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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陪审制的形成【摘要】
陪审团制度是英国审判制度中最具有特色的诉讼制度之一,英国许多复杂的诉讼程序几乎都和陪审团有着密切的联系。并且这一制度已经走出欧洲,在美国,甚至是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中都有它的影子。本文就将回顾一下陪审制的起源、确立、发展和最终的成型。【关键词】
咨审调查技术 诺曼征服
大小陪审团 《克拉灵顿诏令》 【目录】
一、陪审制的起源„„„„„„„„„„„„„„„„„„„„„„3
(一)法兰克王国的咨审调查技术„„„„„„„„„„„„„„„3
(二)从行政应用领域到司法领域中的运用„„„„„„„„„„„3
二、陪审制引入英国„„„„„„„„„„„„„„„„„„„„„4
(一)诺曼征服„„„„„„„„„„„„„„„„„„„„„„„4
(二)陪审制在英国的确立及其意义„„„„„„„„„„„„„„4 1.陪审制的确立„„„„„„„„„„„„„„„„„„„„„„ 4 2.从民事纠纷扩大到刑事犯罪„„„„„„„„„„„„„„„„ 5 3.确立陪审团制度的意义„„„„„„„„„„„„„„„„„„ 6
三、陪审制的发展„„„„„„„„„„„„„„„„„„„„„„7
(一)陪审团作用的变化„„„„„„„„„„„„„„„„„„„7 1.从作证到起诉到审判„„„„„„„„„„„„„„„„„„„ 7
(二)陪审制的最终成形„„„„„„„„„„„„„„„„„„„8
四、结论„„„„„„„„„„„„„„„„„„„„„„„„„„9 谢辞„„„„„„„„„„„„„„„„„„„„„„„„„„„ 9 参考文献„„„„„„„„„„„„„„„„„„„„„„„„„10【正文】
一、陪审制的起源
(一)法兰克王国的咨审调查技术
关于陪审制的雏形,现在得到广泛认可的一个观点就是来自于法兰克王国加洛林王朝的咨审调查技术(inquest),在各类文献中对其的翻译各不相同,有邻人调查团、推问手续、邻里陪审团等等,本文所用的咨审调查技术是根据于范·卡内冈教授著作中的定义翻译而成。它的作用是作为一种王室的调查方式。由于当时王室的土地和财产经常被私人所占有,而国王对自己所拥有的财产和土地数量并不了解,为了查清土地占有状况,国王命令王室官员前往各地探查实情,以恢复王室的权力①。在咨审调查中,国王、官员和相关人员从邻里中选出一定数量的人,经过宣誓后就某些特定的问题展开询问和调查,有时候这些人还会被要求亲自前往有争议的土地以表明土地的界限②。后来,这种方法还被扩大到了关于人身和租税等方面的调查。法兰克国王所采取的这种咨审技术,是为了有效的维护和伸张王室的权利,并且这种技术是只有国王才能使用的,封建领主是不能使用的。
由于缺乏相关的文献和案例,因此我们不能举例说明这一调查技术具体是如何在法兰克王国中运用的,但是可以相信的是,在加洛林王朝衰落之时,诺曼人掌握了这一技术。
(二)从行政应用领域到司法领域中的运用
911年,诺曼底公国建立,来自北方的诺曼人很快就把这种咨审调查技术引入了自己的公国,同时,由于诺曼人有很强的行政管理能力,他们将咨审调查技术的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把它作为一种正式的、常态的政府管理和运作方式。中央向各地派出王室官员进行调查,后者在当地召集陪审员,后者需要发誓就其所知道的情况如实的回答③。这种方法无论是行政官吏还是司法官吏都可以采用用来获取有关的信息和资料,比如行政官员就土地的占有和财产的使用等提出问题,司法官吏要求其发表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指控是否真实的意见等等。在这种调查方式的帮助下,诺曼底公国很快就建立起了一套中央机构体系。
应该说,使用这种方式的原因还是由于面对强大的封建领主和贵族,王室必须采取有效的管理方式和机构使自己的权力得以伸张,而咨审调查技术就是中央向地方进行权力盘剥的一种有效的方式,这种技术帮助其建立了体系化的官僚管 ①朱立恒,英国陪审团制度的起源,人民法院报,2006,02 ②郭光东,陪审团的历史与价值,上海,华东政法学院,2004 ③(英)卡内冈编著,李红海译, 英国普通法的诞生,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理机制,并使得诺曼底公国的实力迅速的成长。但是基于这种咨审调查技术而组成的调查团体还仅仅是提供证据实情的证人,并非现在我们所称的陪审团。
二、陪审制引入英国
(一)诺曼征服
陪审制引入英国,始于诺曼征服。1066年,随着黑斯廷一役的大胜,来自英吉利海峡对岸的威廉得以成为了英国国王,由此开始了诺曼王朝的统治。有人说,在威廉渡海的船上,有着一位看不见的乘客,就是陪审团制度④。
对于刚刚到来的征服者,英国人显然给予了坚强的抵抗,而国外势力也始虎视眈眈。为了实行集权统治,威廉仿照诺曼底公国的制度对英格兰的行政和司法机构进行了改革,当然,他没有忘记把咨审调查技术这一政府管理的常用且有效的方式引入英格兰。
1085年,英国面临着丹麦进攻的威胁,威廉一世急于知道全英国到底有多少军队和财物供他支配,这是一个工程浩大的信息收集活动。他花了整整一年的时间对全国的土地、财产、牲畜和人口进行了全面的“清查”⑤。由于他派出的调查员个个如凶神恶煞,调查内容又极细致,以至于“没有一头牛或者一只羊被遗漏而没有记录的”⑥,这使被调查者如履薄冰,好像在接受上帝使者的末日审判一样,所以调查结果被称为《末日审判书》,其正式名称则应该是《土地赋税调查书》或《温彻斯特书》。在本文中称其为《土地清册》。
在这次全国性的财产清查过程中,普遍采取了咨审调查技术,组成的调查团必须诚实的回答王室派出官员的提问,否则就会受到处罚。在信息不发达,情况不清楚的条件下,这种调查方式能够以最快的方式提供给国王最真实和准确的信息,如果不是采取了这种调查方法,威廉一世是很难如期完成他的调查的。
《土地清册》的出现肯定了威廉对于英格兰的统治,把权利从农民、地主和贵族的手中集中到了自己的手中,这对以后的中央集权统治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当然,此时基于咨审调查而成立的陪审团的性质仍然是团体证人。
(二)陪审制在英国的确立及其意义 1.陪审制的确立
正因为咨审调查方式的有用和高效,威廉一世在以后的各项王室行政事务中都采用了这一技术,并且他还发挥了这一调查技术最原始的作用,即派遣王室官 ④郭光东,陪审团的历史与价值,上海,华东政法学院,2004 ⑤宋小海,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历史形成,法理与判例网,2002年10月15日 ⑥同上员前往各地去巡视是否有侵犯、违反王室及其权利的行为,借以发挥手中的王权,控制地方上的行政和司法活动。但是,陪审团在英国真正得以确立,却是与亨利二世分不开的。是这位对英国法律制度产生过巨大影响的统治者将调查陪审团固定的运用于司法审判领域的。
1164年,亨利二世颁布了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克拉灵顿诏令》,按照该法令的规定,巡回法官在审理土地纠纷案件的时候,应该在当地骑士和自由人中选出12 名了解案情的当地居民担任陪审员进行宣誓作证,并由他们对案件进行裁决⑦。这是第一次通过法令的形式将陪审制运用于不动产案件中。在此之前,亨利二世已经改革并创造了一系列的令状制度,正是这两种制度的结合和运用,才使得一套正规并且具有可执行性的司法制度得以成形。
1166年,亨利二世再次颁布《克拉灵顿诏令》,对不动产民事诉讼中的陪审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和细化。规定中写明,如果当事人因为土地被侵占而提起要求返还的诉讼,应该由与双方当事人都无亲属关系的知情人作为陪审员参与审判和裁决。1176年,亨利二世又进一步规定土地所有人死亡时谁有权占有土地应该由陪审团来决定。到了1179年,由于引起土地诉讼的案由逐渐的复杂,亨利二世颁布了《权利法令》,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法庭审理或者决斗,一旦选择前者,法官就召集不动产所在地的与双方都没有亲属关系的知情人,裁决土地的归属⑧。通过十几年的立法和不断的努力,陪审团制度在不动产诉讼中的地位和具体适用方法得到了确立。这是最先得以确定适用陪审团制度的民事诉讼类型,以后,这种方法还将逐步推广到更多类型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
2.从民事纠纷扩大到刑事犯罪
如上文所述,最初的陪审制度只适用于民事纠纷(主要是不动产),到了13世纪,国王根据社会形式的变化又创制了更多的令状以受理不同类型的民事诉讼,在这些令状中,一般都包括有采用陪审团进行审判的规定⑨,自此开始,陪审团制度被推广到了更多的民事诉讼中。
在民事诉讼中,陪审员要听取诉讼双方的陈述,然后做出裁决,如果陪审员的意见不能达成一致,就需要增加陪审员,直到有至少12名陪审员取得一致的意见,这就是陪审员一致原则⑩。当然,如果诉讼的一方认为裁决不公正,就可以申请高一级的法院进行复审。受理申请的法院需组成24个人的陪审团再行审理,如 ⑦程汉大,英国法制史,齐鲁书社,2001,81页 ⑧同上
⑨宋小海,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历史形成,法理与判例网,2002年10月15日 ⑩程汉大,英国法制史,齐鲁书社,2001,81页果24人陪审团做出与原审不同的判决,则原判被推翻,原审的陪审团成员将受到处罚,如果复审结果维持原判,则申请人同样面临受罚的危险。
就在亨利二世大范围将陪审制运用在民事诉讼后不久,他又将这一制度引入了了刑事诉讼中。这种适用范围的扩大是有其深层次的原因的,就如民事诉讼权一样,早期的刑事控诉权和审判权大都掌握在地方领主和贵族的手中。这种掌握在私人手中的刑事诉讼权最典型的表现就是重罪上诉,这种上诉不同于现代的上诉,它是指赋予受害人的男性亲属或者封建领主对重罪提起诉讼的权利,之所以只针对重罪,是因为在古代英国,一般的人身伤害不被视为犯罪,只是一般的侵权,并不足以提起刑事诉讼。11亨利二世为了收回这种被私人掌握的权利,扩大国家的司法权,加强对于国家的控制和管理,决心找到一个解决的方法,于是,陪审制又被首先考虑运用到这一诉讼领域,1166年的《克拉灵顿诏令》规定,地方郡法庭和百户区法庭应该召集本地的12名自由人到庭宣誓,然后检举出本地犯有抢劫、谋杀、盗窃、纵火等重大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1176年,亨利二世又颁布了《北安普敦法令》,规定巡回法庭到达某郡后,应该在每个村里召集4名有威望的人并由他们推选出的12名自由人,到法庭组成“检控陪审团”,也就是我们所熟知的“大陪审团”(起诉陪审团),陪审团至少要由23人组成,对受到检举的被告人进行审判。这而些被告人将会接受“水审”。12
可以看到,此时的陪审团的作用只是用于起诉,而不是审判,因为被检举的被告人仍然需要接受“水审”(神明审判的一种),至于何时陪审团被用以审判,后文中将会涉及这些内容。
3.确立陪审团制度的意义
仅就12世纪而言,陪审制的确立对于整个英国和英国王室就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主要集中在两点。
第一点是陪审制把英国审判制度由野蛮转向了文明,把理性和公正引入了审判过程。在早期的英国,主要的审判方法是神判法、公证人誓证法、决斗法等几种13。这些方法都是及其原始、落后甚至是残忍的,但是审判的结果却往往时荒谬、没有任何依据的。而与这些野蛮的、荒谬的审判方法相比,陪审制的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首先,陪审员都是在当地居住的居民,还有可能是案件的知情人,因此他们对于案件、当事人以及当地的情况要远比巡回法官来的清楚;其次,陪审 11郭光东,陪审团的历史与价值,上海,华东政法学院,2004 12同上
13(英)卡内冈编著,李红海译, 英国普通法的诞生,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员有一定的时间用以调查案件的事实、证据、询问证人和其他相关情况,这就大大的提高了裁决的公正性,这比单靠一个法官来明辨是非好的多,也容易的多。
第二点是扩大的王室的司法权、限制了地方领主的权利,同时还为国王加强中央集权,统一国家管理,增加国库收入带来了极大的便利14。在亨利二世以前,王室的司法权一直是非正式的,审判制度过分的强调了贵族审判权,司法权基本上都被地方领主作操纵,并且王室还不能干预地方司法,这样就严重的妨碍了王室的集权,同时由于司法审判中大量的收入流入地方领主手中,也给国库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无论是从经济上还是政治上来考虑,陪审制的确立都具有非比寻常的意义。它限制了地方领主的司法权力,扩大了王室的司法权,同时还为国库增加了收入。
三、陪审制的发展
(一)陪审团作用的变化 1.从作证到起诉到审判
从法兰克王国的咨审调查技术到今日我们所见的英国陪审制,它经历了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最重要的变化莫过于性质和作用上的扩大和转变,这种转变从最初的用于作为“团体证人”开始,慢慢的在英国大地上生根开花,在亨利二世的创造下又成为了提起诉讼的团体,而后,又逐步发展成为决定审判结果的关键因素。
前文已经提到,在大陪审团出现之时,作证和起诉的问题得到了很好的处理,由知情人所提供的案件过程通常时具有很高的可信度的,这也就意味着,判决的结果也应该时具有可信度的,但是,当时判决的方法仍然是古老的,是没有任何科学依据的“水审”,这种审判方法至少有两个坏处,第一是野蛮并且原始的,即不能通过这一方法来确定被告是否有罪,是否应该接受处罚,同时也是对于陪审团提出的证据和控诉的一种变相的否定或者削弱。第二就是仍然使审判权掌握在宗教的手中,对于国王打击犯罪,控制国内秩序,伸张王室的威严是不利的。对此,威廉二世就曾经公开的嘲笑过神判法。在十三世纪头十年里所有采用神判法的案件中,只有一个被告是有罪15。这种古老且不可信的审判方法遭到了越来越多的不满的诟病,连僧侣也公开谴责这一野蛮的做法。于是在1215年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上,教皇英诺森三世规定,教士不能参与神判活动,这一规定等于宣布 14宋小海,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历史形成,法理与判例网,2002年10月15日 15同上废除神判法,因为进行神判需伴之以宗教仪式,教士退出后,神判则无法进行16。这个规定在英国得到迅速而彻底的执行。实际上,此时神判法就被废除,国王又一次及时地将陪审团引入了刑事审判,这就是小陪审团的产生。
其实,自从小陪审团被引入刑事审判,它的作用就不仅仅是证人和起诉人了,因为法官在审判时往往对于陪审团提出的事实深信不疑,不假思索的就认定为真相,并且直接根据陪审团的意见进行判决,这时候的陪审团就已经具有了“审判”的作用和特征了。在此后的历史中,在不断的实践中,小陪审团逐渐的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审判者,最终与作证这一最初的功能分离。
(二)陪审制的最终成形
从13世纪到15世纪,陪审制终于得以定型,在这三百年的过程中,陪审制又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和改进,最终建立了我们今天所看到的英国陪审制的基本体系和原则。
首先是大小陪审团成员分离,在小陪审团建立的初期,国外为了尽可能的打击国内犯罪,因此必须控制整个刑事审判,也就是说,要尽可能的保证小陪审团对大陪审团的起诉予以肯定和支持,于是,国王从大陪审团里挑出一部分成员兼任小陪审团的成员,然后再象征性的添加几个大陪审团以外的陪审员,这样,小陪审团的判决结果就能够为国王所控制,因为在“一个陪审员不能作出互相矛盾的裁决”这一原则下,同时参与大小陪审团的一个陪审员必须在起诉和审判上作出一致的表示,即裁定起诉犯罪嫌疑人的也必须要判决其有罪,否则,陪审员将会受到处罚。这个规定由于会明显的导致不公平,因此一直为民众所不满,到了1351年,国王不得不下令被告可以对小陪审团的成员提出回避,这一规定直接导致了那些参与起诉的陪审团成员在审判中被淘汰出局。在爱德华一世的档案中,已经很少看到“4名有威望的村民”参与审判的记录,这说明小陪审团已经逐渐独立起来17。
其次是关于陪审员资格的一些规定在长时间的实践中逐渐积累了起来,形成了为大家所认可并执行的原则。主要有四点,第一时由诉讼当事人同一社会等级的人组成陪审团,即“同级审理”,如地主阶层的当事人由地主阶层的人担任陪审员。第二是陪审员必须是有自由土地的人,这是为了保证陪审员能够就自己的错误裁决进行赔偿。第三是陪审员必须是当地的合法居民,没有犯罪记录。第四是陪审员不能是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的亲属或者朋友,以避免出现偏袒和不公的 16宋小海,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历史形成,法理与判例网,2002年10月15日 17程汉大,英国法制史,齐鲁书社,2001情况。
还有一个就是陪审员职责的分离,陪审员最初的作用就是证人,也就是说他们都是案件的知情人,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性逐渐增大,在一个案件中要找到12个知情人变得越发的困难,同时,由于陪审员要对错误的判决进行赔偿,承担处罚,因此越来越多的人也不愿意担任陪审员18。于是在亨利四世时,陪审员和证人逐步分离,最后陪审员只能由案件以外的人担任,由他们来确认证据并作出裁决,并且不用再对错误的判决承担任何责任。
由大陪审团起诉,小陪审团明辨是非并且进行审判,案件均由案外人作出判决并且不承担责任,这就是我们今天看到的陪审团制度。也是从12世纪到15世纪几百年不断实践和发展并最终成型的英国陪审制。
四、结论
总结前文,不难看出,今天被我们视为“代表了民众观点”的陪审制最初的作用却是为了维护君主的中央集权统治。从它产生的原因来看,就是法兰克王国的国王为了维护王室对于土地的权益而展开的一种调查技术,从它的发展和扩张来说,又是为了满足威廉一世了解全国土地财产情况的这一愿望,从它最终被引入司法来说,仍然是为了讲王权深入到国家管理的每一个角落,但是,在以后的发展中,陪审制又逐渐成为了“民权”的代表,成为了“民主”社会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这种从集权向民主的转化不是由陪审制本身所决定的,而是由其存在的社会环境和历史进程所决定的,它的逐渐变化和改进,也是为了在历史的发展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在民主和集权的博弈中找到一种平衡,这中互相矛盾的平衡,不能不说时英国陪审制的一个独有的特点。
【谢辞】
首先要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冷霞老师,在开题、搜集材料、撰写、修改的整个过程中,冷老师给予了我很大的帮助,为我提供了一系列非常具有参考价值的书籍和论文,帮助我能够在前期收集到一些有益的材料。在开题和修改的过程中,冷老师对于我的论文结构和一些措辞语句也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因此要感谢冷老师此次给予我的指导。
18(英)卡内冈编著,李红海译, 英国普通法的诞生,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参考文献】
[1](英)卡内冈编著,李红海译, 英国普通法的诞生,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英)S.F.C.密尔松著,李显冬等译,普通法的历史基础,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 [3]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06 [4]程汉大,英国法制史,齐鲁书社,2001 [5]董华,英国陪审制度探源,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1997,04 [6]贺卫方,英国陪审制度简介,社会科学,1984,03 [7]宋宗宇,陪审制度的历史起源比较研究,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03 [8]朱立恒,英国陪审团制度的起源,人民法院报,2006,02 [9]郭光东,陪审团的历史与价值,上海,华东政法学院,2004 [10] 宋小海,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历史形成,法理与判例网,200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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