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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事指南
事项编码
26000000100 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0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7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
审批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并且也不存在《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业务案件受理和送达制度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六)
(七)项规定的情形,即可受理。
办理程序
(1)申请和受理:申请人向业务综合窗口提出申请,业务综合窗口经过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则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2)规划局内部办理;
(3)案件办结通知:经领导审批后,经办人员出清样转业务综合窗口统一发案。
申报材料
1、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
2、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3、授权委托书,原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4、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
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均应当提交);其中办理中心村规划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由区城市规划部门申报;
5、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办理建筑类业务时,如代理人与申请人属于配偶、父母、子女关系,应当提交户口薄复印件,委托其他人办理的,应当进行公证。
6、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证,但国家规定实行投资核准管理的建设项目除外;
7、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发展及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广东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表》;
8、区属单位应当取得区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划初审意见;
9、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附图;
10、农村村民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按《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①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明文件;
②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明; ③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④所在中心村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2)申请村经济发展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村被征用的土地面积证明; ②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11、农民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后成立的经济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及附图、附件;(2)经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实施计划;(3)“城中村”改造规划的批复文件、附图;
12、因政府公共工程征用或拆迁需要申请拆迁安置、复建用地,应当由负责拆迁安置的部门统一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1)申请农村村民住宅的拆迁安置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拆迁量和实际需安置户数的核准文件(应当去除不符合安置规定的被拆迁户数); ②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③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2)申请复建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政府批准同意拆迁后复建安置的批准文件;
②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需复建的被拆迁物业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违章建筑总面积应当予扣除); ③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复建补偿协议;
④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13、在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地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应当按照《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规定提交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14、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15、建设项目总平面关系布置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
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审批时限
一般案件在收到申请需要申报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重点工程案件10个工作日
联系方式
38920509 受理地点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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