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精)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
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 1 目的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工伤事故,及时了解和研究工伤等各类事故情况,掌握其规律并及时采取对策,减少同类事故的发生,保证生产安全,特制订本制度。2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处理的程序。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术语
职工伤亡事故:指本公司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丧失劳动能力满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
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不构成重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5 管理要求或规范
5.1 伤亡事故报告
5.1.1 凡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应立即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或逐级报告,在1小时内报到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部门、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事故的原因等。
5.1.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 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5.1.3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5.1.4 公司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集团主管部门和市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查院、工会。
5.1.5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
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a 在事故调查组未进入事故现场前,应派专人看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 动和取走现场物件。
b 因抢救人员和保护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摄影或录像并详细说明。c 清理事故现场,要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
5.1.6 参观、实习、借调人员发生事故,由接受部门负责调查和报告。5.2 事故调查
5.2.1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我所可受政府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5.2.2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
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2.3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b 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5.2.4 事故调查组的责任:
a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b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c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d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e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2.5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5.2.6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
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间。
5.2.7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5.2.8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达成一致
意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能超过事故的处理工作的时限。
5.2.9 任何领导和个人都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5.2.10 事故调查组应当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
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5.2.11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b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c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d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e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f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5.3 事故处理
5.3.1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
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5.3.2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5.4 法律责任
5.4.1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
a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b 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c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5.4.2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b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c 转移、藏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d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e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示他人作伪证的f 事故发生后逃匿的5.4.3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a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b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c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d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5.4.4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
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b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c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d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5.4.5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b 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6 表格与记录
Q/FC 03.06.03034.N01-2009《事故报告》附录A 事故报告
记录格式:Q/FC 03.06.03034.N01-2009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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