政事务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2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法律效力包括:等级效力和效力范围。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

行政行为效力;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公共权力、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这概念包括三层含义:(1)从行政主体上看,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机关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能产生法律后果、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程序概念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的总合 行政程序基本制度 7个 告知制度 听证制度 回避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 职能分离制度 时效制度 救济制度

行政法律责任含义

行政法律责任,也称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法律义务而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要件1: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已经构成了违法; 要件2:行为人必须具备责任能力; 要件3: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过错;

要件4: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必须以法定的职责或法定义务为前提;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行政机关外部的个人、组织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进行的监督。行政监督:

又称行政执法监督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行政监督检查的行为。行政许可出一道多选题 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活动的行为。(可能)

2、行政许可的特征

(1)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是管理型行为;(3)是外部行政行为;

(4)是准予相对人从事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行政许可必须遵守的六项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便民原则;

(4)救济原则;

(5)信赖保护原则;

(6)监督原则。

依据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将其分为五类:

普通许可 特许 认可 核准 登记

第二章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审批管理要掌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修改的条件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1)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2)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3)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资质等级与标准

甲级 乙级 丙级 三个 级别(注册资本;≥100万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 注册规划师;;不少于 10人

设备及软件;;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工作场所及财务制度;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初次申请,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

乙级、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满2年后,可以申请高一级别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三章《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进行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对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进行批准或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进行确认或选择,保证各项建设能够符合城乡规划的布局安排,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行政管理工作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划拨用地分为四大类: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审核内容 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依据

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行政主体是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为:提供规划条件、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审核建设用地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审核内容

划拨用地审核内容 ;审核建设用地申请条件 提供规划 条件 审核建设工程总平面 出让地块审核内容 ;提供规划 条件 审核建设用地申请条件 审核建设工程总平面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①含义: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用地以及建设工程提出的引导和控制建设的规定性和指导性意见。

④ 内容:规定性(限制性)条件,如地块位置、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主要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场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控制指标等;指导性条件,如人口容量、建筑形式与风格、历史文化保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建筑密度计算 容积率

高度 建筑限高 建筑间距建设工程总平面图

建设工程总平面是由建设单位报送的依据建设项目本身发展的功能需要和规划条件要求对建设用地所作的综合布局安排。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概念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及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对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进行组织、控制、引导和协调,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使其符合城乡规划,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进行各项行政管理并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统称。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主要划分为建筑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交通工程、市政管线工程和其他工程等四大类型。

乡村建设分成;乡镇企业建设 乡村公益事业建设 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对城市居住区详细规划的主要审核内容

居住区规划设计基本原则 居住区用地平衡指标 居住区规划布局 居住区空间环境 住宅、公建、道路、绿地

居住区规划设计基本原则

①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②符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发展的原则; ③符合该地区的气候条件、民族传统习俗和地方特点,符合居民的生活居住活动规律。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审核内容

审核建设工程申请条件 审核修建性详细规划 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审查设计工程图纸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程序

申请程序 审核程序 行政许可 规划核实 报送程序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切实保护农用地、节约土地,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做出具体贡献相关发条(2-3道题)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的审核内容

审核乡村建设申请条件 审核乡村建设规划设计方案 审核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我国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目录

其中世界文化遗产32项,世界自然遗产11项,**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4项,1.泰山2.黄山3.峨眉山-乐山4.武夷山

**文化景观遗产3项 1.江西庐山 2.山西五台山 3.杭州西湖文化景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申报条件(同时具备)(1)保存文物特别丰富;(2)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3)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4)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街区应当具备的条件:(看数字,看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1)有比较完整的历史风貌;(2)构成历史风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基本上是历史存留的原物;(3)历史文化街区用地面积不小于1ha;

(4)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用地面积宜达到保护区内建筑总用地的60%以上。一年内完成保护工作 **历史文化街区的概念

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界线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界线由内向外分为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三个圈层 历史建筑的概念

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保护建筑

具有较高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规划认为应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方法进行保护的建(构)筑物。

第四章

城乡规划行政监督检查的内涵与特征(1)内涵

城乡规划行政监督检查,又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是否遵守城乡规划行政法律、法规或规划行政许可的实施所作的强制性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2)特征

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直接影响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主要特征:

(1)规划行政监督检查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的;(2)规划行政监督检查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行政行为,不需要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3)规划行政监督检查必须依法进行。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1)验证有关土地使用和建设申请的申报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有无弄虚作假;(2)复验建设用地坐标、面积等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是否相符;

(3)对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放线的建设工程,履行验线手续,检查其坐标、标高、平面布局等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符;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检查、核实有关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

城乡规划的法律责任(看城乡规划法)

城市的性质:城市在一定地区、国家以至更大范围内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所担负的主要职能。

城市的职能:城市在一定地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承担的分工。城市的战略:

城市发展方向:城市各项建设规模扩大所引起的城市空间地域扩展的主要方向。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用地性质:

什么是试建区 限建区 禁建区:

案例1 2某工业企业位于市中心重点地区,占地面积2.45hm,由于企业经济效益不好,准备利用区位优势,将一部分多余的工业用地出让,建设住宅区。该企业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达成协议,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住宅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过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该用地性质为公共设施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现场调研,并分析了周围建设情况和各种条件,认为可以变更用地性质。应如何办理规划管理审批手续?

处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申请

1.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控规的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编制控规修改方案。

2.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规划管理:1.核发两证。

案例2 某开发公司在某地级市进行危房改造工作,为平衡资金,该公司向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①在某国

22家级文物保护单位东侧的保护范围内占用5000m的用地建设高层住宅楼,同时,将该文物保护单位北侧2hm的建设用地改为绿地;②拆除该文物保护单位南侧建设控制带内的4栋6层住宅楼,建设当地传统民居形式的平房。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方案比较、专家论证、群众意见征集等多种途径进行了研究,认为该开发公司的申请有利于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环境的改善,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城市景观,经报请市政府同意,核发了建设工程规 6 划许可证。试分析: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

案例3 某市距市中心约10km的南郊有一座古刹,群山环抱,古木参天,风景优美,环境幽静,现列为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并将古刹围墙外200m划为保护区,规定不需进行任何建设。在古刹修建中,修建队认为仅以古刹开展旅游,景区没有充分利用。故说服古刹的管理单位,以每年150万元的租金,在离古刹围墙外100m处投资建设8栋别墅式度假村,修建队利用修葺之机,砍伐树木,组织施工。开工不久,被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监督检查发现,责令其立即停工。

试问:该工程为什么受到查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该如何处理这件事? 分析:

《文物保护法》规定: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城乡规划法》规定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8 9 10 11 12 13 14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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