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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与承包人于年月日签署了和风丽园土建与安装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保证该合同范围内承包人承建的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维护建筑工程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有关规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承包方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有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向业主发出保修卡
保修卡的内容是:
①公司对工程业主的称谓;
②公司关于保修的原则和目的;
③我们负责保修的部门和人员
二、质量保修期限: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保修期限内因承包人工程质量问题而保修的,相应保修期从复修之日起计算,时间顺延。
双方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l、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有关规定年限 年;
2、装修工程为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有关规定年限年;
3、屋面防水(屋面、外墙、厨房、卫生间、门窗等)工程为按照国家及地
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有关规定年限年;
4、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有关规定年限 年;
5、电器安装、给排水安装、设备安装工程为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有关规定年限 年;
6、供热及供冷为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有关规定年限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7、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有关规定年限 年;
8、智能化弱电系统为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有关规定年限 年;
9、进出口铸铁大门、围栏、单元门为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有关规定年限年
其他约定:如因施工质量原因维修后,保修期限相应顺延,相应保修金退还时间亦顺延;
三、质量保修责任
l、竣工验收后移交前由于承包人保管不善造成各部件、整体或单体损坏、脱落、质变、丢失等,均由承包人承担赔偿和修复责任。
2、在质量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工程质量原因给发包人和业主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赔偿和保修责任,所需费用从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3、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本工程移交给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并从移交日起,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代为行使发包人在本协议中关于保修事宜的权利和责任,即物业公司可直接发书面通知给维保单位有效。
4、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承包人同意接到发包人或物业管理公司通知后派人及时赶到现场进行修理。承包人如在接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之内无响应的,视为承包人未履行维修义务处理。
5、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承包人需制定专门的维修负责人在现场负责维修工作,并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将维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传真等信息报发包人和物业管理公司记录,该工程维修负责人代表承包人全权处理现场维修工作。
就维修人员到达时间、现场处理等约定如下:
1)给排水、供电设施及线路出现故障,承包人须在接到通知后4小时内赶到现场,6小时内完成维修工作。
2)其他一般情况,承包人须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48小时内完成维修工作。
3)对于一时无法彻底修复的大修问题,承包人应在三天内以书面形式明确维修方案及维修期限,报工程部审核同意后次日起实施。如有必要,承包人需提供相应的备用件,来保障业主的正常生活或物业管理的正常运作。
8、在房产品交付使用及业主入住高峰期间(时间为3个月,具体时间以发包人通知为准),承包人必须指派不少于6-8名维修人员在现场驻点维修,对于业主(房屋购买人)提出的维修内容,承包人必须在接到业主(房屋购买人)的维修单之日起 7日内维修完毕并经业主(房屋购买人)验收通过,如承包人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完成维修任务,应增派维修人员。如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的通知后3日内不增派人员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人进行维修,为此所产生相关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对业主赔偿(补偿)金、15%的管理费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还有权扣除承包人/元的保修金作为违约金。
9、在承包人人员到达之前,发包人可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遇下列特殊情况,物业公司有权对一定金额(材料安装类元,土建结元)以内的维修项目进行应急处理,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紧急抢修事故时,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2)直接影响到业主正常生活或威胁业主人身财产及公司财产安全时; 在非报修高峰(以物业公司现场管理处日报修量不超过5起为标准)承包
人可与管理处约定每周集中一次维修时间。但遇业主有时间要求的,维保单位必需按管理处通知时间到达现场进行维修。
10、发包人或物业管理公司认为需召开维保工作协调会时,承包人应当准时参加,会议上提出的问题必须当场确定解决方案,承包人对其派出与会人员的签字确认负全部责任,并应当执行会议决定。否则视作承包人未履行维修义务处理。
11、维修过程中,发包人应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协助。
12、维保期内承包人经通知未在期限内到场履行维修义务的,由物业管理公司安排自行维修、外委维修或业主自修,所产生相关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对业主补偿金、15%的管理费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还将每次扣除承包人10000元保修金作为违约金。
四、保修质量
承包人负责保修的质量,工程保修项目完成后须经业主或发包人代表验收签字方可。工程保修项目应保证在六个月内不出现同类问题,否则,即使保修期满也应继续维修。对于更换了重要组件或整个设备的较大维修项目,它原有保修日期应从设备更换或大修之日起重新按国家有关最低标准确定。
因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承包人维修两次后,同一部位再出现类似问题,视为未尽维修义务,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安排自行维修、外委维修或业主自修,所产生相关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对业主补偿金、15%的管理费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还将每次扣除承包人1000元保修金作为违约金。
五、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结算时,依据合同内容,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结算造价中扣除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如质量保修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工程保修及赔偿等费用,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15天内将差额补齐。
六、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1、质量保修金的返还见合同专项条款,保修金不计利息。
2、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并不免除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七、其他
1、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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