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作业_婚姻法作业答案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5:23:3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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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作业

案例分析:

1、35岁的李飞是家中的老小,一直好吃懒做,没有成家。2000年李飞认识了比自己大12岁的已婚富婆王梅。王梅和丈夫早在1999年就分居,但其夫对她经济上仍很“支持”王梅多愁善感出手大方,李飞又善于消费,逐渐两人“情投意合”不久便以夫妻名义同居了。02年王梅以自己的名义买了一套价值20万元的房屋和一辆价值25万元的轿车。次年,王梅又投资60万元购置设备,开了家公司,李飞成了他的专职司机。04年初,王梅与丈夫协议离婚。2004年底,王梅和李飞闹起了“别扭”李飞称“分手可以,财产均分”多次协商不成,李飞于05年3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分割与被告共同经营的财产。被告王梅辫称,房子、车子和公司的财产均是我一个人投资,其所有权应当归我所有,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依法判决如下:驳回李飞的诉讼请求。

问:你认为法院的判决正确吗?为什么?

2、王华与李丽1990年春节按照当地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当时李丽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但在1994年2月1日前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并生育两个子女。之后王华在外面“寻花问柳”夜不归宿,但又不原离婚。李丽经过多次劝说无效后,于2003年向某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遂 1

判决:解除原告李丽与被告王华之间的婚姻关系。

问:法院的判决正确吗?为什么?

3、新华和秀丽经过登记结婚,原本恩爱。自新华迷上芙蓉后,与芙蓉在外面租房同居。秀丽在多次劝说新华无效后,离家出走。之后,芙蓉与新华便“名正言顺”地以夫妻名义同居。芙蓉为了“名分”,要求与新华登记结婚。两人持身份证在某民政机关登记结婚,新华又用与秀丽的共同财产购买了商品房一套赠与芙蓉,商品房产权登记为新华和芙蓉共有。2005年春节,秀丽回家后,得知丈夫新华和芙蓉登记结婚,便去人民法院控告新华犯重婚罪,人民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新华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芙蓉见新华被判刑,便与新华分手。2005年6月20日,芙蓉以新华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商品房。秀丽得知后,以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请求确认新华赠与商品房的行为无效,驳回芙蓉的诉讼请求。

问;你认为法院该如何判决?秀丽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4、1990年年底,年满18周岁的正华就参军到部队,两年后,家乡给他提亲说媒的络绎不绝,第二年的春节,正华回家探亲,说媒的人争先恐后,他经过三思后,选中了佳美,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举行了订婚仪式。之后,两人鸿雁传书感情日增。1993年春节,两人举行

了婚礼,并到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婚姻登记。婚后,正华的父母购置商品房一套给正华,婚后由正华和佳美居住。房产证上显示产权人为正华,婚前,正华拥有银行存款5万元,佳美拥有黄金项链两条,婚后继续使用。婚后,佳美购买女性化妆品3套。1999年,正华因公致残,所在部队给发放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10万元。正华于2000年转业回家,两人感情逐渐破裂,佳美提出离婚,而正华不同意离婚,为此,佳美于2005年元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和平均分割财产。

问:你认为法院应如何判决?佳美与正华的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哪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能分割?划分的依据是什么?

5、白某和水某相知相爱,于2000年元旦步入神圣的婚姻殿堂。婚后两人白手起家,经营商业批发,经过两年的辛勤劳作,购买了一座别墅和一辆桑塔钠轿车,并有存款10万元。到2003年3月,白某开始寻花问柳,包起了“二奶”。而其妻子对白某的私生活一无所知,不到一年时间,白某的商业批发不但没赚钱,反而欠他人债务16万元。为了逃避债务,2004年3月,白某和水某对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了书面约定:别墅、车子和存款10万元中的8万元归水某所有,2万元存款的所有权是白某的;商业批发经营中所欠的债务由白某承担。后来债权人纷纷找白某夫妇讨债,白某愿意承担责任,但称无力还债。

水某称夫妻财产约定明确,由白某承担债务,本人不承担债务为由而拒绝承担。债权人王某无奈之下将白某和水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白某和水某的夫妻财产约定无效,由其夫妇两人共同承担偿还5万元的货款责任。

问:你认为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法院该如何判决?为什么?

6、某市女青年张力与该市男青年李清经人介绍相恋,因李清大学刚毕业没有什么积蓄,李清的父母只好为李清和张力购买住房,并出资20万元,张力的父母出资10万元,双方购买了价值20万元的房屋。两人于2000年元旦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一年后,有了宝宝,两人嫌住房面积太小,协商将住房以36万元的价格卖掉。李清的父母又出资20万元,双方购买了价值56万元的房屋。张力在家照顾孩子,李清却以在外面忙于工作为由不常回家。久之,干脆在外面包起了“二奶”后被张力发现,李清多次写保证书,但没有记性,继续与„二奶“来往。张力见李清无悔改之意,便决定和李清分手,而李清却不愿意离婚。无奈之下,张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并且依法分割财产。

问:你认为56万的房产中如何具体划分属于各自父母赠与的个人财产?为什么?

7、夏海与秋菊在一个偶然的机会相识,便一见钟情,经过“闪电失”的恋爱,即办理了结婚登记,因夏海和秋菊均是刚出校们,没有多少积累,因此需举债结婚。夏海向其同学明文借款10000元,其中的4000元用于婚宴,6000元用于房屋装修。短暂的相识,沟通的缺乏,性格的反差,俩人越来越别扭,打起了冷战,在结婚不到4年的时间里,俩人便开始分居。双方经过冷静思考后,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明文向夏海索要借款,夏海辨称,借款用于结婚,应当由我和秋菊共同偿还。秋菊辨称,借款是婚前夏海个人所借,是其个人债务,应当由夏海个人偿还。明文无奈,将夏海和秋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0000元。

问:你认为在夏海的借款中哪些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哪些属于

夏海的个人债务?法院应该如何判决?为什么?

上述案例,法院的判决依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婚

前夏海所借明文的10000元债务进行了正确的处理。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附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的规定,这10000元是婚前夏海的个人债务,能否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则要看款项的用途。4000元用于婚宴,显然属于夏海的个人债务,应当由夏海个人承担。6000元用于房屋装修,是为了婚后夫妻的共同生活,因此该6000元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夏海和秋菊共同偿还。

8、原告刘文,女,1994年8月13日出生,现在某中学读书。法定代理人胡惠青(系原告母亲),女。

被告刘顺青,男。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之间为父女关系。父母关系不和,于2003

年4月10日在丽水县民政局达成离婚协议,在离婚协议书上明确规定原告的教育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在2003年9月份付给原告教育费后,自2004年至今,被告拒不支付给原告教育费用,原告曾多次托人向被告催讨,被告都以原告改名为由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确保原告在校正常教育,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至高中毕业教育费17390元。经查,原告与被告为父女关系。2003年3月19日被告与原告母亲达成离婚协议。同年4月10日办理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婚生女刘文跟随女方(胡惠青)生活,教育费由男方(刘顺青)承担(凭正式发票每学期支付一次),医疗费由男女双方各支付二分之一(凭正式发票支付),生活费等其他费用由女方承担”。被告离婚后以原告改名为由拒绝支付2004年至今(2007年3月份的教育费及医疗费。

问:你认为法院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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