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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城市人民医院职工行为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一支作风严谨、技术精湛、纪律严明、服务热忱的高素质的职工队伍,促进医院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院职工。(包括延聘返聘人员)
第三条:规范面前人人平等。每一位职工都要从我做起,切实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能力,院、科两级领导要率先垂范,严于自律。
第四条:职工行为管理,采取批评、表扬、奖罚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职工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职工在医院工作中应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相应的岗位上工作,获得安全保障,获取相应的报酬。
(二)按规定参与各级各类岗位的聘用。
(三)根据岗位需要,参与继续教育和学术交流。
(四)由医院提供场所,参与各项文体活动,每年接受一次健康体
检。
(五)对医院的处分、处罚等有异议时,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诉。
(六)对医院领导以及各部门的工作,通过正常渠道提出批评建议。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职工在医院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医院规章制度、管理规范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
(二)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全院工作“以病人为中心”,各科室工作以“临床一线为中心”,爱岗敬业,诚实守信。
(三)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四)维护医院团结和医院的良好形象。
(五)顾全大局,个人利益服从医院、国家利益。
(六)尊重就诊人员的权利,维护就诊人员的尊严。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职工行为规范及罚则
第七条:全院职工都要认真执行院长办公会决议、党总支会议决议及分管领导工作会议和医务等各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种工作要求,院长办公室、党总支办公室及时整理纪要,予以督办。凡未及时完成者,罚责任人50元;故意推诿不办者,罚责任人100元;引起严重后果者,罚责任人200元。
第八条:院领导签发的各种文件(包括院内发文、院长工作建议书等),院长办公室、党总支办公室应及时分办、催办,各科室应认真落实并保存,科室应将传达落实情况形成会议记录,并有与会者签名。未及时完成者,罚责任人50元;推诿不办者罚责任人100元;引起严重后果者罚责任人200元。
第九条:自觉参加医院党、政、各职能部门及各科室组织的各种会议和业务学习,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或缺席者,会前要向主管领导和有关科室领导请假(因手术或抢救患者不能参加的会前请假)。凡无故迟到者,罚款20元;无故缺席者罚款50元。
第十条:医院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就诊人员或其他外来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或合理要求,如非参与急诊抢救,第一被询问人,应耐心解答,给予必要的帮助或进行妥善的安排。凡未遵守者,经查实罚责任人20元;严重影响医院形象的,罚责任人50元。
第十一条:各科室要以医院整体利益为重,紧密配合,真诚合作,平等解决问题。不说和不做影响科室团结及损害医院声誉的话和事。凡因个人行为给医院造成损害的,除个人承担经济损失外,罚款200元;给医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罚款500元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凡因不能积极配合、影响医院正常工作者,罚责任人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罚责任人200元。
第十二条:全院职工都要努力创造一个和谐的工作环境和人际关系。同志间要团结协作、坦诚相待,职工之间在医院吵闹、打架,严重影响医院形象者,视情节对责任人罚200元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医院中层以上领导、各科主治医师、主管护师、手术科室二、三线人员、应急保障人员必须保证通信畅通,凡关机、不接听电话者罚款200元;造成严重后果者罚款1000元 ;如造成医疗事故按医疗责任追究制度处罚。
第十四条:在应对医院或社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不听从指挥、不服从分配者,给予辞退。
第十五条:各临床医师(包括辅助科室的各级各类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医院医疗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因未及时正确履行各岗位职责,未按规章制度工作,在医院职能科室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每次罚责任人50元,造成后果的,根据责任追究制度执行处罚。
第十六条:科室领导的管理工作未按要求,未及时管理,未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未按规章制度工作,在职能科室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每次罚责任人50元,造成后果的,根据医疗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未按时归档病志,每超过一天,每份病历罚责任人20元,其中住院医师(管床医生)10元、主治医师(组长)5元、科主任5元,直至归档。
第十八条:丢失病历每份罚相关责任人500元。
第十九条:医院工作人员着装、礼仪、言谈举止按照医务人员服务礼仪规范执行,违反者一次罚款20元。一年内累计罚款三次,给予待聘处理。
第二十条: 伪照护理文件,发现一处罚当事人奖金一个月,情节严重造成后果按护理责任追究制度执行。第二十一条:医疗、护理责任追究制度
1、对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医疗纠纷,科室主任、护士长给予免职,主治医师、主管护师给予解聘,相关责任人给予降职、待聘、辞退等行政处罚。
2、经济处罚:经医学会鉴定或法院裁定或医患双方调解,予以患方经济赔偿的,责任人负责20%的经济赔偿,责任人与科主任、护士长处罚比例2:1,科室处罚按医院规定制度实施细则处理,个人最高经济赔偿不超过5000元/例。
3、构成医疗事故罪或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暂停职业活动6—12月或吊销执业证书的责任人停止执业活动。
第二十二条:各科室医生应按各项规范正确及时填报《死亡证明书》、《肿瘤病例报卡》、《围产儿及5岁以上儿童死亡报告卡》、《出生缺陷报告卡》、《高危孕产妇报告卡》,上述报卡迟报一例,当事人罚款100元;漏报一例罚款200元。
第二十三条: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首诊医生应正确及时填报《传染病疫情报告卡》,如发现迟报或漏报未造成后果者,迟报一例罚款200元,漏报一例罚款300元,如迟报或漏报有后果者,依照传染病防治法负有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经治医生不认真核对参保患者的医疗卡(证)造成冒名顶替住院的;将不属于医保政策范围内的病种,伪造病志,变相套取保费的。每人次罚款2000元。
第二十五条:未告知、督促、验证参保患者是否及时到医保科登记。造成患者不能正常报销,每人次罚款50元。
第二十六条:未将参保患者的有效信息复印件纳入病志,每人次罚款50元。
第二十七条:使用目录外药品超出规定标准,患者未同意或签字造成经济纠纷,由主管医生负全责,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按规定要求审批的药品及检查,未履行告知义务并及时审批的每人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九条:未及时督促患者办理出院手续,造成挂床住院的每人次罚款100元。
第三十条:医保出院患者,经治医师未及时将确定诊断在电脑上填写或填写不准确,使患者按低标准的病种结算,给医院造成损失的,每例罚款200元。
第三十一条:将不符合转诊条件本院能治疗的患者转出的,每人次罚款200元。
第三十二条:各医保中心月结算的违规扣款直接落实到科室,按发生额罚责任人当月奖金。第三十三条:对严重超标患者,组织专家讨论对不合理检查和用药由主管医生负主要责任,对医保罚款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四条:工作中使用文明用语,主动、热情、礼貌地为患者服务。杜绝生、冷、硬、顶、推等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与患者发生争吵,凡因服务态度不好或服务不到位引起患者投诉,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十五条:严禁收受药械营销人员宣传费、营销费、促销费、开单费及为药品营销人员统计处方、提供方便从中收取费用,违者每项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者,按相关法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禁止使用、储存和投放变质的、被污染的、超过有效期和标签模糊不清的药品,违者罚责任人100元;未经领导批准,除抢救用药外,任何人不得私自到药局、药库借药,违者罚借药者和药局、药库当事人各20元。
第三十七条:坚持廉洁行医,严禁吃、拿、卡、要。凡接受患者吃请或收受患者“红包”的除金额退还外,处以十倍罚款。
第三十八条:医务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搭车开药或开各种检查,不准截留和克扣患者药品,违者给予实际发生额十倍罚款。
第三十九条: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收、漏收或随意减免、退赔医疗费用。对私收费者一经查实,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给予辞退;对少收费、不收费(如辅助检查不收费、高间床按普间床收费、各种处置、手术等少收费、不收费),第一次发现查实后,对当事人给予少收或不收费金额十倍的罚款;第二次发现查实后对当事人给予待聘处理,累计三次查实后,当事人给予辞退。对当事人所在的科室主任,第一次给予当事人罚金1.5倍的罚款,护士长1.3倍的罚款,第二次免去科主任或护士长职务。
第四十条:未经单位允许,私自出诊、会诊、手术,一经查实,第一次罚责任人1000元,降聘、降薪一级,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再次发现查实后,给予辞退。
第四十一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卖药或其他医疗用品,为经销商代收现金,违者除全额上缴所得外,对直接责任人处十倍罚款;不得将患者介绍到院外药店买药,不得向院外介绍患者,不得向同级或下级医院转诊,有上述情形之一者,一经发现,查实后罚款1000元。
第四十二条:药品、设备、卫生材料、办公用品、后勤物资等采购工作,必须坚持医院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并遵循优质优价的原则。对因不负责任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承担损失外,对责任人给予十倍罚款;情节严重者,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严禁职工借职务之便,在工程建设、医疗设备购置、购买药品、物资采购中接受吃请并获取不正当收益行为,违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十倍罚款(不够1000元按1000元计算);情节严重,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在上级有关部门明查暗访中,因个人行为被查出问题,给医院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罚款200元。
第四十五条:因个人或科室不良行为,受新闻部门曝光批评的,除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外,同时给予责任人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罚款2000元。
第四十六条:医务人员严禁出据假诊断、假证明、假病志等,违者罚责任人500元;情节严重者处以待聘,并建议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四十七条:职工按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迟到、早退,每次罚款50元。脱岗:第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罚款500元,各类人员当月累计3次脱岗未造成后果的按待聘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处理。旷工,1天扣发3天工资,取消当月资金;3—14天按待聘处理;15天以上,予以除名。
第四十八条:职工工作时间不准带小孩、干私活、与外人闲谈;值班人员严禁各类人员陪同,违者每次每项罚款100元。
第四十九条:保持办公环境整洁,不得在病房、诊室、处置室、操作室、手术室、会议室等场所吸烟;上班时间在工作岗位吃零食或用餐,每次罚款10元。酒后上岗,每次罚款200元。工作时间从事非医院组织的各种游艺活动、用电脑玩游戏、与工作无关的上网等,每人罚款50元。医院内赌博每人罚款200元。
第五十条:职工佩带胸卡上岗,着装整洁,行为端正,不准着白大衣、隔离服去院外及公共场所(如食堂、厕所等),违者每项罚款20元。
第五十一条:禁止对患者进行各种检查与操作时接打电话与他人闲谈,违者罚款20元。
第五十二条:总值班及各岗位值班人员须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按时交接班,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不准脱岗、漏岗。违者罚款50元。
第五十三条:职工事假必须当面请假,事假必须有请假条,假条应及时上报院办。擅自休假或无特殊情况而托人请假、电话请假、捎信请假、超期休假者按旷工处理。
第五十四条:职工因病请假,必须持本院诊断书,履行审批手续(门诊主任3天权限,超过3天院内会诊)方可休假,除急诊和特殊情况外,院外诊断书无效。
第五十五条:职工休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保健假到院办办理休假审批申请,经科主任、护士长、院办、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休假。具体休假待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所有职工要从全局出发,服从医院的人事调动,认真做好工作交接,按规定的时间到岗。对不服从工作分配和工作调动、无理取闹、聚众闹事、影响本院工作秩序者按待聘处理。
第五十七条:女职工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辽宁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违者按《辽宁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五章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机关后勤人员,必须深入临床一线服务。因服务、维修、保障工作不到位,影响一线正常工作,罚责任人50元;影响较大,造成不良后果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十九条:各种仪器设备的操作者要爱护设备,按操作规程操作,定期保养,履行交接班手续,认真填写维修保养及使用记录。违者罚责任人200元;遇有设备故障及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排除时,应及时上报,不上报造成严重后果者,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能源浪费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六十条:后勤工作必须做到修旧利废、耗材以旧换新,违者罚责任人20元。
第六十一条:司机要爱护车辆,及时保养和维修,严禁私自出车,值班司机随叫随到,随时准备出车,任何时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出车。如因工作需要,需交车时,必须无条件服从。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罚款200元,待聘处理。
第六十二条:职工的交通工具要按规定在指定场所有序停放,不得停放于科室、病区的走廊,违者罚款50元。
第六十三条:对损害医院公共财物的,责任人应按价赔偿;如果看见他人损坏公物而不制止或视而不见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十四条:医院夜间值班室及宿舍严禁外来人员留宿,违者罚款50元。
第六十五条:全院职工必须熟知消防知识、消防疏散预案及消防设备的使用,妥善保管消防设备,违者罚款50元。
第六十六条:职工离岗前,做到人走断火、闭水、关窗、断电、锁门,违者罚款50元;造成严重后果者,对责任人罚款按损失额的30%赔偿,最高限额5000元。为保证消防安全,节约能源,院内严禁使用电热棒烧水、电取暖器、电饭锅、电炉子等非医疗用电设备,违者没收电气设备并罚责任人50元。
第四章
职工行为激励
第六十七条:职工以主人翁精神积极向医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医院采纳的,给医院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十八条:因工作责任心强,使医院避免了可能发生的医疗差错或其它损失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十九条:被群众和社会有关方面表扬,为医院赢得良好声誉和信誉的,给予适当奖励。第七十条:因工作表现突出,被医院及上级部门评为先进,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十一条:医院每年对在科研活动中表现突出,在各类学术刊物发表论文、科研成果、新项目、新技术,按不同级别,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章 执行与监督
第七十二条:医院将本规范的执行情况纳入各级、各部门工作目标,综合治理、齐抓共管。行政、党务主要领导与分管领导与科室分级明确责任。工会、共青团也要动员本组织的成员争做执行本规范的模范。
第七十三条:各级领导应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对管理不到位,督查不及时,处理不得当,在其责任范围内工作出现问题或差错,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追究责任。
责任追究方式分为:(1)责令限期整改;(2)通报批评;(3)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4)经济处罚。处罚按本规范标准;处罚比例为3:
2:1(责任人
3、中层领导
2、院级领导1)(5)如触犯法律法规,按程序上报主管部门。
第七十四条:各职能科室根据分工,负责对本规范相关条款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检查情况汇总后报院部办公室,由院办下发监督处理意见,并进行相应的奖惩。院长办公室对职能科室处罚不认真执行,弄虚作假,隐瞒不处理的,一经查实,从重处罚,罚款是责任人的3倍。
第七十五条:医院设立民主管理与维权委员会,监督、检查各职能科室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并对有异议或需要讨论的奖惩进行裁定。院领导及负有监督检查责任的各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不报、应付了事者,一经查实要加倍处罚,情节严重者,加重处理。
第七十六条:医院应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规范在执行当中存在的问题和进行修改的内容。
第七十七条:对监督人员打击报复,一经查实即给予待聘处理。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给予辞退。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规范与医院原有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本规范与国家法律有冲突的,执行国家规定。对科室管理者处罚按《兴城市人民医院规章制度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十九条:执行中发现本规范需要修订的,一般条款的修订可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章节的变动及三条以上条款同时修订的,应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第八十条:实习、进修、合同工和各种临时工,参照执行本规范。第八十一条:本规范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范经兴城市人民医院第六届四次职代会通过自2009年11月4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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