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_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22:58:0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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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草稿)为适应高等教育和人才培养形势的发展,更好地做好我中心教职工的继续教育工作,提高教职工的总体素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暂行本办法如下:

一、申请参加继续教育的条件

(一)申请继续教育的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在岗期间,自觉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踏实,能够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接受本规定并承诺学成后按规定继续为中心服务;

(二)教学部门职工接受继续教育应按照本部门继续教育计划进行,报考或进修的专业应与所从事的专业相符;

(三)除因工作岗位变化外,职工不得申请与现有学历、学位同层次的学历、学位教育;

(四)教职工接受继续教育一般应满以下服务期:

1、本科生申请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应在校服务满3年。

2、研究生申请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应在校服务满5年。

3、所有人员申请非学历、学位教育应在校服务满2年。

4、因工作需要由中心派出学习的人员不受服务期限制。服务期未满经中心批准参加继续教育者,其学习前所缺服务期与学成后服务期合并计算。

二、审批程序

(一)教职工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学习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所在部门根据中心有关规定以及本部门的培训计划和岗位工作需要,签署意见后报综合管理办公室审批,报中心领导审批 ;

(二)教师申请1年以上进修、攻读学位,由综合管理办公室审核,报中心领导审批。

三、继续教育的费用和待遇

(一)学习费用

1、继续教育费用只报销学费,其他费用自理;

2、教学部门人员进修学历学位的学费报销标准由中心领导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非教学部门人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学费按2/3报销,最高报销金额不超过2万元;

3、经批准派出参加非学历、学位教育人员的培养费用由中心按规定报销;

4、因工作需要由中心派出学习的人员全部费用由中心支付;

5、参加学历、学位教育人员的学费,在取得学历、学位后报销;

6、接受继续教育的人员如不认真学习或年度考核不合格,中心不给予费用支持。情节严重者中心将向当事人追回已支付的培养费用。

(二)学习期间的工资待遇

1、在职学习。在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仍在岗工作,并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考核合格,工资及福利待遇与在岗人员一样;

2、脱产学习。在脱产学习期间(不包括延长学习时间),享受职务等级工资、津贴、职务补贴、住房提租补贴等。

四、办理手续

(一)申请继续教育者,须填报《山东省船员培训中心教职工继续教育申请表》。完成申请程序后,交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申请继续教育者被录取后,须在入读前持有效证明文件到综合管理办公室登记;

(三)继续教育受教人员毕业(结业)后,须将进修成绩、毕业(结业)证书等材料交综合管理办公室验收并放入本人档案。

五、服务期与违约赔偿

(一)教职工参加各类在职继续教育学习后,必须回中心服务一定年份。参加1年以内进修培训的,回中心服务期至少2年;参加1年以上(含1年)进修培训的,回中心服务期至少3年;公派出国留学的,回中心服务期至少5年;参加在职攻读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并取得学历或学位的(含同等学力班),回中心服务期至少10年;

(二)服务期未满或未完成学习、培训任务即申请调出、辞职、离职或自费出国留学的,需向中心交纳培养补偿费和违约金,交纳标准为:培养补偿费=学习期间中心支付的费用,违约金=每年违约金1万元×服务未满年限。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前后未完成的服务年限,累加计算违约金。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山东省船员培训中心 二〇一〇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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