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定价抽取评审法”不可取!_差别定价法的优缺点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22:50:4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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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定价抽取评审法”不可取!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差别定价法的优缺点”。

“合理定价抽取评审法”不可取

一、引言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发出了“关于印发《河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合理定价抽取评审法实施办法》(施行)的通知”,并决定自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起施行。据悉,京港澳高速公路石安段改扩建工程的机电系统已准备采用“合理定价抽取评审法”确定中标人。

据不完全统计,这是继天津、广东、吉林、河南、湖南、湖北、安徽、浙江、山西、陕西、山东、福建后,工程评标采用《合理定价抽取评审法》的第十三个省份。

那么,这是一种怎么样的评标方法?与以往采用的招标评标法又有哪些不同呢?采用这种招标评标方法到底有些什么好处呢?为什么有这么多省、市会先后采用这样的方法呢?实施的结果又是怎样的呢?这些问题的确是大家非常关心的。本文想结合各地专家们所发表的意见谈谈笔者的看法,并与大家讨论。

二、何谓“合理定价抽取评审法”?

“合理定价抽取评审法”,有些地方成为“合理定价随机抽取法”、“合理低价随机抽取法”等等,叫法不一样,但含义都差不多。那么到底什么是“合理定价随机抽取法”呢?

百度百科的定义是:“合理定价随机抽取法”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包括工程合理价为主要内容的招标文件发售给潜在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响应并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合格性评审后,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的评标定标方法。

当然各地对这种评标方法的定义和具体做法(条款)有些不同,但核心的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如: 湖南省的“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定义是指:“对报名的投标人随机抽取标段,发售含合理定价清单的招标文件,随机抽取3家入围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对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河南省的“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的定义是:“投标人按照公路工程专业类别报名投标,承诺以招标人报价作为投标报价,招标人在开标时每标段随机确定3家入围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对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办法”。

河北省的“合理定价抽取评审法”的定义是指“投标人按照工程专业报名投标,以合理定价作为投标报价,招标人在开标时随机抽取各标段入围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对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后选人的评标办法”。

不管各地的定义和具体条款上如何不同,但都有两个关键词:合理定价(格)和随机抽取。“合理定价”意即工程的价格是由招标人事先确定的,被认为是相对合理的,投标人只要承诺就有资格参于投标。“随机抽取”意即中标人是由招标人用随机抽取的方法确定的,不是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出的。

与传统的评标方法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

1、工程项目的价格是由招标人事先确定的,无需投标人报价,投标人只要承诺就行;

2、评标委员会的作用被弱化了,只要随机抽取后对入围投标人的资格性和承诺性进行评审即可;

3、这种评审方法的最大好处是节省了评审时间和招投标费用。

至于有关“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以及有助于“反腐创廉”、防止“暗箱操作”和“明招暗定”、有效防止“串标”、“围标”等等的优点和说法有待商榷。

三、“合理定价抽取评审法”的出台

公路建设行业是最先实行招投标制度的行业之一。200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公路建设项目执行招标投标制度总体上是好的。

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市场诚信体系还不健全,公路建设市场开放度大,市场主体比较复杂,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仍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归纳起来大概有以下一些表现:

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以及评标专家之间相互勾结,暗箱操作、明投暗定;  上述四方之间围标、串标现象严重,哄抬报价或低价枪标,排挤其他投标人;

 投标人之间相互租用或出借施工资质,弄虚作假;整体转包现象严重,招标人睁一眼闭一眼或根 本不予理睬;

 招标人或转包代理泄露标底和其它机密招标信息现象时有发生;投标人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 中标;

 有的项目招标工作不规范,评标工作把关不严、深度不够或走过场;  对招投标工作进行不正当的行政干预以及

 行政监督机制不完善或根本缺失、监督力度不够或处理力度不力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地妨碍了《招标投标法》的实施,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同时滋生了不同表现形 式的腐败现象。

2004年11月,原交通部公布了“关于改进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指导意见”,并提出“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以及“双信封评标法”等4种评标方法,并要求各地“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评标办法”。

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文件中,也对工程项目的招标和评标的具体办法做出了规定,那为什么有些地方还要独出心裁提出以抽签、摇号、抓阄为核心的所谓“合理定价抽取评审法”(以下简称“办法”)? 归根到底一句话,就是在实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中,产生了形形色色的腐败现象,以至于严重干扰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工作的开展。基于这些情况,有些地方想了很多办法,提出了形形色色的招标评标方法,其中就有“合理定价抽取评审法”。其初衷很简单,就是想通过采用抽签、摇号以及抓阄等貌似公平、公正的办法来消除各种腐败现象!

从湖南、河南和河北等省发布的“通知”中可以看出,制定“办法”的出发点是:为了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维护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有效地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和推动反腐工作等。简言之,出台该“办法”就是为了在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中体现公平、公正和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四、现状与分析

虽然先后有十几个省市采用或施行了“办法”,但是,实际施行的结果并不理想,或者说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因此,大多数地方已经停止了该“办法”的施行。

我国最早实施该“办法”的广东省,也在2003年4月,以省人大常委会的名义发出通知,明文规定“禁止采取抽签、摇号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或确定中标人”。

2013年2月28日的“大河网”上也刊登了报导文章,说“湖南摇号制度难止公路工程招投标乱象”。应当说,各地施行该“办法”的初衷是好的,但事与愿违,在实际推广应用中出现了许多值得注意和思考的问题,应当引起采用该“办法”的各地主管招标投标工作的相关部门领导以及招标人的关注和重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这里同样适用。

从该“办法”出笼到现在已经有十多年的时间了,但争论却一直没有停止过。争论的焦点集中于该“办法”到底有什么好处?存在什么问题?是否值得推广?专家之间也有不同的看法或争论,真是智者见智,仁者见仁。

1、支持一方的看法

 一定程度上贯彻并体现了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简化了招标投标的工作程序,节省了招标投标工作的成本(时间和费用);

 一定程度上防止了“暗箱操作”和“明投暗定”等腐败行为,有效地遏制了弄虚作假、串通投标、低价抢标等不正当手段,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创廉。

 仅适用于技术要求不高、施工标准在行业范围内比较统一、施工难度不大、资金相对确定、工期 较短、造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的中小型单项工程。

 招标人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工程造价的主动权。

2、反对一方的意见

 最大的问题是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违法违规危险系数大,具体条款和做法又明显地违反了我国 或地方的一些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文件中明文规定,“严格规范招标人确定程序。禁止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和确定中标人”。而“合理定价抽取评审法”却明显地违反了上述规定,并与之相触。在公权领域,法律的原则是“法无许可即为禁止”。

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就是竞争,通过竞争做到“优胜劣汰”,但是该“办法”恰就体现不出 充分的竞争。在工程招标过程中,选择最优投标者是一种法定要求。招标法的根本宗旨在于公平、公正、择优、择强。也就是说,工程招标的根本目的是以最合理的价格,高水平的施工质量,构造出最优秀的工程来。但采用“办法”后,由于投标门槛低,不管投标人的技术实力、施工水平、管理水平、经济实力、工程业绩等要素,统统可以在同一个起跑线上抽签、“碰运气”。因为,通过摇号产生的中标者有可能是借用资质、资金不雄厚、技术力量不强或施工设备较差的企业。这样就会导致施工进展缓慢,一再延缓工期或者出现质量问题。这算是真正的公平竞争吗?由于没有经过充分的市场竞争,这种“碰运气”的做法不但会损害工程承包商的利益,也会让招标人自己受到经济利益的伤害,同时,也是对工程质量的极端不负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讲,在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抽签”、“摇号“等办法来决定中标人的做法实质上是一种推卸责任、极端自私的无能表现。

 为串标、围标等行为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有人说,由于围标、串标严重,因此,“合理定价评审抽 法”就运应而生了。而事实上,正由于采用了该“办法”,才给那些围标、串标者提供了更大的围标的空间和机会!

另一方面,预先给出的固定价格也会给投标人之间的围标、串标提供一条看似既合理又合法的途径。加之投标人起点门槛低,因此几乎所有具有原建设部办法的综合资质的投标人都可以参加抽签,这样就大大地提高了围标人群的中标概率。

从数理统计和概率论的定义可以看出,由于抽签是等概率的,所以,如果参加围标的投标人超过一半的话,围标的成功率无疑是很大的。

当然,围标、串标人不仅仅是指投标人,也包括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公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中,对于围标、串标的种种现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文件都为打击、杜绝围标、串标等违法现象提供了法律依据。

 适用范围有局限性。“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规范性欠缺的非招标方式,或者说 是一种“另类的招标方式”,它不但不适用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对建设规模大、造价高、性质较特殊、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也难以适用。

湖南省和河南省的通知中都强调:“技术复杂的大型桥梁和隧道、机电三大系统(含隧道机电)按照权限,经交通运输厅主管部门批准,可作为单独的标段,按照交通运输部2009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

有的省份对工程造价有一定的规定,如1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以试用该“办法”。因此,不是所有的工程项目都可以使用该“办法”的,尤其是一些大型工程项目。所以说,“办法”的使用范围有很大的局限性。

河北省的通知中也说,“鉴于本办法属于试行,请在小范围内进行试点”。

 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监督职能和专家评审智能边缘化,自主性过大,监督功能缺失。评审专家的 职能逐渐淡化或消失,事实上已经沦为一个“看客”和“陪衬”的角色,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难以得到很好地维护和保证。有人说,采用“办法”已经成为相关管理部门规避监管责任的手段。有些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人认为采用抽签的形式确定的招标人,谁中标与己无关,自己没有干预,依此来逃避监管责任。事实上,这是一种极端不负责任的做法!

 “合理定价”不合理,给有效控制造价带来很大的困难。招标人确定所谓的“合理价”是否真正 合理?业主自己定价就是一家人说了算,也违反了“市场决定价格”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量与价的风险都由招标人承担,最终可能会形成了“合理价”对发包方和承包方都不合理的不良局面,其结果就是双输!

高速公路机电工程结构复杂,规模大,包括有好几百种设备和材料,同一种设备的价格相差几倍、十几倍。整个工程的设备、材料购置费用高达全部工程项目费用的70%以上,甚至更多。所以,定价合不合理关系到整个工程项目的全局。定价的过高或过低都会直接影响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切身利益,进而影响整个工程的质量和工期进度。因而,工程价格必须通过招标人、投标人以及市场来决定,而不是由招标人一家决定。定价的过程是招标人和投标人互动的结果,是一种双方利益的折中。

定价和标底不同,后者只是评标时的参考,而前者却是投标人必须接受的承诺,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这显然是很公平的!

 “暗箱操作”和“明投暗定”等腐败现象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因为,最终的中标人是由评审 委员会推荐并经招标人确定的。众所周知,只要有人为因素存在,人为的干预和暗箱操作、明投暗定等现象肯定是不可避免的!例如,评委的打分、推荐,投标人的定标等。因此,造成腐败以及其它不正之风的根源还是存在的,不可能绝对地避免或杜绝。很显然,这种评标方法是“以不能保证选择最优投标者的“代价”来换取确定中标者过程中的人为干预”。显然,那种“一定程度上防止了“暗箱操作”和“明投暗定”等腐败行为”的说法仅仅是理论上的东西。反过来,采用这种“办法”有可能促进了各种腐败现象的发生,这倒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五、笔者的观点

笔者是站在反对一方的立场上的,基本观点是:

1、“办法”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公平、公正”和“廉政建设”、“反腐创廉”等问题,也难一体现“诚 实信用”的原则,而这仅仅是一种良好的愿望。有些专家说,“这种打着“公平”、“公正”的旗号的方式,实质上是对招标人的极大不公平、不公正,也是对最优秀的投标人的极大不公平、不公正。

2、“办法”不适用于高速公路的机电工程等一些规模大、技术含量高、施工难度大、造价高的工程项 目,否则风险会是很大的。因为,要构建一个优良的大型高速公路机电工程项目,不光光是靠价格一个因素,而是要综合考虑包含诸如技术、管理、信誉、财力等多方面的因素,而这些综合因素恰恰不能是光靠“抽签”来决定的。

事实证明,虽然我国具有住建部办颁发的交通工程综合资质的系统集成商有近百家,但是,他们之间的综合实力相差很大,也有三六九等之分,真正做得好的、为业主所信任的不过几十家。他们都是靠精湛的施工技术、良好的项目管理水平、雄厚的经济实力以及较高的信誉而得到工程项目的,而恰恰不是靠的抽签和运气。

3、“办法”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创新”,或用时髦的话说也是“摸着石头过河”,想在工程项目 的招标投标工作中进行一次探索和试验,应当受到鼓励。但任何一种创新要有个底线,即不能超越现有的法律、法规。而“办法”恰恰就在某些条款上超越了法律、法规这个底线。因此,是不能接受的。

4、综上所述,采用“办法”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建设,对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没有实质性的好处,而大 量的问题却暴露无遗,从根本上违背了“办法”提出者的初衷。因此,采用此法最终的结果是得不偿失的!

所以,笔者不赞成在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中采用“合理定价抽取评审法”来确定中标人,此法不可取。

2013年国庆节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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