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现状与对策_交通执法现状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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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现状与对策

浅谈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现状与对策

【内容提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和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以及省府《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的精神,为解决现行交通行政执法模式中存在的诸多执法体制弊端,提出了构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模式的设想,并从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两方面对此模式的构建进行可行性论证。在此基础上,结合交通系统特点和监管体制现状,从行政立法、机构设置、职能配置等主要环节提出构建综合性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模式的基本思路和做法。

【关键词】:交通 行政综合执法 现状 对策

目前,我国的交通领域主要包括交通、公路和航道部门三大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均具有行政执法职能。

交通行政执法是指交通部门及交通领域事业、企业单位为执行有关法律规范,依照法定职权,就公路运政、水路运政、公路路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规费稽查等方面行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职能。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路政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授权的执行部门有交通厅(局)、航道局、公路局。根据省人民政府粤府办〔2005〕9号《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归并同一政府部门下的多项执法职能和执法机构工作”的要求,如果要实行综合执法改革,则也应由交通、航道、公路部门一齐联办。

一、交通行政执法现状和弊端

根据我省交通行政执法职能的现状,其的弊端主要表现在:

1、多头管理,职能交叉,机构重叠。全省的交通行政执法共有六大门类,涉及交通、公路、航道等部门,全省的交通行政执法从业人员达两万多人,队伍庞大。其中,除道路运政和水路运政外,其他的行政执法职能均存在有多头管理,职能交叉和机构重叠的现象,如:以xx市为例,截至2006年末,公路系统的路政行政执法人员为107人,规费征稽行政执法人员为286人,共393人;交通系统的路政行政执法人员为51人,规费征稽行政执法人员为154人,共305人,总计598人。

2、管理混乱。由以上可见,目前我省交通行政执法管理模式中,管理较为混乱,一是同一性质的行政执法,或同一类型的行政执法,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单位同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如:同时行使公路路政行政执法职能的交通厅(局)和公路局;二是在同一个单位内有多个行使不同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如:交通厅(局)内,分别设立了行使路政、运政、航道等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三是路政、运政、规费征稽行政执法人员穿着同一款式的制服(制服基本相同,只是臂章上标明的路政、运政和征稽文字不同)、佩戴同一款式的行政执法证件,但各自受权的行政执法职能却是完全不同的,等等。

3、执法水平低、素质不高。由于历史原因,以xx市公路局为例,在目前全部393名行政执法人员中,虽然都具有省政府和交通部门核发的执法资格证,但具有干部身份的只有77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有156人,其中法律专业的12人,据了解,全省公路系统的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基层单位“以工代干”的现象和做法较为普遍。由此可见,我局的行政执法人员整体素质并不高,在实际工作中,一般的行政执法案件尚能勉强应付,但遇到棘手、复杂的,往往就是束手无策、无处下手了。

4、行政效率低下。由于机构设置和行政执法的相对独立性,以及各自单位部门利益的影响,造成交通行政执法的效率较为低下,如:某人或某单位在某路段申请公路作业的行政

许可,但在老百姓当中,人们难以分辨和判定,这条公路到底是归交通局或公路局管的,因此,只能靠运气瞎撞,这样的结果肯定是效率低下,与我们所提倡“执政为民”的理念背道而驰。

5、执法地段不同。公路路政是唯一一支可以拿巡查牌上路执法的队伍;稽政可以在省政府指定的50个稽查站检查;水陆运政主要是站场、港口执法;公路治理超限超载运输主要是在固定站点联合执法。

因此,很有必要改革现行的交通行政执法模式。

浅谈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现状与对策

1一、改革现行交通行政执法现状的对策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深化交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调整职能,归并机构,精简人员,从体制上、源头上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交通行政执法体制,建设廉洁务实、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

(二)原则:

1、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2、精简、统一、效能

3、整体运作、协调推进

4、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三)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模式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

1、《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是我国首次在行政管理领域确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法律规定,旨在解决行政管理领域中比较混乱的行政处罚行为,根源于行政机构精简和行政处罚执法法治化的要求。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势必涉及到行政机关机构调整和执法模式的改革,由此行政综合执法就应运而生,它是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基本原则,为解决行政管理领域长期存在的执法主体不明、职能交叉割据及有利争着管、无利都不管等问题的情况下而产生的,是实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重要步骤。

2、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相继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以及省人民政府粤府办〔2005〕9号《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对归并同一政府部门下的多项执法职能和执法机构的工作作明确规定:整合省、市、县交通部门及交通领域事业、企业单位的公路运政、水路运政、公路(含高速公路)路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规费稽查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按照行业管理特点,在省、市、县交通行政机关内设立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3、根据《公路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4、省人民政府粤府〔1989〕13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市、县公路局下放当地政府,归口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管理,行政上接受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公路局的双重领导,以当地政府为主。”(实际采取“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管理模式)

由此可见,我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模式符合其构成要件,也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此模式的构建是可行的。

(四)改革的关键环节

1、要建立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改革要按照国办发[2002]56号文件的要求,组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有关交通法律、法规、规章赋予交通主管部门、交通业务管理机构的检查处罚职能。

2、要明确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能。开展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按照决策指导职能和检查处罚职能相对分离的原则,合理划分交通主管部门、交通管理机构与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

3、要明确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性质和编制。根据国办发[2002]56号文件的规定,新组建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性质应定为行政机构,由交通局归口管理,其编制使用行政执法专项编制,经依法批准成立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具有交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4、要明确建立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经费渠道。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经费,按照国发[2002]17号文件的规定,由财政予以保障。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严格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罚没收入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制定的票据,并全额上缴。

5、要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公务员和交通行政执法职业特点进行管理。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主要从现有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中选用,也可以适当向社会公开招录。所有被录用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都应当按规定参加岗前培训,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

(五)具体改革方法的初探

以下以我市为例,提出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改革方法:

1、成立两支综合执法队伍。在公路局设一支路上执法队伍,将交通局的地方道路总站,以及相关的路政、运政、规费征稽等职能划归公路局管理,由公路局承担全部的公路路政、规费征稽行政执法职能;在市航道局设一支水上执法队伍,归并水上的各项行政执法。把执法重心一个放在公路局,一个放在航道局。即在路上和水上进行分类执法,经费在交通规费中列支,执法行政监督权设在市交通局。

好处:精简机构和人员,职责明确。

难点:一是省、市财政部门对规费管理和使用未达成一致共识;二是仍然是多头管理,未能完全体现全省综合行政执法的初衷和方向;三是航道局、公路局目前尚无相关职能,需取得法律法规的授权。

如:2005年7月省交通厅在没有完全征询全省公路系统的情况下,单方面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公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粤交人函〔2005〕865号),向省编办提交审核。由于该方案考虑不够全面、不够细致,如:没有很好地考虑公路系统“以条为主”管理模式,机械地分割省、市、县公路局的关系;仓促地限期将公路养护单位企业化并推向市场,使大批道班工人和公路职工面临分流的境地等,因此该方案遭到公路系统的强烈反对,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张德江书记的批评,最终被有关部门否决。

2、综合行政执法。将现有交通局、公路局、航道局的执法队伍全部归口市交通局管理,成立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综合行政执法职能。

难点:实际上是收编航道局、公路局的行政执法职能,其中有悖于《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条:公路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管理职能。公路局对公路只能养护,不能直接行政执法管理,引起执法扯皮、推诿,容易挫伤公路局工作积极性。

好处:一是统一了交通执法队伍,相对集中了行政处罚权,避免了多层执法、多头执法和重复执法,为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创造了条件。二是精简了执法机构和人员,如:实行综合执法初步测算我市路政、征稽执法人员至少可精简1/6(约100人),提高了执法的效能,优化了执法的资源,加大了执法的力度。三是解决了交通行政执法队伍长期以来存在的性质问题、级别问题、编制问题、经费渠道问题,强化了执法的主体地位,为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奠定了基础。四是规范了执法队伍管理。

如: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成立于2005年6月29日,是重庆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等有关规定,按照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权责一致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将原属重庆市公路局、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重庆市港航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征费稽查局履行的行政监督处罚职能和重庆市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总队承担的综合执法职能进行重新整合、配置,而组建的隶属于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并统一行使交通监督处罚职能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3、整合交通公路部门,综合行政执法。

(1)将市交通局和公路局整合,组成新的交通局。

(2)或重组市公路局,与交通局属下的地方道路总站合并后,组成新的公路局,作为交通局的直属(或下属)事业单位,直接归交通局管理。然后以交通局为主体,收归航道局的执法职能,成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行政执法职能。

由于公路局和交通局的职能,特别是公路局与交通局下属的地方道路总站的职能基本相同(地方道路总站原来也是公路局的一个科室,于1993年划归交通局管理),因此两者的合并成为可能。

难点:一是地方财政压力增大,由于新成立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公务员编制,势必需要增加相应的定编和办公、人员经费,使地方财政的开支增大;二是由于目前公路局是实行“条块结合,以条为主”近似垂直管理模式,如果把公路局并入交通局,由地方政府直接管理,那么存在地方政府占用、挪用公路建设专项资金的风险。

好处:基本同上一点,而且综合行政执法的难题迎刃而解。

综合意见:

笔者认为选择第3种之(2)的意见,即是将公路局与交通局下属的地方道路总站合并成新的公路局,作为交通局的下属事业单位,再实施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至于难点方面可以通过增加财政拨款、加强公路建设资金监管、严格控制编制使用等方法去解决,具体操作也符合《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中“归并同一政府部门下的多项执法职能和执法机构”的精神和要求。

目前上报的方案是:

2、综合行政执法。将现有交通局、公路局、航道局的执法队伍全部归口市交通局管理,成立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综合行政执法职能。

这个方案已经被否决:、整合交通公路部门,综合行政执法。

(1)将市交通局和公路局整合,组成新的交通局。

(2)或重组市公路局,与交通局属下的地方道路总站合并后,组成新的公路局,作为交通局的直属(或下属)事业单位,直接归交通局管理。然后以交通局为主体,收归航道局的执法职能,成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行政执法职能。

由于公路局和交通局的职能,特别是公路局与交通局下属的地方道路总站的职能基本相同(地方道路总站原来也是公路局的一个科室,于1993年划归交通局管理),因此两者的合并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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