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_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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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学位„2000‟24号)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凡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学校纪律,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梧州学院本科毕业生可依照本细则规定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二、学士学位的评定标准

第三条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毕业生,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大学外语综合成绩合格。非外语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四级)成绩400 分以上者大学外语综合成绩合格;未达到400 分者,大学外语综合成绩按以下方法计算(60 分以上为合格):

a.(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大学外语综合成绩=《大学英语》(教学计划公共必修课)学期平均成绩×60%+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四级)成绩(单次、最高)÷7.1×40%。b.(艺术类专业学生)大学外语综合成绩=《大学英语》(教学计划公共必修课)学期平均成绩×80%+全国大学英语等 级考试(四级)成绩(单次、最高)÷7.1×20% 2.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上机操作能力。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全国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联合考试一级以上;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或全国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联考二级以上。

第四条学生因个别条件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如在校期间代表学院参加学科专业竞赛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凡违反细则第二条的具体行为者;

2.在校期间考试作弊者、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或受到其他处分在毕业前尚未解除者;

3.在校学习期间,课程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未达2.0 者; 4.因其他原因,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的有关规定,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系一级建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七条分委员会由5 —7 人组成。成员应由系主任或主持工作的领导、高级职称(或相当职称)的教师组成,并设秘书一名。第八条分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1.协助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2.审查本系本科生的成绩及操行表现,提出拟授予学位和拟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

3.接受本系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复议申请,复议结果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核,并向学生转达复核结果。4.研究、处理其他有关学位问题的事宜。

四、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第九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学院学位评定的日常事务工作。第十条授予学士学位程序

1.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及其历年的学习成绩等毕业鉴定材料,按照本细则第二条至第五条的规定,提出各专业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于每年5 月下旬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复核结果提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2.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于每年6 月的第二个星期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审议。会议须有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的2/3 以上出席,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委员的1/2 以上通过有效。

3.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确定的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生毕业后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五、附则

第十一条如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有舞弊或违反学位授予工作有关规定行为的,经查实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本办法中“以上”包括本数。第十三条本细则自2012 届毕业生开始执行。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学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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