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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调查研究
前言: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完善和落实国家对农民工的政策,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改革开放30年来,农民工对我国的经济增长做出了重大贡献,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20%以上。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和谐社会建设不可或缺的力量。但受各种因素制约,农民工劳动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在一些地区和行业,农民工劳动合法权益受侵害现象普遍存在,保障农民工的劳动合法权益,已成为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迫切需要,成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
(一)调查目的农民工,是指那些在城镇从事非农职业,但户籍身份依然是农民的劳动者。这是生活在城市社会的庞大群体,他们在城市中生存的状况不容乐观,各项权益缺失非常严重。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指标,到2020年我国城镇化率要达到56%,这就意味着今后每年要有上千万的农民进入城镇,越来越多的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成为农民工,然而农民工的处境却非常尴尬,他们长期或短期离开土地,尤其是长期离开的成为非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居民,同时进入城镇后,他们没有城镇户口,其户口及所有社会关系都在农村,从这个角度上看他们又不是城镇居民。这样他们就成了夹在城镇和农村之间的边缘人,这种边缘人的身份导致他们的劳动保障问题缺位,但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必须要保障这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
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是以人为本,社会要充分尊重和体现人的价值。人,是社会中最具活力、最具创造性的元素。这种元素只有在获得最大化的尊重后,其活力、创造性才可能迸发,才可能产生出巨大无比的力量。这应该是我们对待全社会任何一个良性群体的根本态度,对农民工尤应如此。在新世纪新阶段,农民工是活跃在城镇和乡村中最积极、最能干、最可敬的新生力量。农民工因其对经济社会发展所作的巨大贡献而赢得了全社会的根本性认可,这使得农民工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早已成为推动城市快速向前的万不可缺的中坚劳动力量,他们的福祉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定与和谐。维护农民年工权益,增加农民工的满意度,是检测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的“温度计”,是体现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的元素,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的内容。所以,保障农民工权益,让他们对社会的满意度更快提高,对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所产生的作用和意义都是无可估量的。
(二)调查方法
我们选择了农民工流动量比较大的武昌火车站作为了我们的调查地点,针对目标为那些返乡的农民工和一些启程去往打工地点的农民工,采用了口头问卷调查的方式采集我们的调查信息,问题主要涉及5个方面:
一、农民工健康安全问题;
二、农民工劳动所得权;
三、农民工的子女受教育权;
四、农民工日常娱乐文化生活;
五、农民工劳动环境等
(三)调查结果
调查发现,劳务产业是一个大而不强的新兴产业, 发展潜力很大;对于农民工来说, 存在务工环境差、政策不配套、打工收入低、精神压力大等问题;对于社会来说, 大量人员外出给家庭带来了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一些新的问题。目前最突出的表现在以下方面:
1、找到工作难。外出务工人员文化水平偏低,大多无一技之长, 在竞争激烈的劳务市场中处于不利的弱势地位。外出人员特别是初次外出人员很难找到一份工作, 平均找到工作的时间在 20 天以上,多从事 “重、脏、危” 体力劳动, 工资水平偏低。
2、身体难承受。外出务工人员为承担养家糊口重担, 不得不加班加点工作, 工作时间普遍在 10个小时以上, 有的甚至达到 14 小时, 严重影响了他们的身心健康。外出务工人员多集中在厂矿、企业, 工作危险性较大, 如一些鞋厂有毒物质、气体对务工人员身心健康有较大危害, 在山西从事煤矿开采业的, 危害生命安全的隐患无处不在。
3、权益维护难。国家规定用工企业必须执行的有关劳动者的保险、劳保待遇, 外出务工者一般不能享受。如企业大部分未缴纳工伤、失业、养老等保险, 有的企业唯利是图, 尽力逃避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在采煤、建筑等高危性行业,“权益维护难”体现得尤为突出。如山西私营煤矿招收采煤工, 一般只投简易人身保险, 而不参加工伤、失业及养老等保险, 出了工伤事故, 一般都是企业、劳动者私下协商处理, 企业除付医疗费外, 极少作出其他按法律规定应该给予的补偿。此外, 不签劳动合同、随意克扣工资、延长劳动时间等行为时有发生, 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严重剥夺。
4、孩子教育难。一是 “留守儿童” 教育难, 儿童父母均外出的, 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或他人代管。由于缺乏父母管教、沟通和关爱, 容易造成孩子心理偏常, 行为失范, 性情乖张, 染上恶习。长此以往, 可能造成新的社会问题。二是孩子上学难,随着农村教育布局调整, 学校分布在集中地带, 孩子上学路程远、接送不方便、交通不安全。三是随父母外出上学的, 大多没有真正享受到平等的上学权利。
5、精神压力大。外出人员普遍有 “四怕” : 一怕丢工作, 外出人员大多上有老, 下有小, 承担着养家糊口重担, 为保住工作, 对企业老板的一些过分要求不得不忍气吞声;二怕家里遇麻烦, 由于主要劳力不在家, 最怕家中出现困难无人帮忙照应;三怕生病, 生病不但意味着失去工作, 还意味着从家里倒拿钱。同时, 由于合作医疗对象跨区域报销难, 基本上不能享受合作医疗的好处。例如阳坡村李延华, 2006 年在福建打工, 在当地住院费 7000多元, 因是跨区域报销, 仅报销了 300 多元。四怕受歧视, 部分城市人视农民工为 “二等公民” , 不少人因此受到不公正待遇。
(四)对调查结果的思考
我们小组人员无不为调查的结果感到震惊,做为城市建设者的他们居然承受着如此多的压力,我们不满于制度的缺失,不满于人心道德的沦落,不满于当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居然还会有如此丑陋的社会现象、如此弱势的群体的存在。但反过来我们又不得不思考到底是哪些原因导致了这些问题的出现,究竟这些是天灾还是人祸呢?
我们经过讨论与查阅相关资料,总结原因如下 :
1.立法上的原因
第一,现行法律体系在保障方面存在问题。首先,农民工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我国的《劳动法 》 及相关法律、法规适用于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但这并不能说明农民工合法权益就有了法律保障或有了较为充分的法律保障。因为目前的劳动法本身还很不完善,存在的漏洞缺陷较多、操作性不强,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不够。其次,与《劳动法 》 相关的配套法规也不健全,表现为层级低、冲突多、难以操作等。第三,《劳动法 》 及相关法规没有对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的诸多方面和诸多问题直接加以规定。农民工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得不到实质上的平等待遇。所以从劳动法看,现行的劳动法在保护农民工权益方面还存在一些盲点。另外,一些地方政府过分迁就企业主的利益,同时城市有关劳动执法人员时常出现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现象,面对农民工权益受损时行政不作为,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和有效的保护。
2.体制上的原因。
城乡二元户籍体制是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缺失的根本原因。现行的二元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是为计划经济服务的,把公民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类,实际上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身份。二元户籍制度赋予每个人以户籍身份,而且几乎不能改变。城乡有别的户籍体制造成了城乡权益保障上的不平等,它一方面凝固了二元的利益结构;另一方面,这种二元利益结构的形成与加深又反过来妨碍着我国二元经济结构的消除。这种利益差距是导致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形成的根本性因素,也是我国户籍体系背后最重要的支撑。我国数以亿计的农民工惟一与工人概念的不符之处就是户口。尽管这几年户籍制度有了一定的松动,但效果并不明显,流入城市的农民工到城市后仍然受到“ 名亡实存 ” 的户籍制度的阻碍而无法融入城市的社会经济组织内,不得不在体制外生存,变成漂泊不定的流动人口,各种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这一制度是造成农民工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根本原因。因此,农民工这种非农非工的尴尬身份凝固了其与城市人口在权益保障上的差别。
3.思想观念上的原因。
歧视农民工的观念具有一定的现实基础。虽然农民工已经进城,但是其农民的身份并未得到改变,城市人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对农民工均有一种本能的排斥性。在城市里,农民工被一些城里人看成“ 盲流” ,得不到作为公民应有的基本尊重。一些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者思想深处存在着农民工不应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权益和待遇的意识。他们无视农民工对城市建设的贡献,错误地强调给农民工平等待遇会加重城市管理的成本和难度,会影响当地的投资环境和地方财政收入。种种原因造成了农民工的自卑感,使他们对自己的处境得过且过,甚至在受到歧视和冷遇的时候也无动于衷。因此,这种观念上的落后也是农民工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重要因素。
4.农民工自身的原因。农民工自身的文化素质、法律意识、就业特点等等也与其劳动权益受侵害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1)农民工群体普遍具有文化素质低、知识结构单一的特点,这限制了他们在找工作时的范围,决定其只能在那些对知识技能和科学技术要求比较低的行业里工作,从事的基本上都是些体力劳动。(2)农民工在进城务工和择业上,主要依靠“血缘、人缘、地缘” 关系,盲目性大,且各自为“工 ” ,失去了参与社会活动的正式组织依托,缺乏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的渠道和载体,在权益受到侵犯时,不能借助组织、集体的力量去
解决问题。同时,农民工普遍缺乏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权益受侵犯时不知如何维护。(3)农民工基本上是非正规就业。由于非正规就业人员本身的特点以及我国非正规就业体系发育和管理的限制,给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增加了现实的难度。首先,非正规就业的规范化程度不高,使得非正规就业处于法律法规的边缘地带,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保障的后盾。其次,非正规就业为工会组织的建立和发挥作用提出了新挑战。第三,非正规就业制约着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非正规就业最大的特点就是灵活,农民工往往很难在一个稳定的岗位工作相对长的时间,以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不似正规就业的劳动者那样有相对稳定的提供者,目前看来,我国流入城市打工、经商的农村劳动者在就业、医疗、劳动保障、福利、养老等方面还没有纳入正规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当中。
5.公众利益诉求机制不完善的原因。
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农民工具有提高工资待遇、改善工作环境、维持基本尊严、获取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利益诉求渴望,但在现实生活中,他们在公共政策决策中没有话语权,缺乏较为畅通的利益诉求渠道。一方面,一些企业尤其是一些非公企业没有建立能维护农民工利益的工会;另一方面,根据目前的法律诉讼制度,他们承受不了过高的诉讼成本与风险代价。在资源匮乏,缺乏合法、畅通的利益诉求渠道的情况下,农民工等弱势群体不得不采用如静坐、集体上访等施压性集体行动,甚至被迫采用自焚讨薪、跳楼讨薪等等极端方式来宣泄利益诉求。我国的公众利益诉求机制在合法性、公开性和透明性上还有待发展,否则将很难解决社会的不公平和不稳定问题,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五)对策
1、我们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参照国际组织制定的规章和原则,借鉴各国社会保障立法的经验制定一部确立社会保障性质、目的、宗旨和原则的法律,规定国家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司法部门、劳动部门等在内的国家、集体、企业和个人在社会保障体系内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和协调社会保障各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保证社会保障制度能被公正、合理、有效地执行。全国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将社会保障写入宪法: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必将有力推进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
2、改革户籍制度,创造公平环境 要想真正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最终的解决方式还是使其真正融入其所就业生活的城市,打破现有的城乡二元结构限制。旧有的户籍制度一直是阻碍农民工真正融入所在城市的根本所在,正因为户籍的划分,使得农民工无法享受到和城市居民平等的财产权、教育权、劳动权、社会福利保障权等等。因此,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使农民工能够突破户籍制度障碍,实现由“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转变。而且,城市的就业政策上也应消除对城乡居民不平等的待遇,取消对农民工市场准入的门槛,给予农民工平等的用工机会,加强对规范用工的监督,强制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
3、强化培训,提升农民工素质我国农民工群体的整体素质不高,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易处于失业状态。对失业的农民工进行职业培训,对既有人力资源的挽救和水平提升意义重大:它可以提高失业农民工从事原工作或新工作的技能,增强他们对新工作的适应能力,以便为其重新择业、就业莫定基础,对于消除结构性失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而且还可以纠正其在过去工作中所养成的不良行为,诸如磨洋工、组织纪律观念淡薄等问题,稳定农民工的情绪。据统计,在目前全国跨地区进城务工的农民中,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仅占9.1%。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新兴产业的兴起,缺乏转岗就业技能的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
业难度越来越大。所以,我们必须通过职业培训,提升农民工综合素质,实现技能就业,增加就业的稳定性。
4、着眼于更多人的参保,坚持低标准准入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一项系统工程,在确定社会保障水平的基线时,一定要谨慎。因为社会保障有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某些措施一旦出台,基线一旦确立,那只会上升难于下降。
(六)总结
这一次调查研究使我们对农民工这个社会弱势群体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解决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同时,作为大学生的我们,我们也在思考我们可以为这些群体做点什么,我们关注,我们关心,我们关怀,我们希望可以用我们的真心去换来他们的自信与尊严,也许有时候只要我们一点点的付出。另外,这次调查也增强了我们小组的合作协调能力,提高了我们的责任心与团队精神,但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如:对一些问题的认识还不够深入;缺乏自己的独立思考能力,很少可以有能力可以发表自己独特的见解;面对陌生人我们还不够的自信;调查研究方法还不够科学等等,这些都是我们今后需要改进的。总之,十分感谢概论课给了我们这么一次锻炼的机会,让我们站在主人的角度上去发现这个社会所存在的问题,为我们的以后的成长与发展指明了道路。
(七)参考文献
【 1 】王健,郝峰.关注农民工进城问题,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理论研究, 2002,(6)。
【 2 】李连根,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研究,河北农业大学学报,第8卷,第2期。
【 3 】邢芳华,论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议。
【 4 】*,关于社会稳定问,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报
【 5 】金焕玲,崔子修,对农民工不公平境遇的社会伦理回应,山西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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