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
(一)合同效力的含义 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的约束力。对于合同效力的含义,应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
第一,合同效力是合同本身的强制力,表现为对合同的自觉遵守和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责任乃至制裁。合同的目的是通过履行而实现的。在履行中,当事人对合同义务的遵守,其根本动因不在于合同利益的驱使、诚实信用等道德因素,而在于合同的强制力;同时,不履行合同义务,一定会产生相应的责任,并因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合同效力是一种法律保护力,合同和合同权利是依靠法律的保护力维持的。依法成立的合同本身,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及非法侵害;合同和合同权利的实现,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由此说来,不被法律保护的合同,不可能存在合同效力的问题。
第三,合同效力,实际上是合同的实效力。合同实效力,是实现合同目的的确定性。合同目的实现,包括对合同遵守的必然性和对违反合同制裁的必然性。如果能够做到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权利,则说明该合同是有实效的。每个合同失去了实效力并不一定意味着失去效力。因此,我们认识和把握合同效力的含义,应当更多地从合同的实效力方面来理解,离开合同的实效力谈论合同效力,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二)合同效力的范围
合同效力的范围是合同效力的实质内容,它解决合同从何时生效到何时失效的问题,解决对什么人发生效力的问题。
合同效力的范围包括下列内容:
1.对订立主体的效力
合同的订立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合同对订立主体的效力,主要表现在:(1)对履约人的效力。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依照合同规定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但有些场合,存在一方或双方将合同权利或者合同义务转移给他人履行的情况,使他人成为合同的履行人。他人能否成为履约人,对新履约人有何限制和要求,这些都取决于合同的规定。(2)对承担合同义务的效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实现对方合同权利、完成合同义务。针对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和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所设置的请求权、对抗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异地履行拒绝权,以及履行监督权、合同解除权等等。都表现了合同的效力。(3)对合同责任的效力。违反合同义务的后果,是承担合同责任。合同的效力,要求责任者必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接受违约金、赔偿金的制裁。(4)对合同权利的效力。合同权利是合同规定的权利人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其合同效力表现为债权的请求力、执行力、保持力。但权利人越权或者滥用权利,以及使义务人承担合同外义务,都为法律所禁止。(5)对随附义务的效力。与履行合同义务相关联的随附义务,也为合同所约束,如注意义务、催告义务、通知义务、减轻损害义务、举证义务等等,随附义务是合同义务伴生的,与合同义
务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2.对第三人的效力
合同法上的第三人,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直接参与合同法律事实的人。并不是指凡是相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人都是第三人。第三人有两种情况:“第三方受益合同”中的第三人和与合同权利义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第三方受益合同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也规定给第三方以一定的合同权利的合同。第三方为主张、实现自己的权利,有权要求义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它是该合同的第三人;与合同权利义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包括保证人,如合同担保人和标的物所有权保证人,以及履行代替人、第三债务人等。
对第三人权利的效力。在第三方受益合同中,受益的第三人享有约定的可以实施的权利,对合同当事人不履行约定,该第三人有赔偿请求权和诉讼权;承担连带责任和偿还义务的第三人,拥有对合同义务人的抗辩权,追偿权;作为履行代替人的第三人,享有全部合同权利;对于合同标的物拥有权利和要求的第三人,享有对该标的物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或担保利益。
对第三人恶意行为的效力。第三人恶意行为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合同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合同权益;二是任何第三人特别是竞争对手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对于第一种情况,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在第二种情况下,可由合同当事人行使排除
妨碍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3.对关联主体的效力 关联主体主要是经济主体。在相关合同关系中,经济主体与某项合同有实质上的经济联系,因而存在责任问题。合同对关联主体的效力,主要集中在产品质量责任和担保责任上,同时,合同一方当事人具有对关联主体的追偿权。
(三)合同效力与法律效力、法律约束力的区别 合同效力与法密不可分。合同的成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以及合同责任等等,归根到底,都是法律调整的结果,合同效力是法律效力的表现和结果。但合同效力与法律效力、法律约束力是不能等同的,不能相互替代使用。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的表现形式,它产生于当事人,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作用,其效力也只能是合同本身的效力;而法律效力,是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等法的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因此,合同本身的效力与法律本身的效力,属于不同的范围。推而言之,任何一项合法行为的效力,都是它本身的效力。把合同的效力等同于法律效力的错误,关系到对合同法中“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理解,它的含义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法律上的效力与法律效力不同,是说明从法律上有效。
法律约束力与法律效力没有实质性区别,只是概括的角度不同。法律效力强调有效性,着眼于有效还是无效;法律约束力强调制约性,着眼于约束与被约束。对于合同当事人说来,采用“法律上的约束力”比较恰当。
第2篇: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
[内容提要]合同的效力,就是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是指合同由法律赋予的并受法律保护的法律效力,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规定了统一的要件,同时当事人也可以约定 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未具备约定条件的合同成为不生效的合同。
「关 键 词」合同效力、合同成立与生效、有效合同、无效合同、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
[正文]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与分类合同的效力,就是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是指合同由法律赋予的并受法律保护的法律效力。合同的效力必须是因合同而生的,或者直接产生、或者间接产生,而不是与合同无关、完全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当事人各方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来进行交易,怎样才能使合同被法律认可和保护?因此,我们必须明确一个基本前提。《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都具体规定了对依法成立的合同进行法律保护。”因此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就成了国家对合同的认可、保护与干涉的具体内容之一。根据合同的效力状态,合同被划分为四类:有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和无效合同。合同从成立时起,即具有一般法律的约束力。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无论民事权力还是民事义务,都是法律强制力保护之下人们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或必然性。因而,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合同当然应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否则合同就成了儿戏。合同权利义务的约束力指合同约定的权力义务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并具有一般约束力的同时,其约定的权利义务也就发生了。
二、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它主要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意思,其一是合同应当“依法”,其二便是指出了合同生效的时间。所谓““依法成立””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当事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误解;订立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集体、个人利益。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则其生效的时间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该条款尽管规定了大多数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的同一性,但并不表示合同成立与生效是完全统一的,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也可适用。在现实中,很多合同都分为合同签订或成立的时间,而另定一个具体时间才让合同生效,也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和认可。
三、有效合同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合同如果成立后生效,则会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本条规定及合同的具体要求对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
四、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是相对于合同有效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没有具备合同生效的条件,因此被确定为无效。例如,买卖枪支毒品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买卖的标的是完全赞同的,但内容违反国家法律,而使其无效。《合同法》第52条确立了五种合同为无效合同。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这一条款属于合同法的强制性条款,就算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相应的内容,如果违反了《合同法》的这一规定,都应无效。
五、效力待定的合同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49条做出了相关规定。从规定不难看出,造成合同效力待定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主体及客体方面存在着问题。我简单地归结为三类:一是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其中分为无行为能力人的订立的合同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二是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其中包括四种情形:
1、根本无权代理;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进行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三是无权处分行为。以上三种情形只有当法定代理人追认、本人追认或者有处分权人追认后方才生效,否则就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六、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所谓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生效约定一定的条件或期限,合同虽已签订成立,但并不立即发生效力,而待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合同才生效。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的一个月内,将房屋租赁给承租人,这里的一个月,就是所负的期限。这里的合同效力实指当事人的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力,在合同生效前这种权利和义务虽由合同约定,但却只是一种可能性(附条件的合同)或是将来发生的。
合同,可以说是体现着民事法律的精髓,体现着当事人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创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自主权,从根本上说,合同制度是对当事人的意志的尊重和对市场制度下分散决策权的确认。而合同的效力是合同能否有效的关键,因此,它已经成为一个为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不可回避的现实法律问题,对其研究具有重大的意义。
第3篇: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
(一)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概念
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的范围
1、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1)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健康不相适应的行为;
(2)追认权:形成权,不表示的拒绝,不可附条件,到达生效。
《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2、无权代理
(1)类型: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2)追认权:形成权,不表示的拒绝,不可附条件,到达生效
(3)对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撤销权
(4)对善意相对人的特殊保护――表见代理
(5)法定代表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