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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青年志愿者评比表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树立青年志愿者的良好形象,增强志愿者服务光荣的社会荣誉感,进一步激发青年志愿者志愿服务的积极性,激励更多的青年学生加入志愿服务行列,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和《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级团组织和青年志愿者协会依据已认定的志愿者服务时间,实行星级认证制度和奖章授予制度;结合注册志愿者服务业绩,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志愿者荣誉称号。
第三条 本表彰办法适应于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志愿者协会全体会员(含团体会员及团体会员所属的个人会员)。
第二章 表彰项目及条件
第四条 学校设立个人星级“荣誉奖”(设一星“荣誉奖”、二星“荣誉奖”、三星“荣誉奖”、四星“荣誉奖”、五星“荣誉奖”)、“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铜奖”、“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奖”、“优秀青年志愿者”、“杰出青年志愿者”、“志愿服务先进集体”等。学校每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五条 获得青年志愿者服务各项奖励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校纪校规和团内纪律及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二)正式参加青年志愿服务半年以上;
(三)学业成绩合格以上。
第六条 学校团委、校青年志愿者协会根据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认定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并颁发星级“荣誉奖”。志愿者是中国注册志愿者的,同时在其注册证及相关标识上进行标注。
(一)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小时的,认定为“一星志愿者”;
(二)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小时的,认定为“二星志愿者”;
(三)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认定为“三星志愿者”;
(四)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小时的,认定为“四星志愿者”;
(五)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的,认定为“五星志愿者”。第七条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400小时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奖奖章。第八条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0小时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铜奖。
第九条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800小时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银奖。
第十条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金奖。
第十一条 志愿者连续专门从事志愿服务超过6个月的,可视情况直接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各级别奖章。
第十二条 学校团委、校青年志愿者协会依据志愿者的服务业绩,参考服务时间,授予志愿者荣誉称号。
(一)“优秀青年志愿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正式参加青年志愿服务一年以上,完成志愿服务时间累计60—200小时;
2.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志愿者服务活动,并在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有较好的社会影响。
(二)“杰出青年志愿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正式参加青年志愿服务一年以上,完成志愿服务时间累计200小时以上;
2.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志愿服务活动,并在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有较好的社会影响。
第十三条 学校表彰在青年志愿者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志愿服务先进集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立一年以上的系青年志愿者协会、各级青年志愿服务队(小组)、社团,或为大型活动、抢险救灾等提供临时性,突出性服务的集体;
(二)在青年志愿者的动员、招募、规范化管理、组织活动等方面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三)集体所属的志愿者人均志愿服务时间在30小时以上;
(四)在志愿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有良好的社会影响。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四条 星级“荣誉奖”由各系青年志愿者协会对青年志愿者的服务情况进行确认,报学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审批。符合条件的获得相应奖项。
星级“荣誉奖”颁发给所有符合条件青年志愿者,名额不限。第十五条 “优秀青年志愿者”、“杰出青年志愿者”、“志愿服务先进集体”的评选先由各系青年志愿者协会将候选人或集体的事迹材料报学校青年志愿者协会核实,然后由校团委、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评审。
“优秀青年志愿者”、“杰出青年志愿者”、“志愿服务先进集体”评选的名额视当年志愿者服务活动开展情况酌情确定。
第十六条 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金、银、铜奖及服务奖由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对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次数进行确认,核实情况后报请校团委、授予或向上级团组织、青年志愿者协会申请授予。
第四章 奖励方式
第十七条 星级“荣誉奖”由校青年志愿者协会颁发荣誉证书。第十八条 “优秀青年志愿者”、“杰出青年志愿者”获得者由校团委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志愿服务先进集体”获得者由校团委颁发奖状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青年志愿者服务各个奖项获得者均可享受校级通报表扬加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团委、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理事会解释。
200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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