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正式文件8_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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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科大学位字[2008]8号

关于印发《西南科技大学

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西南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已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现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

西南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1—

西南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规范学校本科人才培养,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学士学位按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的普教本科学生,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都可以按本办法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四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经正式注册,具有本科学籍,按照学校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修完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

2、所修专业全部学位课程(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除外)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0;

3、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不低于75分;

4、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2—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等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以学校违纪处分决定为准);

2、学生毕业时未能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

第六条仅因受“留校察看”处分而无法取得学士学位的申请者,若在校期间自受“留校察看”处分以后,因对学校、社会有突出贡献或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以省或国家有关部、委、厅级直属机关颁发的各种奖励或荣誉证书为准),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因受“留校察看”处分或成绩原因未取得学士学位的申请者,若在本人取得毕业证书的当年考上硕士研究生(以收到录取通知书为准),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程序

第八条本科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当年提出申请,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九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所辖专业学位申请者的申请资格进行审查,并提出推荐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予以公示后,报校学位办。

第十条校学位办会同教务处抽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 —3—

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全部学位课程(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除外)平均学分绩点、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和毕业证书获得情况等材料,会同学生处抽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违纪处分等材料,并汇总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第十一条校学位办将当年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后,由校学位办统一制作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校学位办将制作好的学士学位证书统一转至各学院,由各学院发至各学士学位获得者。因制作或发放过程中作废的学士学位证书,由校学位办统一上报至省学位办销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每年的1月和6月分别召开学位授予工作会议。

第十四条学位申请者对于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不服,可以在学校召开学位授予工作会议后的15日内向其专业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五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查实确有舞弊作伪或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应予撤销,并报国务院学位办、省学位办备案,同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4—

第十六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补。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南科技大学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本科学生。从2008级本科生开始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附件:西南科技大学普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主题词: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通知

西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处2008年8月22日印发—5—

附件

西南科技大学普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档案室留存。

2、因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或成绩不合格原因等特殊情况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需另提供书面申请,并附符合申请理由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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