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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行业督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路管理局对全省干线公路建设实施行业管理。为加强全省干线公路建设行业管理,规范督查考核行为,根据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完善交通体制加快交通发展的意见》、《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省交通厅《〈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公路管理局组织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咨询单位,对各市州交通局管辖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管工作和项目执行情况开展行业督查。
第三条
督查的目的是掌握监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安全工作状况,发现并督促整改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问题、质量安全缺陷或隐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公路管理局对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行业督查。
第二章 督查的组织及要求
第五条 督查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省公路管理局根据全省干线公路建设的实际进展情况和需要确定年度督查的频率和时间, 1 具体督查时间一般在督查前七天由省公路管理局通知各市州交通局和检测咨询单位。
第六条 各市州交通局在接到督查通知之后应及时通知所辖项目法人,督促项目法人做好准备工作,必要时应委派专人全程配合督查。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单位积极做好受检工作,提供工程的形象进度、标段情况,受检的段落;提供施工、监理单位检测原始记录及中间检验资料、自检及抽检台帐、施工及监理日记;提供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人员组成和负责人名单,督查时监理处(组)长、项目经理必须在现场协助督查。
第八条 受省公路管理局委托的检测咨询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咨询单位)应按省公路管理局的要求派员参加督查工作。督查时工程实体主要检测项目不得使用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人员,督查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
第九条 检测咨询单位应根据检测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的经计量部门标定的检测仪器和设备,主要检测项目原则上不得使用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设备,室内使用的试剂应由检测人员自己配制。
第十条 检测咨询单位应依据交通运输部相关文件、标准、规范、规程,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等开展督查工作。
第三章 督查内容
第十一条
督查内容主要包括质量安全管理行为、外观质量和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三方面,具体内容见附表
一、附表二和附表三,2 具体计分方法见附件四。
第十二条 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督查主要针对监管单位、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
第十三条 对监管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的督查主要内容为:
(一)招标投标工作;
(二)施工许可;
(三)较大及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查与申报;
(四)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管理;
(五)工程进度、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审查和上报工作;
(六)传达落实省厅、局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对项目法人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的督查主要内容为:
(一)人员资质;
(二)质量管理目标、制度和措施;
(三)合同工期控制;
(四)检查、考核评比工作;
(五)合同管理;
(六)设计变更;
(七)质量事故及处理;
(八)安全生产管理;
(九)计量支付。
第十五条 对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的督查主要内容为:
(一)人员履约;
(二)施工组织设计报批;
(三)质量安全管理措施;
(四)质量安全责任制;
(五)培训制度、人员培训上岗;
(六)施工技术、安全交底;
(七)标准试验及资料;
(八)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改落实;
(九)设备配备与管理;
(十)材料工序分项工程自检;
(十一)交通维护;
(十二)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 对监理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的督查主要内容为:
(一)人员履约;
(二)监理实施细则;
(三)设备配备与管理;
(四)标准试验、配合比设计验证审批;
(五)抽检情况;
(六)关键工序的签认工作;
(七)日志记录;
(八)质量监理指令;
(九)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 对设计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的督查主要内容为:
(一)设计交底;
(二)设计安全工作;
(三)设计人员驻场服务;
(四)勘查、设计深度;
(五)设计变更工作。
第十八条 外观质量和施工工艺督查主要包括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和隧道工程。
第十九条 工程实体质量督查主要包括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和原材料,以实测数据计算合格率。
第四章 考核与通报
第二十条 当受检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有2项评分不足6分时,应将该受检单位列为年度重点督查对象,对相应的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深入督查。
当受检合同段外观质量和施工工艺评分不足6分时,应对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深入督查。
当受检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抽测合格率低于75%时,应对相应质量安全管理行为和施工工艺进行深入督查。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督查结束后,由督查组组长签发督查意见书,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和问题,予以指出并提出整改要求,各 5 市州交通局应督促受检项目根据督查意见书对项目进行整改,并于督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将整改反馈表报送省公路管理局(整改情况反馈表见附件五);若未能及时整改落实,省公路管理局将报请省交通运输厅暂停拨付项目的国省补助资金;如发现存在较严重质量、安全及管理问题,省厅、局将随时予以处理并通报全省。
第二十二条 每次督查以市州为单位进行考核评分,全年督查各次得分的加权平均分数为市州年度干线公路建设考核最终评分,省公路管理局将依据最终评分对市州干线公路建设进行年度排名,各市州干线公路建设年度最终评分和排名结果将作为全省交通发展综合目标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每次督查结束后,省公路管理局将向各市州印发督查通报,同时将通报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和其他相关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交基建[2007]203号各市州交通局、厅直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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