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针对学前教育的投资对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启示_学前教育专业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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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针对学前教育的投资对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启示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学前教育专业的启示”。

美国对学前教育的投资带给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启示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起始阶段,是个体一生发展的奠基阶段,它对基础教育的发展,对国民素质的提高,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消除贫困、缩小不利人群和主流社会的差距,乃至提升综合国力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1999 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会议报告中就将“儿童早期教育与保育:从投资中获益最多的教育阶段”作为早期教育部分的标题。这充分反映了 OECD 成员国已经意识到了在人生早期向幼儿提供教育资助的深远意义: 这是面向终身学习的第一笔投资,是为满足每个家庭更加广泛的经济及社会需要的一项意义远大的政策援助。作为当今国际公认的教育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美国也日益认识到学前教育对儿童个体发展、社会进步和国家综合实力提升的重大意义。在 1994 年克林顿总统签署的《2000 年目标:美国教育法》中,第一编明确规定:“到 2000 年,所有美国儿童都能够做好入学学习的准备”,明确把发展学前教育放在全美八大教育目标之首,足见其对学前教育的重视程度。

美国是一个分权制国家,教育基本上是州和地方的责任。二战后,随着美国政治、经济的发展和国际间竞争的加剧,以及教育在国家政治、经济中作用的增大,美国联邦政府改变了不插手教育事务的做法,加强了对教育的干预。随着对学前教育功能的认识更加深入,美国联邦政府与国会对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越来越重视。白宫于 1970 年和 1981 年两次做出决定,把发展托幼事业作为国家最迫切的需要之一,并先后在联邦一级通过了《儿童保育法》、《儿童早期教育与发展法》、《提前开始法》、《儿童保育与发展固定拨款法》及《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等成文法来保障学前教育应有的地位及其发展,特别是通过上述立法明确规定并有效地保障了对学前教育事业的各项拨款,有力地推动了美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一、美国联邦政府对学前教育事业的投入状况

从美国现实特点来看,联邦政府主要是通过立法拨款的刚性形式承担起对教育的投资责任。鉴于此,本文着重对美国近些年出台的几部主要的联邦学前教育成文法中对学前教育的投入状况予以介绍。

(一)《儿童保育与发展固定拨款法》对学前教育的投入

1990 年,为促进各州和地方儿童保育服务的开展,特别是提高对低收入家庭儿童的早期看护与教育的关注程度,美国国会通过了《儿童保育与发展固定拨款法》。依照该法规定,1996~2002 每个财政年度联邦政府应对该法授权的儿童保育服务提供10亿美元的拨款,获得拨款的机构要将其中不少于 4%的部分用于改进和提高儿童保育服务的质量,包括促进家长选择权的活动、为儿童及家长提供相关保育信息的服务等。

随着美国教育改革的开展,迫切需要对该法重新授权,因此国会在 2005 年提出了 《儿童保育法案》,拨款数额明显增加:联邦政府在该法授权的儿童保育方面的拨款2006 财政年度为 23 亿美元,是 CCDBG 中规定的2002 年拨款数额的 130%,此后每年增加 2 亿美元,2010 年该项拨款额要达到 31 亿美元。

(二)《早期学习机会法》对学前教育的投入

2000 年颁布的《早期学习机会法》目的是为了提高儿童早期发展的义务性项目、服务和活动的有效性,提高父母教育的有效性,促进年幼儿童为入学做好准备等。该法批准健康与人类服务部管理该拨款的使用,计划在 2001、2002、2003 财政年度的拨款分别是 7.5 亿美元、10 亿美元和 15 亿美元,并且在2004 和 2005 两个财政年度分别保证有 15 亿美元的拨款。资金的使用主要是为了发展、加强义务性早期学习计划,帮助儿童的父母与照料者、儿童保育机构和教育者提高能力,以便更好地促进儿童各方面的发展。

(三)《提前开始法》对学前教育的投入

美国有许多全国性的学前儿童保育与教育项目,其中持续时间最长、影响最大的是 1965 年开始实施的提前开始项目。该项目主要针对还未达到义务教育入学年龄(主要是 3~5 岁)的来自低收入家庭的孩子,向其提供免费的、广泛的健康、教育、营养、社会和其他特定的服务,以使这些孩子能充分发挥其潜能,促进其入学准备。基于人们对该项目效果的高度认可,以及项目实施、扩展过程中产生的种种问题需要加以规范,1981 年出台了推动与规范该项目的《提前开始法》,此后多次对其修订和重新授权,至2005年又提出《入学准备法案》。健康与人类服务部向有资格且被指定的提前开始部门提供经济援助,用于计划、指导、实施和评价提前开始项目。国会批准的提前开始项目拨款 1965 年为 9600 万美元,1981 年《提前开始法》规定联邦政府对提前开始项目的拨款为10.7 亿美元,以后随着多次修订和重新授权,拨款的额度也不断加大。依2003年修订案要求,2004~2008 年联邦政府应在每个财政年度保证对该项目有 68.7 亿美元的拨款。2005 年《入学准备法案》计划 2006 财政年度对该项目的拨款是 68.99亿美元,并保证 2007~2011 财政年度有如上数额的拨款,这比 1965 年增长 70 多倍。

(四)《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对学前教育的投入

2002 年正式通过的《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是基于美国社会这样一种状况而制定的:即美国儿童阅读、数学、科学水平持续下降,K~12 年级教师素质亟待提高、教育质量参差不齐。小布什政府更加意识到教育,特别是早期教育、基础教育的重要性,再次发起全国范围内的教改大潮。在对学前教育事业的投入方面,《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中新的“阅读优先”项目合并了原先分散在各种方案中的阅读计划,该法第 1002 条规定2002 财政年度拨款 9 亿美元用于“阅读优先”项目,即在 2001 财政年度 3 亿美元的基础上再增加6 亿美元,其目的在于帮助各州和学区在幼儿园至3 年级发展各种以科学研究为基础的阅读项目,从而提高儿童的阅读能力。为促进学龄前儿童早期语言、文字、前阅读能力的发展,特别是那些低收入家庭的儿童该方面能力的发展,2002 年专门用于“早期阅读优先”项目的拨款为 7500 万美元,此后连续五年(2003~2007)联邦政府每年对这两个项目的拨款数额均与上述额度相当。而据美国众议院教育与劳工委员会的一份报告表明,2003 财政年度小布什签入“阅读优先”项目的实际资金比该法规定的还要多,达 10.75 亿美元,这在美国历史上是史无前例的。

为了帮助打破“贫困——不识字——贫困”的不良循环,NCLB 将早期儿童教育、成人识字或成人基础教育和家长教育整合成为一个统一的家庭识字项目,命名为“同一起跑线”。为开展这一项目,2002 财政年度授权拨款数额为 2.6

亿美元,在随后的五年内(2003 年—2007 年)每年各财政年度均保证有如上数额的财政拨款用于该项目。

此外,为提高幼儿园和小学阅读、数学、科学等教师的素质,促进阅读、数学和科学教育质量的提高,NCLB 为这些方面教师的培训和聘任提供了充裕的资金,2002 财政年度用于这方面的资金为 30亿美元,比前一年增加了 35%;2003 财政年度用于该方面的预算更是高达 40 亿美元。事实证明,有了充足的财政投入保障,使美国语言教育、数学教育和科学教育师资的培养和培训质量都有了显著的提高,进而有力地促进了美国数学、科学和语言教育质量的提高。

近几十年来,联邦一级专门针对或涉及学前教育的成文法律越来越多,如 1974 年《教育机会平等法》、1981 年《提前开始法》、1988年《家庭援助法》、1990 年《儿童保育和发展固定拨款法》、1993 年 《全美儿童保护法》、1994 年 《2000 年目标:美国教育法》、2000 年《早期学习机会法》、2002 年《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和2005 年《入学准备法案》等等。

如上文所述,美国联邦立法一般是拨款法,拨款问题是其法律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随着学前教育立法的不断增多,针对学前教育的投入也就越来越大。在前文所述的四部成文法中,也都可见其具体体现。如以《提前开始法》为例,从 1965 年的9600 多万美元拨款,到 1981 年规定拨款 10.7 亿美元,以后随着多次修订和重新授权,2003 年修订案要求 2004~2008 年联邦政府在每个财政年度保证68.7 亿美元拨款,2005 年《入学准备法案》计划并保证 2006-2011 财政年度对该项目 68.99 亿美元的拨款,比 1965 年增长了 70 多倍。再如,《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 对学前教育的投入也是相当可观的,除了培训和聘任教师、进行科学研究外,仅“早期阅读优先”项目一项,在 2002 财政年度的投入就高达 7500 万美元; 该法规定,此后连续五年即2003 至 2007,联邦政府每年对该项目还要有与上述额度相当的拨款,专用于促进学前儿童语言、前阅读能力的发展。而据美国众议院教育与劳工委员会的报告表明,近年联邦政府对该项目的实际拨款数额正在逐年递增。仅 2003 财政年度小布什签入“阅读优先”项目的实际资金达 10.75 亿美元。

几十年对学前教育问题的密切关注与持续不断增加的财政支持,足以看出美国联邦政府对学前教育重要作用和地位的高度重视及对其教育价值的深刻认识,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借鉴。

中美两国虽然社会制度不同,但是在遵循教育规律所形成的经验方面是可以相互借鉴的。一方面,美国有较长的立法历史,在立法方面有较多有价值的可借鉴之处,如通过立法保障投入,以保证国家对学前教育发展的方向和内容等意志的落实;在立法规定的国家财政投入中体现学前教育的公平和公正等。另一方面,对当前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需要通过相关立法以保障对学前教育事业的基本投入,从而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有多方面的权利和利益需要保护,这些均亟待通过立法予以保证,并更好地确保国家发展学前教育意志的落实。因此,借鉴美国学前教育的立法经验,特别是其对学前教育投入的立法经验,对我们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我国是人口大国,0~6 岁的儿童多达 1.3 亿,是世界同龄儿童的五分之一。而我国学前教育经费长期以来仅占全国教育经费总投入的 1.2~1.3%,这个比例是很低的,与 1.3 亿的学前儿童规模极不相称,从根本上难于支撑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学前教育规模缩减,特别是学前教育质量在不少地区出现严重下降,“十五”期间相关发展目标没有实现,“十一五”期间仍有进

一步下滑的危险。这种状况与广大人民群众接受良好学前教育的要求不相适应,同整个教育事业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整体提高国民素质的要求不相适应。究其原因,虽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与我国幼教经费的严重短缺不无关系,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长期缺乏基本的财力保障。加大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支持和投入,不仅是应该的、必须的,而且是迫切需要实现的。

“依法治教”是美国联邦政府保障对本国学前教育投入和事业发展的一大特色,也是世界教育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它有助于教育事业朝着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的方向发展。在全社会都关心、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态势下,我国学前教育也开始走向依法治教的轨道,教育部制定了一系列学前教育政策法规,但主要是围绕规范办园行为、促进农村学前教育发展、办园体制改革和加强对幼儿教育的管理指导等方面展开的,如《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1987)、《幼儿园工作规程》(1989)、《加强学前班工作的意见》《幼儿园办园体制改革》(1995)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2001 年)等。但关于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极其重要的方面——学前教育的投入,至今还没有明确而专门的法律规定。

我国比较集中以法律条款规定有关教育财政问题的是《教育法》,这是我国教育的一部根本大法,在第七章专门规定了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问题(第 53 条至 66 条),但却没有对学前教育投入的明确规定。我国的幼儿教育经费一直以来是包含在义务教育经费之中的,没有单独的预算,长期以来中央财政没有专项经费用于学前教育,相应地,各省、市、县也少有或没有学前教育的专项经费。即使有了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需求提出的预算建议,由于没有预算单列,所以很难在政府预算中得到反映,因而不可避免地造成学前教育经费需求与供给的脱节,这在根本上使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缺乏财力保障,严重地制约了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众所周知,法律具有强制性、规范性、确定性、公开性的特点,通过立法的形式保障学前教育经费的投入,保障其预算单列和合理使用,既是美国经验对我们的启示,也是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现实的迫切需求。

我国学者的相关研究表明,我国幼儿教育财政投入具有偏向城市,偏向教办园和少数机关园,扶强而不助弱的特点;财政投入的地域之间、幼儿园之间和幼儿之间严重不公平; 教育资源分配不公。从对我国现实情况的基本分析和相关学者的研究成果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发展不均衡的现象,国家对经济发展水平比较落后的中西部贫困地区、农村地区以及儿童中的弱势群体投入不足,缺乏政策性的倾斜或保障,教育资源在地域之间、城乡之间以及弱势群体和正常儿童之间分配不公。如果不及时地加以规范和引导,这种不均衡将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它将影响一大批儿童平等地享受教育资源,其受教育权利的保障、学习机会的获得将受到损害,进而导致这些儿童发展水平和学习能力的低下。这显然不利于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更会影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因此,我国在发展学前教育事业的过程中,要积极发挥政府的宏观规划、导向与调控作用,在保证各地区、各主要方面基本财政供给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对中西部农村及其他贫困、欠发达地区实行政策倾斜和重点扶持,对处境不利的弱势儿童群体实施补偿性援助,保障贫困欠发达地区儿童和弱势儿童的基本的学习机会和受教育权利,充分体现政府的意志,从而促进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均衡和健康发展。

淄博师专学前教育学院

宋青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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