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税收政策调整解读4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土地税收政策”。
蚌埠市市区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
及适用税额调整政策宣传
一、政策调整方面
(一)关于我市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的背景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市土地资源紧缺的矛盾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园区经济发展的瓶颈,为贯彻国家对土地管理的宏观调控措施,针对我市当前园区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委九届十七次全会决定,对有关土地调控措施予以明确,其中一项重要措施,就是运用税收杠杆,通过调整园区土地使用税政策,制定培植税源的政策措施,促进园区企业节约集约用地,突破发展瓶颈,化解要素制约。应该说,这次园区土地税收政策的调整,对促进园区经济发展,加强土地管理,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统一政策、公平税负,培植税源增加地方财政收入,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市区现有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我国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唯一税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行定额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我市于2007年1月1日起调整了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市区共设定了五个等级,一等土地到五等土地所对应的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10元、8元、6元、4元、2元。
(三)市区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变化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一是全面调高市区园区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将原二等、三等土地调整为一等土地,适用税额由6元调整为10元;原四等、五等土地调整为二等土地,适用税额由4元、2元调整为8元。二是对园区扩区后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进行了明确。各园区的扩区部分及新成立的特色园区,每平方米年税额统一为8元。
(四)市区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适用税额是怎样制定的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的批复》(蚌政秘〔2011〕15号),调整后的市区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如下:
(一)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将东海大道→山香路→燕山路→迎河区域内的土地由现在的三等土地调整为一等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由6元调整为10元。
2、将高新技术开发区内除一等土地之外的其它土地由现在的四等、五等土地统一调整为二等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由4元、2元统一调整为8元。(二)蚌埠经济开发区
1、经济开发区内原一等土地保持不变,将经济开发区内原二等、三等土地提升为一等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为10元。
具体区域为:蚌医路→(向北)胜利东路→胜利中路→工农路→东海大道→解放路→燕山路→(向东延伸至)龙子湖西岸→东海大道→蚌医路。
2、将经济开发区内除一等土地之外的其它土地由现在的四等、五等土地统一调整为二等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由4元、2元统一调整为8元。
(三)蚌埠工业园区
将小蚌埠镇40米大沟→淮河北坝→怀远工业园交界处→中环线北线区域内的土地由现在的四等、五等统一调整为二等,每平方米年税额由4元、2元统一调整为8元。(四)龙子湖区工业园区、禹会工业园区、姜桥物流园区
上述三个园区统一调整为二等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统一调整为8元。
(五)园区扩区后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如何确定
本次政策调整实施后,各园区的扩区部分及新成立的特色园区,每平方米年税额统一为8元。
(六)调整后的土地等级与适用税额执行日期
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的批复》(蚌政秘〔2011〕15号)规定,新调整的市区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七)纳税期限的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别在4月、10月缴纳。对税额较大的纳税人,也可以按季或按月缴纳土地使用税。
(八)关于报送情况反馈的通知
对本次园区土地使用税等级和单位税额调整,分局要求会后每个单位都进行一个意见的反馈。
一是对有能力缴纳税款,并且能够确认缴纳的纳税人,请与管理员联系,确认没有问题;有意见有要求的,要书面反馈;
二是对没有能力缴纳的或者缴纳确有困难的纳税人,要对目前经营、资金等情况进行书面说明,并提出缴纳计划;
三对老的欠税企业,也要对企业的状况进行书面说明,并提出清欠计划。本月分局还将组织一次欠税企业的会议或者逐户到欠税企业了解情况,对有能力缴纳税款但一直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分局将按程序采取有关强制措施。
以上书面意见反馈,请各单位在下周三(20日)以前报分局。
二、部分优惠政策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我市正在制定具体方案)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二)关于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免税问题
1、政策内容: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的规定,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办理程序
申请危险品仓库、厂房“安全防范用地”土地使用税减免必须提供和填报以下证明资料: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情况说明或报告。(申请报告)
(二)提供国家相应行政管理机关或部门审核审批签发的有关“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等许可证(或批准书);原件送审,留存复印件一份。(“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等许可的确认)
(三)提供经公安、消防、劳动安全保护部门或其他有资质认证机构审核认证,并标注明确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情况说明书”或《危险品厂房(仓库)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平面图》、《防火防爆区域图》;以及“危险品仓库、厂房安全防范用地”执行标准,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是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资料和数据);原件送审,留存复印件一份。
(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面积的认定)
(四)填报《危险品安全防范用地申请认定表》及《危险品安全防范用地面积核算明细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提供表样)。
(五)提供与其(申报的防范用地)对应的土地权属证明(土地证);复印件一份。
(六)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各一份。
(七)提供或填报由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税务机关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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