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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注释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说明:〘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 下同)第八条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履行职责其中包括制定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人防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有上述类似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定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等单位,必须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说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下同)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第四条规定: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第四条 广州市民防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广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人防质监站)具体组织实施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各区、县级市民防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协同市人防质监站开展本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
市人防质监站负责本市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以及中心城区(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在市民防办报建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质量监督工作;除以上项目之外的人防工程项目,由所在的区、县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工作,并接受市人防质监站指导。
(说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在本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鉴于市人防质监站人员编制有限,以及部分区县未单独设立人防办,将全市所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全部纳入市人防质监站的监督范围操作难度较大,因此参考其他省市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规定和经验,本条对市人防质监站的监督范围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如此可以更好的发挥区县人防办的作用,有利于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
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规定向市人防质监站或区、县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人防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申请时填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建设的有关文件;
(二)人防工程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意见;
(三)人防工程地质勘查报告、审查合格的人防工程施工图纸;
(四)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其资质证书;
(五)其他相关资料。
(说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需要提交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提交申报资料后,人防质量监督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向建设单位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将资料退回建设单位,并由建设单位补齐资料后重新申报。
(说明:〘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质量监督申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
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发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和监督方案。)
第七条 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后,人防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所监督工程确定监督工作负责人及监督人员。监督人员按监督方案对所监督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第三章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内容
第八条 人防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三)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文件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质量进行监督;
(五)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并提交建设质量监督报告;
(六)对人防工程建设质量问题和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该监督的内容。
(说明: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八条规定,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履行职责包括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质量、防护设备质量等进行监
督;第十一条规定: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含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第九条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人防工程项目审批、施工图等设计文件审查手续齐全;
(二)按已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纸组织建设,无漏项和降低标准行为;
(三)负责采购的建筑材料、人防防护设备和专用构配件等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及时收集、整理人防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五)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说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主要体现在项目申报、图纸送审、建设过程管理、材料采购以及组织验收等方面。)
第十条 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
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二)出具的勘察报告和人防工程施工图(含设计变更)符合规定要求,签字、出图章手续齐全;
(三)认真进行图纸会审、设计技术交底,及时处理设计问题;
(四)工程竣工验收前按规定提交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说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十九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第二十四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主要体现在资质相符、工程建设中及时提供技术支持等方面。)
第十一条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监理的人防工程项目有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二)参与或组织设计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三)核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
(四)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标准规范施工;
(五)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隐蔽工程实施旁站监理和见证取样制度;对分项工程或工序及时进行验收签认;
(六)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等档案资料齐全、真实。
(说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监理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主要体现在资质相符、对施工质量(尤其是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监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2001〕国人防办字第7号)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实行行业资质管理;第十六条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在建设前期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施工招标阶段、施工实施阶段和保修阶段等各阶段主要监理内容的规定中也包含上述要求。)
第十二条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有相应的施工承包手续及合同;
(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的资格及上岗证书;
(三)按有关规定进行人防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审批,并能认真执行;
(四)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施工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五)按规定选用和安装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及构配件;
(六)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及时整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七)有严格的质量整改措施和事故处理程序,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说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十一条规定: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主要体现在资质相符、人员配套、按图施工、及时送检等方面。)
第十三条 对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依法取得防护设备生产许可证(外省入粤的定点企业须在省人防办登记备案),并按许可证批准的生产范围组织生产;
(二)有健全的组织生产、质量检测、档案保密、施工安装、售后服务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完整的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质检档案,原材料(含外加工件)质保书、购销合同、原始发票等出厂证明文件应按照要求保存;
(四)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人员有相应资质及上岗证书、防护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装符合《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和施工验收标准》等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
(五)参加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有关阶段的验收,并按照规定提交质量评定报告和有关资料。
(说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5号)第四条规定: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安装实行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制度。生产单位按照本规定取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后,方可按照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批准的图纸和标准在企业登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销售和安装。非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防护设备,一律不得在人防工程中使用;第十二条规定: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资格认定证书批准的生产品种组织生产,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范围。)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实体的质量监督,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结构安全重点部位的砌体、钢筋砼、防水施工质量;
(二)人防出入口、通道及战时功能用房进行检查;
(三)预留、预埋附件的安装进行检查;
(四)防护门、密闭门、防护密闭门、活门及门框墙制作与安装质量;
(五)防化、防电磁脉冲、隔震等人防专业设备的使用符合要求;
(六)平战功能转换等措施按设计要求进行落实。
(七)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说明: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有关规定,人防工程防护方面主要包括:防护结构,孔口防护设施,防化、防电磁脉冲、隔震,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设备管道等设备设施。另参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3]162号 下同)第5.0.1条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1、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与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2、重点检查结构质量、环境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其中重点监督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
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4、抽查结构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
第四章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法
第十五条
人防质量监督机构采取巡回检查和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人防工程建设各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对防护结构、设备安装、主要使用功能等实体质量进行抽查和检测,对工程质量资料进行抽查。
(说明: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及参考〘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竣工认可和验收备案管理规定〙(京民防发[2009]83号)的有关规定,根据监督对象的性质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手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过程,必须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组成监督组进行监督检查,做好监督记录,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监督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整改或停工;
(四)对施工中的质量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说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质量监督责任时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文件资料、进入施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要求整改甚至责令停工等方面的权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第3.0.3条规定,监督人员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应持证上岗、并不得少于2人。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对发现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应及时发出监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人防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时,发现可能存在涉及结构、防护功能和使用安全的质量隐患,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证实确有质量问题的,检测费用由相应责任方承担。
(说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第5.0.6条,监督机构可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或材料进行监督检测、检测记录应列入质量监督报告;第5.0.9条,监督机构经监督检测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应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建立质量事故调查制度。发生质量事故时,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和人防质量监督机构共同进行现场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大事故和重大事故按有关规定上报。
(说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于人防工程竣工验收5个工作日前通知人防质量监督机构;人防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现场同步监督。履行下列监督责任:
(一)对竣工验收的组织、程序、内容和标准进行监督;
(二)审查施工单位填写并经监理单位审核的人防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勘察设计单位填写的人防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验收组成员签署的人防工程验收记录资料;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和工程观感质量验收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及质量问题的整改进行监督。
(说明: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国家
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人民防空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补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第十四条规定: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下列监督责任:
(一)对竣工验收的组织、程序、内容进行监督;
(二)审查施工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和工程观感质量验收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及质量问题的整改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人防质量监督机构应出具《广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一式两份,一份由人防质量监督机构存档,一份作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必要资料,由建设单位报送到批准其项目建设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说明: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根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第7.0.1条规定,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此外,为更好的促进建设单位履行人防工程质量报监责任,建议在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资料中,明确要求必须提供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一条 人防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简介;
(二)对工程建设各质量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及执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
(三)工程实体和防护设备质量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检测)情况;
(四)工程质量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
(五)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六)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有资格人员的不良记录;
(七)工程质量专项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八)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
(说明: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并参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第7.0.4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含上述内容。)
第二十二条 人防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监督工程建立符合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涉密的档案应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和《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二)质量行为的监督记录;
(三)防护设备安装质量验收记录、主体结构工程抽查记录;
(四)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五)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工程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照片、音像资料;
(七)受监工程防护设计竣工图;
(八)其他有关资料。
(说明:参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第8.0.1条、第8.0.3条、第8.0.4条规定和湖南省人防质量监督方面相关的文件制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对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人防质量监督机构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限期办理手续,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说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二)对不按人防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三)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给予行政处罚。
(说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擅自拆除人防防护设备、更改施工图纸、降低技术标准生产和安装不合格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规定:定点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请国家人民防空主
管部门取消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
(三)无正规图纸或私改图纸生产的;
(五)偷工减料或制假售假的;…。)
(五)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其改正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按照人防工程面积和规定标准易地建设或缴纳易地建设费;
(说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有类似上述规定。)
(六)人防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对建设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说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民防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 月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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