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村干部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_绩溪县电子政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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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村干部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高素质的村干部队伍,提高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整体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皖办发〔2000〕11号)、《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村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皖办发〔2004〕12号)、《安徽省村干部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皖组字3号)和《关于印发宣城市保障村干部报酬暂行办法》(宣组字〔200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村干部规范化管理的对象主要是:现任村党组织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成员、正常离任的村“两委”主要成员和经乡镇党委确定的村级后备干部。

第三条村干部规范化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和完善村干部培养、选拔、管理、奖惩、使用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四条村干部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廉洁奉公,公道正派,群众拥护。

2、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懂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知识,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能力强。

3、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年龄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农村工作。

第五条村党组织书记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应具备党性坚强、作风民主、善于做群众工作、能够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等素质。

第三章职责任务

第六条村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的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

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执行党员大会的决定。

2、定期主持召开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研究部署本村党的建设、经济工作和社会工作。

3、负责加强村班子建设,协调村“两委”关系,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负责对村、组干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管理人员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支持和督促他们完成工作任务。

4、抓好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建

设,支持和保障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行使职权。

5、认真抓好发展党员工作,不断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落实日常学习、民主评议党员和干部、民主生活会等制度。组织实施“双培双带”先锋工程,开展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6、抓好本村的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行党务公开,督促落实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7、领导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七条村委会主任在村党组织领导下,主持村委会的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村民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村民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2、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负责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3、负责制定并实施本村发展规划,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它经济,做好本村的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大力发展村集体经济。依法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它财产,管理本村财务。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依法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4、对村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积极发展本村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事业,宣传普及科技知识,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5、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抓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等工作,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6、协助有关部门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积极调解民事纠纷,促进家庭邻里和睦,维护本村稳定。

7、自觉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积极把村党组织的决议变为群众的实际行动。建立并落实好村委会各项工作制度,促进班子廉政勤政建设,不断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八条其他村干部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村“两委”成员的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分管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选拔任用

第九条村干部的选拔任用,坚持公开、平等、民主、择优的原则,依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安徽省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两推一选”暂行办法》和《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条村党组织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采取“两推一选”的办法,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由乡镇党委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延长或提前时间最多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下,乡镇党委可以任命村党组织负责人。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按照《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进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

员会的负责人,一般由不是村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村党组织成员担任。第十二条村干部一般从本村青年、复员军人、企业骨干、致富带头人、返乡创业和外出务工人员中的优秀分子中产生。村后备干部要优先选用。必要时,上级可以选派干部到村任职。支持和鼓励党政机关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到村工作。

第五章教育管理

第十三条村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以乡镇为主。乡镇要建立健全教育管理制度。县委组织部对村党组织书记实行跟踪管理。

村干部实行坐班制度。各村要坚持每天有1名以上村干部到村部上班,实行首问责任制,确保群众办事方便,提高为群众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限额配备制度。每个村享受定额补贴的干部不超过2人,误工补贴的干部一般不超过3人。提倡村党组织委员会成员与符合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依法按章实行交*任职,提倡村党组织书记与符合条件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实行“一人兼”,提倡村干部经村民组会议推选兼任村民组组长,提倡符合条件的村党员干部兼任农民专业协会党组织书记。

第十五条目标责任制度。全面实行村目标管理责任制。乡镇要根据“五个好”村党组织的目标,制定具体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按照自我考核、党委复核审定程序组织实施。考核结果要与村干部的绩效奖金和50%的固定补贴挂钩,具体办法由乡镇党委、政府另行制订,并报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和县财政局备案。凡因计划生育、农民负担、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工作被“一票否决”的村,取消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当年绩效奖金;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村干部,取消其当年绩效奖金;考核为不称职的村干部,取消其当年绩效奖金。

对村干部的年度考核一般在次年初进行,村级换届前要对村干部进行任期考核。村干部考核分岗位目标考核和民主评议两方面。岗位目标的制定应以“五个好”为标准,结合村级发展目标和干部岗位职责,由村党组织委员会一年一定。民主评议应坚持上下结合,综合评价。民主评议由乡镇党委、政府具体组织,通过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与村民座谈等形式进行,村干部应在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上进行述职,接受党员群众的测评。

第十六条培训制度。对新任职的村干部,要在其任职后的半年内进行一次任职培训,重点学习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做好本职工作所需的知识,时间不少于3天。村干部任期内,要对其进行一次任期培训,重点学习政治理论、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和农村实用技术,提高综合素质,时间不少于3天。对有发展潜力的村干部和后备干部,可与高等院校联合办班培训,或安排到经济发达地区学习。实行分级培训,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负责村“两委”主要干部的培训,乡镇负责其他村干部的培训。县每年都要对部分村干部进行进修培训。培训考试合格者,发给省里统一制作的合格证书。培训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县、乡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监督审计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村财乡管”,坚持不懈地实行村务公开。对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负责财务工作的干部实行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审计工作由乡镇负责。

第十八条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村“两委”干部档案。村干部的档案由乡

镇党委负责管理。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基本情况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章待遇与奖惩

第十九条村干部报酬主要由固定补贴和绩效奖金组成。固定补贴分定额补贴和误工补贴。

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实行定额补贴,每人每年的具体标准为: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村,书记和主任的定额补贴分别为本乡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倍(即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00%),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一人兼的,定额补贴为本乡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2倍(即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

×120%);人口在1000-2500人的村,书记和主任的定额补贴分别为本乡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2倍(即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20%),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一人兼的,定额补贴为本乡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4倍(即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40%);人口在2500人以上的村,书记和主任的定额补贴分别为本乡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4倍(即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

×140%),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一人兼的,定额补贴为本乡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6倍(即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60%)。

其他村“两委”干部实行误工补贴,误工补贴实行总额控制,每村误工补贴总额以书记、主任定额补贴标准之和的70%计算。每个村误工补贴的具体标准为: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村,误工补贴总额为本乡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4倍(即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40%);人口在1000-2500人的村,误工补贴总额为本乡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68倍(即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68%);人口在2500人以上的村,误工补贴总额为本乡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96倍(即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96%)。具体金额由乡镇党委、政府于年初根据上述规定提出意见,报县财政局审核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确定。绩效奖金主要根据村集体经济实力和村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情况确定,由村“两委”于次年初根据上年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状况以及《宣城市保障村干部报酬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四条和第三章第七条有关规定提出具体意见,经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确定,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村干部报酬由县财政局统一管理。县财政局具体负责村干部报酬资金统筹、发放安排、审核把关、监督管理等工作。村干部固定补贴从省农村税费改革村级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村干部绩效奖金主要在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乡镇要建立村干部报酬专户,50%的固定补贴由县财政局每季度拨付1次,剩余的固定补贴待年终考核结束后,根据乡镇对村考核奖惩办法一次性拨付。绩效奖金按程序于年终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二条村干部报酬的安排、落实情况必须作为村务公开重要内容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按照上级统一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或养老公积金制度。

第二十四条关心、爱护和支持村干部,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打击报复村干部的案件,要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管理,对工作任务完成不好、增加农民负担、为政不廉、违法施政的村干部,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问题特别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撤(罢)免职务,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后备干部和离任干部

第二十六条乡镇党委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村级后备干部队伍,每村2-3人。对后备干部要加强教育培养,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七条对离任干部,要给予适当关心。对正常离任、连续任职三届以上、生活困难的村干部,在节日慰问、救济补助中优先考虑。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重点慰问连续任职三届以上的村两委主要干部。

离任干部要积极支持村“两委”的工作,凡不支持工作并造成较坏影响的,要严肃处理,并取消有关待遇。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乡镇党委、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意见由中共绩溪县委组织部、绩溪县民政局、绩溪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实施意见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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