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_绍兴县人民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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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

绍县政办发〔2008〕13号

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县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绍兴县建设工程 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县劳动保障局、县财政(地税)局、县建管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水利水电局、县安监局等部门《关于绍兴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绍兴县建设工程施工

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

县劳动保障局、县财政(地税)局、县建管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水利水电局、县安监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分散企业工伤风险,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06〕44号)、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7]24号)和县政府《关于全面推

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绍县政发〔2007〕15号)规定,现就绍兴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在绍兴县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水利及其附属工程等)项目的施工企业,除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外,应按本意见为企业内未参保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本实施意见所指的农民工是指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农村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在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工地直接从事施工工作的非农户籍职工,也适用本规定。

二、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含改、扩建项目,下同),建设单位应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在工程预算中单独列支,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按本意见规定标准一次性拨付给工程总承包单位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总承包单位)。

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2%征缴。

对承包合同总造价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的重点项目和大型公共设施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同意后,可适当降低征缴费率,但最低不低于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1%;超过50亿元(含50亿元)的重特大公共设施项目的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同意后,可再适当下浮,但最低不低于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05%。

四、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一次性向县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再凭地税部门出具的缴费凭证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社保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县社保局出具参保证明。

五、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或许可延期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单位拨付给总承包单位工伤保险费的相关凭证和县社保局出具的总承包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证明。不提交相关凭证和参保证明的,建设工程相关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或延期手续。

六、建设工程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始施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交通工程为交工验收)完成之日止。

已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有关单位依法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应在30日内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到县社保局办理备案手续。

七、总承包单位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后,应在工程开工之日起15日内向县社保局报送农民工参保名单,并根据工程进展和人员变化情况,及时申报农民工增减名单(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一)。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当日参报,次日享受。

在网上申报系统没有开通前,参保名单以电子文档形式直接报送至县社保局。

因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增加或调用的农民工,因故未申报名单而发生工伤事故的,其伤害人数在已申报的农民工人数20%范围内,由总承包单位向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于劳动关系明确、受伤事实清楚、提交材料完整的申请,由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直接作出工伤认定;对复杂、疑难案件,经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后,由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后,受伤害农民工可按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八、总承包单位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应当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公示》标牌(见附件二),将农民工参保情况在工地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当载明参保对象名单、发生工伤事故后的投诉、举报渠道等情况。

九、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总承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有关待遇费用由总承包单位自行负责。

十、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计算中,农民工工资统一以农民工工伤发生时上年度全县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标准计算。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其他工伤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县劳动保障、财政和地税部门可根据本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提出工伤保险费征缴比例调整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二、建立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联席会议由县劳动保障部

门牵头,财政、地税、安监、建设、建管、交通、水利等部门组成(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三)。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通报本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落实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中的具体措施,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需要时,可由县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组织,不定期召开。

十三、县劳动保障部门主管本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积极采取措施落实各项规定,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有关工作协调,对本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实施劳动监察。县地税部门负责本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作,做到本县建设工程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应收尽收。县建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和各开发区及有关授权新型城镇(街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延期手续办理把关工作,加强对建设工程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日常管理。县财政、安监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县劳动保障部门可委托社会其他机构经办本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有关业务。

十四、本实施意见由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十五、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报建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应严格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主题词:劳动 农民工 保险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校对:韩春芳 2008年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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