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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条例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教学质量评价的基本要求:
全过程、全方位、多层次 重环节、重课堂、重学生
第二条 全过程:教学质量监控的全过程从大方面说即是对学期初、学期中、学期末的教学质量检查,从小方面说是对一位老师、一门课程的评价应该含有从教学的准备,到教学的实施及最后的考核这样一个全过程。
第三条 全方位:构建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应是由多方面的因素构成,包括学生评价、督导评价、同行评价、学生信息反馈、教学检查(常规检查、学期初、学期中及期末教学检查)等各方面的教学质量评价。
第四条 多层次:不同级别的教学组织在具体的教学工作中建立的适合自身特点的教学评价,如院级评价、系级评价、科室评价、自我评价等。
第五条
重环节:在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中要重视对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习实训等各个教学环节的评价。
第六条 重课堂:在各教学环节中,课堂是最关键的环节,课程的教学质量、教师的教学水平、学生的学习状况都集中的反映在课堂教学中,所以教学质量评价应以课堂考核为重点。
第七条 重学生:学院教学工作的主体是学生,他们对学院教学质量的好坏具有直接的发言权。在教学质量考核过程中,只有充分相信学生,尊重学生,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才能提高教学评价质量,实现评价考核的最终目标。第二章 评价对象
第八条 评老师:老师是教学评价的主要对象,凡工作在教学第一线担任本科生教学任务的教师(含实验、实习指导老师)都要接受教学质量评价。
第九条 评课程:凡被列入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门课程和各项实践性教学环节,都要接受教学质量评价。
第十条
评学生:学生的学习状态和学习效果是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方面,评教和评学有机的结合,才能教学相长,共同提高。
第十一条 评教学管理工作 :学院的各级教学组织的管理工作,是教学质量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以评促管,完善教学管理机制,提高教学管理水平。
第三章 评价组织
第十二条 学院的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在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指导下由教学院长直接负责,由教务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学院教学质量管理将按照教学质量评价的相关文件开展工作。根据教学任务进行常规教学检查和学期初、学期中的教学检查;对教风、学风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负责对教师的教学行为、教学文件、课堂教学活动进行指导和评价;组织学生信息员定期进行教学信息收集、整理、答复和公示;负责学评教、教评学项目;组织和开展各项教学质量评价活动。
第十四条
各系负责人是本部门教学质量监控的第一责任人,要根据专业特点制定系级及教研室级的教学质量评价标准,以对本部门的教学活动、教师的教学行为、上交的教学文件直接负责、组织和监控,并于每学期末向负责教学质量相关部门上交系级对每位教师的考评结果。系主任的考评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分级考评(即由上级主管领导及本系教师分别测评各占50%)。第十五条 为了尽快提高师资水平,促进互帮互学,同时为了使课程评价更具专业性和合理性,入校一年内的新教师每学期至少要听课10节;一般教师至少要听课4节,且所听内容与自己讲授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应达50%以上。系主任及以上教学部门领导每学期至少听课8节。所有听课成员要认真记录听课内容,进行客观评价,保留听课记录。此项工作由教务处教研办负责检查。
第四章 评价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第十六条 学期开课之前,由教务处负责对全院教学设施、场地、教师、教材、课程准备等项进行检查;确保教学秩序正常进行,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或协调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学期开课第一周,由学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联手检查教学运行状况,检查教师上课及学生到课情况。由学院领导、教学督导员及各专业负责人构成的课程考核小组对本学期所开设的课程开始进行听课、评课,开展课堂质量考核。各系的教学质量检查、评价工作也开始启动。
第十八条 自第二周起,安排检查人员,落实具体的检查任务,开展常规教学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第二、三周,由学院教学质量管理部门对各系进行为期两周的学期初教学文件专项检查,检查项目包括上一学期考试试卷的抽查、本学期所开设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的准备、抽查第一周上课的教案。
第二十条 自开学第四周起由教学质量管理部门组织学生信息员总结经验和不足,布置开展本学期教学信息反馈工作。并定期将各班教学信息员提交《教学信息反馈表》的内容经分类筛选后分发到各部门,由各部门针对学生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并将答复意见给予公示。
第二十一条 第十周,由教学质量管理部门组织向各班级发放“学评教”质量考核表,由学生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思想、教学水平、教学能力、教学手段进行本学期的定量评价。
第二十二条 第十一周至第十三周,是学院期中教学检查周。教务处,布置下达期中教学检查任务并安排人员对各系进行教学工作检查。检查结果将以总结形式上报学院,并对出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和限期解决。
第二十三条 第十五周,教学质量管理部门组织向各系老师发放“教评学”质量考核表,由任课教师对授课班级的班风、学风和学生学习情况、实践过程及学习效果进行评价。在本课程结束时上交评测表以进行分类、反馈、汇总。
第二十四条 第十八周,由教学课程考核小组分别就本学期听课考核情况向各系进行书面反馈或座谈交流,总结好的经验,指出存在不足,传播教改新思路,以利后续的教学工作更好的进行。
第二十五条 第十九、二十周,由教学质量管理部门整理教学考核的数据;向各系收取系级考评结果;整理“学评教”数据。进行教学质量考核结果的汇总评定,经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后通告各系。
第二十六条 期末教学质量考核主要以期末考试为重点。教务处负责组织期末考试各环节的工作,由教学督导员和各系主任组成考试巡查小组进行考场检查,加强考务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同时各系要做好试卷质量的评价、分析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院由院办公室负责长期设立院长信箱,收取师生员工对学院教学及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设立院长接待日,安排学院领导和学生面对面进行交流;学院各部门将不定期的召开师生座谈会,了解各管理部门情况和各种建议。及时解决影响教学的矛盾和问题。第五章 评价结果及奖励办法 第二十八条 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价工作从时间段上分为学期考核评价和学年总评价。每学期结束,进行学期考核评价,每一学年进行总体评价。
第二十九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从内容上分为定量评价和不定量评价。即定量评价得分包括如下几项:
A: 督导听课考核分占百分比: 40%;
B: “学评教”评测分占百分比: 40%; C: 系级考核占百分比: 20%;
教师教学考核最后得分: T=A×40%+B×40%+C×20% 第三十条 不定量评价包括教学督导对教师听课考核后的评语(见《教师课堂信息交流表》);学生信息员上交的教学信息反馈到各系后由系里做的答复意见;在学院组织的各种教学检查中发现问题后给当事教师的《教学建议书》等。
第三十一条 每学期末,教学质量管理部门将对本学期任课教师进行的学期考核结果以优秀、合格、不合格方式上报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后通告各系。每学年末,根据两个学期教学质量考核结果,进行学年总体评价。
第三十二条 对于学期教学质量考核优秀者(占任课教师数30%)学院给予通报表扬;对于学年综合考核优秀者,学院将颁发获奖证书并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在学年考核优秀者中,将按照学院相关规定选拔学院的“品牌教师”,享受学院系列奖励政策。同时由学院安排定期进行教学示范和展演。
第三十四条 在一学年课堂教学考核优秀者中,将按照有关规定选拔上报校级课堂教学质量优秀奖的人员。第三十五条 本学期被考核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考核中无评优资格: 1 教师教学工作量没有达到额定标准(因学院原因除外); 2 教学期间因病、事假调停课达6节及以上; 3 因故受到学院会议批评;课堂考核分值或学生测评分值低于本学期考核平均分值。第三十六条 本学期被考核人存在有以下情况为考核不合格: 1 有两次一般教学事故或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2 课堂考核分值或学生测评分值低于60分。
第三十七条 对于学期考核一次不合格者,将不予排课,恢复坐班,由所在系安排每周不少于10学时的听课学习,经学院考核合格后方可上课,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将由学院另行安排转岗工作。
第三十八条 任课老师本学期因个人原因没有受到课堂教学质量考核,学期测评结果责任自负。
第三十九条 教师的教学质量考核结果与教师的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直接挂钩并作为教学档案保存。
第四十条 各系教师的教学质量考核结果总分值将作为学院考核各系教学工作和评选先进系部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在教学质量考核中对有争议的教师考核结果将提交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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