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六节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
一、绝对无效民事行为
(一)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已经成立,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
绝对无效:对无效民事行为有争议时,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确认无效的主张。
确定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不但从开始没有效力,而且以后的任何事实也无法再使其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当然无效:无需有人提出无效的主张,也不需经过司法撤销程序,无效民事行为本身就是无效的。
如何理解:比如双方履行完毕的毒品买卖?
核心:事实层面与价值层面。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分类
1、行为能力欠缺
2、违反禁止性规范(法律、行政法规)。注意区分禁止性规范的分类: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前者如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后者证券从业人员参与股票交易。
3、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如何界定国家利益?国有企业的利益是否是国家利益?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社会公共利益。给情妇买房是否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某地一位大款与一位小姐订立了一份合同,此位大款给这个小姐25万元,买一套住房。条件是,这个小姐不许再与别的男人结婚。
(三)绝对无效民事行为的效力。
无撤销、追认的可能
案例:某村村民张某有1亩自留地临近集镇,王某系个体户,准备在此镇做生意。于是同张某协商,以一万元的价格购买此地作为宅基准备建房。土地管理部门发现后,予以制止,王某建房未成。于是王某向张某追索此款,但张某以不是他不同意卖为由,拒不返还此款。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归还购地款。在此案的处理上,法院存在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非法买卖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一种意见认为,此款应当返还,在判决返还后再对双方进行处罚。
(四)评价:不宜绝对化,国家的价值评判与民众的意思自治的冲突。
二、可撤销民事行为
(一)概念:成立并已经生效
(二)种类
1、重大误解。何谓重大误解:当事人、标的。
案例: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问:(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
有一个老太太去世了,她有一个女儿,女儿在收拾母亲遗物的时候发现她妈妈的箱子底下有一个包袱,包袱里面又包了一个小包袱,打开一看,里面有一个瓷器,上面写着是明朝某年制。她想,怎么我们家还有这么珍贵的东西啊!听说邻居一个老头退休了,正在街上炒文物,她就把那个老头叫来鉴定一下这个瓷器到底能值多少钱。这老头一看,说不得了啦!这个瓷器是明朝的,起码能卖10万块。这个女孩说,我正缺钱花呢,我怎么把它卖了呢?这个老头说:这样吧,你想卖我就帮你个忙吧,要不,你干脆卖给我吧。这个女孩说:那你要买就不能要10万块钱了,就8万吧。这个老头就跟她签订了一个合同,给了她8万块钱,把那瓷器拿回去了。拿到那个瓷器后,老头自己到文物市场上一卖,人家一鉴定,原来是个赝品。
这个时候老头起诉到法院,要求那个小女孩归还8万元钱。那个女孩说:这可是你自己说卖10万元的,我还少卖了2万呢!
2、显失公平:注意区分事件本身的显失公平,与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导致的显
失公平。
一伙外地人到了北京,住在某个五星级的宾馆里面,这几个外地人要喝茶,就进了宾馆的夜总会。一进门小姐问,几位先生要干什么?先生讲,我们要喝茶,清茶一杯。七个人嘛,上七杯茶吧。茶上来一看,是不错,就是壶小了一点,喝了没几口就没水了。就说再来点水吧。喝完了,买单吧。一位先生很大方地拿出100元,小姐说请你再看看账单,先生又拿出50元,小姐又说,请先生再看一下。再一看可不是“150元”了,而是“1500元”。那还是七八年以前的事了。这个人一下傻了,还有喝茶喝了1500元的?把你们经理找来,我们喝的茶怎么这么贵?经理说,你们喝的是皇帝喝的西湖御用极品龙井茶,70元一壶,你们七个人,我们收500元;我们这里没有续水的习惯,你们一共要了两次,就1000元。加上我们小姐的微笑服务费500元正好是1500元。
3、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导致意思表示不自由。
案例:《人民法院案例选》中有一个案例:一个中学老师上课的时候,发现一个同学不专心听讲,低头在看东西,老师过来就没收了他正在看的一个笔记本。下课后老师找他谈话,他说我的那个本是集邮本,老师一看,发现是一个破笔记本上贴着好些邮票。老师说,集邮也不是这么集,我也很喜欢集邮,明天到我家我教你怎么集邮。这个老师是想树一个后进学生转变的典型。结果这个学生到了老师家,跟这个老师谈话,老师说:这个星期咱们就到这儿,下星期再来。集邮本也就没还给他。后来这个学生不来上学了,老师由于各种原因也找不到他。过了一年多以后,教委刚给老师分了新房子,刚搬到新房子里,就有人来敲门,老师开门一看,正好是那个同学。小伙子讲:“我到这儿来不为别的,就是想起来,一年多以前你没收了我的一个破本,里面有几张邮票。”老师说是有这么回事。“请你把我的本还给我吧。”老师说:“非常对不起,这次搬家我给弄丢了。”同学说:“我昨天看到*上有一条消息,说有一张邮票叫„全国山河一片红‟,现在能卖10万元,我那本里面就有一张这种邮票。”老师说那本丢了,怎么办呀。学生说:那你是我老师,我也不能打你,也不能骂你,我就待在你家客厅里,你什么时候把邮票给我找到,我什么时候离开。”这个学生叫了几个小伙子到这个老师家来喝酒,一直闹到了凌晨。这个老师实在受不了了,就说:“实在是没办法了,那我就赔你吧。不过确实赔不起你10万块钱,我全家也就五六千块钱了。”于是他给那个同学写了一个条:“我丢了某某同学一张„全国山河一片红‟邮票,现在我找不到了,只能倾我所有,赔付×××元钱。”
第二天早上到学校一讲,大家都说你办了一件错误的事情,既然你没拿他的邮票,你就不应该赔这钱。于是他就起诉到了法院。法院能否保护这个老师的合法利益呢?
郑老汉在老伴亡故后与独生子共同相依为命,近日,因儿子感染疾病,急需治疗费用,苦于爷俩都下岗了,十分着急。邻居王某早就想购买郑老汉家祖传的一幅郑板桥字画,一直因郑老汉不想出卖而不得。这次,王某认为机会来了,遂找到郑老汉,提出以5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幅实际价值20万元的字画,郑老汉因仓卒之间还无法找到买主,不得已答应了这桩买卖。双方交货付款完毕。后郑老汉的儿子终因不治身亡,郑老汉十分痛心,心灰意冷,明确表示不再追究王某的责任。逾半月,郑老汉终因过度思念儿子也亡故了。其弟郑老二继承了郑老汉的遗产,得知郑老汉与王某的买卖后,要求王某补足差价。但是王某不肯。于是两人就到法院请求诉讼。
(1)郑老汉与王某之间的字画买卖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2)郑老二是否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买卖行为?为什么?
(三)效力:以撤销与否而定。
撤销权:行使对象与性质认定;简单形成权与形成诉权。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一)概念: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
(二)类型
1、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例如:小学生捐款;催告与追认,一个月的期限。
2、无权处分行为:涉及合同法与物权法的体系冲突(本节重点)
《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买卖他人之物为例。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案例说明:甲因外出,将自己的一台电视机交乙保管,乙以自己的名义卖与丙,丙不知情,且支付了相应对价。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理由是欠缺代理权
B 乙与丙之间的买卖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理由是欠缺处分权
C乙与丙之间的买卖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理由是乙欠缺处分权
D乙与丙之间的买卖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理由是乙欠缺代理权
冲突的协调:以特别法为准。
3.无权代理
4.无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四、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返还财产:请求权基础问题,是取回权、原物返还请求权、还是不当得利返
还请求权?
(二)赔偿损失:以善意与否区分赔偿范围
(三)其它后果:追缴。
第七节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2所附条件的特征:(1)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应是不确定的事实;(3)应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4)应是合法的事实。
3所附条件的类型:
(1)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延缓条件又称停止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
(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积极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肯定条件又可分为肯定的延缓条件和肯定的解除条件。消极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事实为条件的内容。否定条件与肯定条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一定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
4所附条件的成就及成就的拟制。条件成就是指构成条件的内容已经实现。对于积极条件,以条件事实的发生为条件成就。对于消极条件,以条件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依
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拟制的构成要件是:(1)阻止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人,须为因条件成就或不成就而受利益的当事人。如为第三人阻止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为拟制。(2)此当事人须以不正当行为阻止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何为不正当,应以诚实信用原则来衡量。
实例演练
甲将房屋租与乙居住,双方约定甲的儿子从外地大学毕业后回来工作时租赁合同生效。这一约定属于哪种条件?
A肯定条件B否定条件C延缓条件D解除条件
【答案】AC
5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必属将来事实和必成事实,期限可分始期和终期。
实例演练2002年12月1日,刘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将房屋10间出租给王某开餐馆,每月租金人民币1万元。合同还约定,本合同自2003年1月1日起生效。合同签订后,王某要求刘某于10日内将房屋交其使用,因刘某的房屋腾空需要一定时间,直到2002年12月31日刘某才将房屋交付王某使用。王某因装修花去1个月的时间,直到2003年1月底餐馆才开业。王某认为,因刘某的原因致使其晚开业1个月,要求刘某免收1个月的房租,而刘某不同意免收房租,双方发生纠纷。本案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刘某与王某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附始期的合同
B刘某与王某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附终期的合同
C王某有权要求刘某免收1个月的房租
D王某无权要求刘某免收1个月的房租
【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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