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归纳_婚姻法总结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6 23:00:3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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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的性质:

一、契约说。代表人物康德,婚姻是一男一女为了共同的利益而自愿终身结合、互为伴侣、彼此提供性的满足和经济上的帮助以及生儿育女的契约。

缺点;修正

二、非契约说(1)婚姻伦理说。黑格尔,婚姻是“精神的统一”,“实质是伦理关系”。(2)身份关系说,中国婚姻法学界的通说。婚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夫妻双方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附随于人身上的权利义务的。

2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和婚姻家庭所包含的自然规律。它体现了生物学、生理学规律在人类婚姻家庭方面的作用。

(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1、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

2、婚姻家庭关系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3、婚姻家庭的本质是由其社会属性决定的4、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1)范范:婚姻关系,家庭关系(2)特点:人身属性;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普遍性和稳定性(3)婚姻家庭中财产关系与民法财产法上财产关系的区别。性质不同;主体不同;意思自治程度不同

5、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特点:(一)伦理性(二)习俗性(三)强行性

6、婚姻自由原则:

(一)内容 1结婚自由:第一,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第二,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7、一夫一妻原则

(一)内容,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其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未婚男女不得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结婚;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受到法律的禁止;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8、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1直系血亲,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 2旁系血亲,是指与己身没有直接的生育联系,但与己身出自同一祖先,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9、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1)直系姻亲,是指己身配偶的直系血亲(二者共同后代除外)和己身直系血亲的配偶(2)旁系姻亲,是指配偶的旁系血亲、己身旁系血亲的配偶或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

10、罗马法亲等计算法血亲亲等计算(1)直系血亲计算法。直系血亲以代数为标准计算亲等。从已身往上数或往下数,以间隔的世代数定其亲等数。

11、结婚的必备条件

(一)男女双方须有结婚的合意

(二)须达到法定婚龄

12、结婚的禁止条件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13、无效婚姻

(一)婚姻无效的概念

(二)婚姻无效的原因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申请时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4、婚姻的撤销

(一)婚姻被撤销的原因。受胁迫

(二)程序、请求权人。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5、事实婚姻:

一、概念。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二、认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16、夫妻身份上的效力

一、夫妻姓名权

二、夫妻人身自由权

三、夫妻计划生育义务

四、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

17、夫妻财产关系:

一、夫妻财产制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二)种类

法定夫妻财产制(1)通常法定财产制(2)非常法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

(三)典型的夫妻财产制1共同财产制,完全共有制;所得(或收益)共有制

18、约定财产制

1、夫妻之间财产约定的有效条件(1)约定的主体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且双方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必须自愿,意思表示真实。(3)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4)约定应以书面形式。

19、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0、离婚的概念、种类

(一)概念、特征(1)离婚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本人(2)离婚必须以有效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3)离婚必须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才能进行(4)离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5)离婚将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21、离婚的分类:1行政离婚与诉讼离婚2协议离婚与判决离婚

22、我国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展

1、古代

2、国民党民法亲属编中的离婚制度。

3、新中国的离婚制度

23、登记离婚

一、登记离婚概述

二、登记离婚的条件

(一)双方是办理结婚登记有合法配偶身份的夫妻。

(二)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三)离婚确系夫妻双方自愿,(四)当事人双方必须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

24、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2)保护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3)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4)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25如何分割::(1)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26、离婚时的经济补偿 :仅适用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当事人;是我国离婚法中一项独立的制度,其性质既不同于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也不同于离婚时的损害赔偿

27、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1、被帮助的一方必须生活确有困难,且自己无力解决

2、经济帮助具有严格的时限性

3、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经济能力

4、这种帮助是适当的28、扶养范围

(一)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义务

(二)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义务

(三)祖孙之间的扶养义务

1、被扶养人须是未成年人或是需要扶养的老年人;

2、被扶养人的父母或被扶养人的子女已经死亡或无力扶养;

3、扶养人须有负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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