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外来经营管理流程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外出培训管理流程”。
外出外来经营税收管理流程
一、外出经营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开具范围 设立登记(包括单位纳税人登记、个体经营登记、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临时到外县(市)区从事需缴纳营业税的经营行为的,应当向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某项经营行为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在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的,虽然跨县(市)区经营,但不必申请开具《外管证》。
某项经营行为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缴纳税款的,跨税务所经营但未跨县(市)区的,不必申请开具《外管证》。跨县(市)区出租房屋,按照规定,也应当开具《外管证》。
(二)《外管证》的有效期
虽然《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明确外管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80天。但是由于系统对于纳税人识别号唯一性的严格控制,所以对于省内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地也在省内的,《外管证》的有效期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来确定,如果合同期限超出180天,则有效期可以超过180天;对于外出经营地在省外的,严格按照规定,有效期不得超过180天。
(三)《外管证》的续开
对于《外管证》有效期满,但是外出经营活动仍未结束的,可以到开具地申请变更,通过变更原《外管证》的劳务期间和证明有效期实现续开。续开《外管证》的,外管证的文书号不变。
(四)《外管证》开具流程
《外管证》开具为即办事项,具体办理流程各省辖市局或县(市)区局自行确定。
第一种方式:办税服务厅直接受理,开具后,报经县(区)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审核确认,加盖县(市)区局公章。
第二种方式:办税服务厅直接受理,开具后,加盖县(市)区局公章。第三种方式:县(区)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直接受理,开具后,加盖县(市)区局公章。
路径:税收服务/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外来经营
(一)报验登记的范围
对于持有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跨县(市)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没有税务登记证件的,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对于符合办理税务登记条件的办理设立登记;对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国家机关、个人,办理零散税收登记。
(二)报验登记的前提
对于持有省内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的外来经营纳税人,必须同时持登记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管证》才可办理报验登记。如果纳税人有外出经营的事实而登记地税务机关拒绝开具《外管证》的,上报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解决。
对于持有省外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的外来经营纳税人,无论是否持有《外管证》,均可办理报验登记。
(三)报验登记的流程
报验登记为即办事项,具体办理流程为办税服务厅受理后,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直接进行报验。首次报验的,需要确定生产经营地址和详细地址,同时录入劳务信息,并明确劳务地主管税务机关。
路径:税收服务/登记/报验登记
(四)后续处理
1.报验登记后系统根据报验的基本信息“生产经营地址”直接触发管户分配流程,一般情况下分配到税务所长名下,由税务所长分配到税收管理员名下。
2.再次报验登记的只需要报验登记劳务信息,不再触发管户分配流程。
3.对于属于项目管理的劳务信息,在报验登记后需要再进行项目登记。
4.对于外来经营结束的,如果进行过项目登记,需要首先进行项目注销,再办理报验登记的劳务核销。
5.报验登记的纳税人是省内纳税人的,先在报验地办理劳务信息核销,然后才能到登记注册地办理《外管证》核销。
省局项目组
20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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