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业与证券业合作的问题与发展对策_银行业发展前景及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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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业与证券业合作的问题与发展对策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合作越来越广泛,相互依赖程度也越来越高,银证合作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趋势。银证合作是提升我国金融体系竞争力,提高我国金融市场化程度,顺应资本市场和商业银行发展需要的必然趋势。

银证合作是一个内容十分广泛的领域,它涉及到金融法规、金融监管、金融创新等金融领域的方方面面。同时,银证合作也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不仅会遇到金融工具创新的技术难题,而且会遇到银证业务发展过程中的政策瓶颈。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银证合作已经逐步走出了一条由不成熟到成熟,由被动模仿到自主创新的发展道路。

我国的银证合作是随着金融体系的变迁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在1993年之前,我国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各银行先后以全资或参股的方式开办了大量金融信托机构、证券兼营机构,但从1992年下半年开始,随着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的兴起,大量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证券市场,增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助长了投机行为,增加了金融监管与宏观调控的难度。为了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通过1995年出台的《商业银行法》和1997年出台的《证券法》,逐步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然而,随着银证通、信贷资产证券化、融资融券、允许部分券商与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券商质押贷款等业务的不断完善与发展,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业务合作已经成为星星之火,专业化、规模化趋势明显。

一、银证合作的主要方式及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银行与证券机构之间的合作有三个层次:

(一)一般性业务合作

这是一种最表层的合作方式,银行将券商视同接受贷款的普通企业与之开展信贷业务,或者券商在证券市场上经营股份制银行的上市股票,双方只是一般的、常规的业务关系,其主要合作形式是二者之间的资金合作,如质押贷款、同业拆借等。1999年以来,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推动了该合作方式的发展,例如,1999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证监会先后下发或转发了《基金割裂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国债回购市场;1999年9月和2000年1月,国通、国信、湘财、大鹏、光大等12家券商及1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相继获准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2000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为质押向商业银行贷款。2000年底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和广东证券宣布,该行将对广东证券所属广州市营业部的客户开办个人股票质押贷款业务,中银对这项全新的业务设置贷款最低额为30万元,相当于贷款个人拥有股票市值的五成,这是全国首家银行推出个人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剧悉,国内各大商业银行都在考虑跟进。

这类合作有助于打破银证之间的资金流动壁垒,降低经营成本。

(二)业务分工合作

该方式是指银行和券商利用各自的优势,将业务进行分拆和组合,通过现有业务的相互交叉或新业务的金融创新,形成密切的分工合作关系。目前,银证之间这种合作方式的表现形式很多,主要有:

1.银证转帐。即银行代收客户资料及银证通兑,通过银行传递资料到券商处,客户从开户、买卖、存取款、查询均无须到券商处,投资者可以通过券商的委托电话或券商的网上交易等远程交易方式进行操作,客户资金可以在银行与券商处互相划转。目前大部分券商均已开展此项业务,约占业务量的10%左右。

2.网上交易。根据国家现行规定,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证券公司禁止直接向客户提供计算机网络及电话形式的资金转帐服务,但采取网上交易委托方式的证券投资者可以使用商业银行的银证转帐系统,从而为目前银行证券之间合作合作的银证联网业务建立了“供需通道”。部分券商委托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对银行和券商的计算机系统进行联网,完成网上的交易和清算。该项业务突破了时空的限制,可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资金入市。

3.存折炒股。投资者只需凭有关证件到银行的任何一个网点就可以开户买卖股票,客户储蓄帐户即是保证金帐户,客户从开户、买卖、存取款、查询、销户均无须到券商处,客户可以通过银行的委托电话或银行的网上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操作。这种方式根据帐户的运作形式又可分为两种:一是将投资者的储蓄帐户和股票帐户合二为一的混合式帐户结构。投资者的储蓄卡或存折中的储蓄就是其证券保证金,可以直接用于买卖股票;二是储蓄帐户混合股票帐户分立的帐户结构。该方式将投资者储蓄卡或储蓄存折变成一个综合理财总帐户,下设储蓄帐户和个人股票帐户两个子帐户,两个帐户间资金不能自动划转,必须通过投资者指令才能完成两个帐户之间的资金调拨。

4.券商委托银行网点代办开户业务。券商的网点相对比较集中,数量也较少,而银行则具有点多面广的优势,券商委托银行网点办理股票开户,目的是吸引地理位置相对不利地区的储户。

5.银行承担资金结算和基金托管业务。资金结算是银行的传统业务,券商托管银行进行资金结算是一种经济的选择,也符合《证券投资经济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6.投行业务中的合作。例如企业在进行购并、重组以及配股融资活动时,券商提供担保,银行提供贷款;银行代销券商承销的企业债券等等。

(三)组织与股权合作

这种方式是指券商与银行相互参股或者直接在组织结构上合二为一。近年来,国内已经形成了如中信、光大等几个能够提供综合型金融服务的超级大型金融集团,从而出现了在组织上和股权上的银证合作方式。例如,以信托名义注册的中信,控制着16家直属子公司、10家地区子公司、7家海外子公司、3家香港上市公司以及4家下属公司,经营范围涉及境内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融资租赁、实业、房地产、贸易等各个领域。中国光大集团目前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和光大信托3家金融机构,同时持有申银万

国19%左右的股权,还拥有在香港上市的3家上市子公司――光大控股、光大国际和香港建设公司以及与加拿大合资的中加合资人寿保险公司,光大集团的业务格局已是一个全能化金融集团的雏形。这种方式实际上已经突破了分业经营的体制。

当前,不论是资金实力、信誉度,还是网点密度和延伸范围,商业银行都有着券商难以匹敌的优势,但在银证分离的现有格局下,商业银行必须与券商合作才能渗透到证券业务中去,因此,银行和证券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取长补短、相互协作,除了目前实践中已经出现的上述方式外,在资金拆借、资产管理诸多方面仍有很大的合作空间,例如,扩大参与质押贷款的券商范围和充当质押品的股票范围;在银行已经推出的综合消费抵押贷款的基础上推出个人股票质押贷款;为企业购并提供过桥贷款;银证合作共同为客户担任财务顾问;银证合作开发资产证券化业务;设立开放式基金等。

尽管如此,在银证合作的不断发展当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首先,商业银行因本身具有的专业优势、网络优势和系统优势而应在银证合作中起到的主导作用没有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的商业银行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讲,都在我国的金融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在银证合作的具体实践当中,银行往往扮演着陪太子读书的角色,在某些业务当中应当承担的主导作用没有充分发挥,自身具备的各种优势也没有充分体现。其次,银证合作的深度与广度不够,产品单一化、同质化,缺乏系统性、针对性。由于我国银证合作刚刚起步,合作的具体形式还仅仅表现为银行代理券商的客户保证金结算、代理部分券商的经纪业务等比较初级的银证合作形式。这就导致各行推出的银证合作产品差异化水平偏低,同质化严重,针对不同客户推出的特色产品相对较少。再次,银证合作关系还比较松散,尚未形成固定的战略联盟式合作。银证合作要想向纵深发展,银行和券商之间必须建立起利益一致的战略联盟,只有双方减少猜疑、增强互信,实现互利共赢,我国的银证合作之路才能走的长久。最后,银证合作业务发展中存在部分制度缺失和不规范,缺乏有效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二、我国银证合作发展的对策

基于以上分析,银证合作是提升我国金融体系竞争力,提高我国金融市场化程度,顺应资本市场和商业银行自身发展需要的必然趋势。未来推进我国的银证合作可以从以下方面展开:

(一)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1995年以后我国出台的有关金融法律中强烈贯彻着金融分业经营的思路。1995年出台的《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1998年出台的《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这些条款已成为严重制约我国当前推进银证合作的法律因素,应当予以修订。在修订相关法规政策时,既要坚持分业原则控制风险,又要考虑到国际上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为未来银证合作留下足够的法律政策空间。例如,在对现行的《证券法》和《商业银行法》进行修改时,可在一定程度上放开银证双方进入对方业

务的限制,减少银证合作的政策性风险,逐步允许银行经营风险较小的证券业务(如承销、财务顾问、资本运作等),允许证券公司经营商业银行的一部分中间业务(如担保、签证、项目融资等)。

(二)建立有效的融资机制,打通银行与资本市场的资金循环渠道

在设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风险防火墙的前提下,打通银行与资本市场资金循环渠道。我国证券公司和银行目前可以利用的融资渠道主要有增资扩股,股票质押贷款,发行金融债券,特种信用贷款融资,票据融资,证券回购,以客户的证券作抵押的信用交易,参加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上市融资等,这些渠道大部分与银行发生直接交易关系,因此,建立有效的融资机制的关键是要打通银行和资本市场的资金通道,银行信贷资金应当成为实现银行与资本市场的资金良性互动的重要媒质。而且,据估计,目前发达国家银行与资本市场的资金比例是1∶1,而我国目前是1∶4,我国银行资金流向资本市场的空间还很大。

当然,打通银行与资本市场资金循环渠道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商业银行作为投资主体直接进入资本市场是必须绝对禁止的,否则它会使资本市场的风险没有约束地传导到商业银行体系中来,这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是灾难性的。二是在银行资金流向股票市场方面,监管部门要实行“疏堵结合”的管理方针,要在理论上对资本市场与商业银行之间不同的资金循环管道加以定性,允许进入的资金宜疏,禁止进入的资金必须堵。

(三)借鉴国外经验,开发“现金管理账户”业务

现金管理账户(简称CMA)是指可以实现证券交易、存取款、结算、支票转账等多种功能的单一账户。CMA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美林公司,美林公司依靠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电子网络将以前互相独立的四种服务项目———支票账户、存款账户、信用卡和证券账户融合在一起,使顾客可以把款项在这四种账户之间随意调拨。当时美林证券凭借新型的CMA理财账户,在5年内开发了53.3万个资产管理客户,使其成功应对美国浮动佣金制度和银行业务渗透的挑战,从而被全球范围内银行和券商竞相效仿。

现金管理账户实际上是一种银行存款和开放式基金相结合的金融产品。现金管理账户的投资者可以利用账户中的资金通过VISA卡或支票购物,方便地进行广泛的投资,保持资产的流动性。同时,现金管理账户每周自动地将投资者闲置的现金存入货币市场存款账户,即利用支票账户和信用卡账户上的闲置资金投资于高流动性、高安全性、收益相对较高的货币市场基金。账户中的资金规模是不固定的,客户会随时按照自己的意愿来提取资金或进行消费,这符合活期存款和开放式基金“进退自由”的特点。而账户管理人的投资方式,则吸取了基金直接投资的形式而非银行的间接投资方式。现金管理账户是典型的金融混业产品,具有三大功能:银行类功能包括零售购物、现金支取、账户核对、签发支票以及申请贷款等;证券投资类功能则使客户可用账户现金余额赚取货币市场投资收益,并与券商受托理财相结合;保险类功能提供了客户账户保险。CMA将储蓄、投资、理财功能集于一身,主要面向拥有银行活期存款的中小机构和个人客户。CMA账户实际上也是银行储蓄功能的替代品,通过巧妙的产品设计,在分业经营的前提下,充分发挥银行的客户资源优势和券商的专业理财优势。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大力发展“现金管理账户”业务。

(四)推进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简称ABS)是当今银证合作创新领域一个颇具生命力的金融新产品。作为当今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资产证券化在国际金融领域使用已经相当普遍。美国是最早进行资产证券化、也是资产证券化最发达的国家。在美国,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于1998年超过国债市场,成为第一大债券市场。目前,美国有一半以上的住房抵押贷款和3/4以上的汽车消费贷款是靠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来提供的。纵观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可以选择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不良贷款作为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在信贷资产证券化领域的合作,一是银行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协助建立资产组合,同时进一步对客户的整个财务结构及融资安排提出合理化建议,从而优化其资产负债结构,以提高经营业绩,并协助完成证券的设计、现金流重组、操作流程的安排以及证券的发行与上市等事宜。二是证券公司为资产买卖双方担任中介。证券公司可利用自己的客户资源,发掘潜在客户,从中撮合,达成交易;同时做好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承销和上市服务。

(五)建立银证合作的技术平台

要成功地推进银证合作,必须消除金融技术上的障碍,建立相互支持、相互融合的技术平台。虽然我国的金融技术及其信息化建设最近几年发展很快,但由于体制及非体制性壁垒,这种发展迅速的金融技术目前仍处在相互封闭甚至恶意割裂的状态,严重影响了金融运行的效率。所以,建立一个统一的技术平台才能为银证进一步合作提供技术支持。

在坚持分业经营的原则下加强银证合作,有助于加快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步伐。对于银行来说,随着存贷利率的不断下降及存贷利差逐步缩小,银行存贷业务利润减少,经营环境日益严峻。与次同时,企业资金来源中直接融资的比例不断增大,间接融资的比重逐渐缩小,在企业和个人的资金使用结构中,证券投资的比重也在不断的加大。金融市场这种结构性变化,将迫使商业银行开拓其他服务领域,以稳定客户和创造利润。对券商而言,同业竞争日益激烈,一部分券商认识到只靠自己的力量难以维持生存或保持优势,有必要寻求银行的支持与合作。同时,我国证券投资队伍不断壮大或成熟,在客观上要求券商提供多样化的服务,这也促使券商积极去寻求和银行之间的合作。此外,随着外资银行和国外证券公司的进入,我国的金融业将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外资金融机构在其本国内是混业经营的,只要跨国金融公司在中国同时开办银行和证券公司,其资金就可以由母公司在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自由划拨,中国的金融机构尤其是证券公司将无法与之竞争,对此,壮大我国的金融业的竞争实力,迎接未来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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